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算离休。他55年之前是干部,复员之后是工人,而且当工人的时间明显长于当干部的时间,因此按照建国前老工人落实待遇是符合政策的。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 1983年8月27日·劳人老〔1983〕34号 按照我部劳人老〔1983〕20号文件(即《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答解答》)第5条规定的精神,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和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具备下列条件者,方可办理离休:1.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的;2.当干部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建国前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可视为干部工作年限与建国后当干部的时间合并计算);3.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按离休条件算,你爸爸应该算离休。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如下: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拔为干部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中国***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派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在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以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坚持革命工作的。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按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6]8号文件规定,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