选举人大代表的祝贺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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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大代表的祝贺词,第1张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方式:1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2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第三十六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等等法律规定。怎么选人大代表选举承诺、工作报告、民意反馈。1、选举承诺:人大代表在竞选期间会向选民做出一系列承诺,包括改善民生、推动发展、维护权益等,人大代表可以根据自己在任期内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向选民述说自己对这些承诺的履行情况。2、工作报告: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参与国家事务和立法工作,代表选民的利益发表意见和提出,可以根据自己在人大会议、委员会和代表团活动中所参与的工作,向选民详细汇报自己的工作进展、所提出的议案和,并解释对选民利益的影响和对策。3、民意反馈:人大代表可以积极收集选区选民的意见和需求,并将其作为述职的依据,通过听取选民的声音,了解社情民意,人大代表可以更好地代表选民的利益并采取相应的行动。人大代表是怎么选举出来的我国有五级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县、乡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要注意的是,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 选票,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是由什么选举产生的1、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我国县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家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的。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此这种方式被称为直接选举。2、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取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人大代表,不是选民,因此这种方式被称为间接选举。3、目前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选举各级人大代表。这是同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的建设。4、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不能全面实行直接选举,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直接选举的范围也会扩大。5、这需要广大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才能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请问选举人大代表,实到人数应该达到应到人数的多少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举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1 当进行选民直接选举,以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该选区的全体选民中,必须有过半数的人参与投票,这样选举才被视为有效。2 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以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要求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大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选举才被认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