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制情绪。遇到恶人先告状,建议要控制情绪。自己受了委屈,还被告状了,换了谁都会生气,恼怒,但越是这时候,就越要注意,千万不要冲动,以免情绪失控。歪打宫司邪吉状就是有的人本身出现的事情不占理他还是应便理、这些人就是蛮横不讲理、但是他还是要打官司、想夺回他的理、在告状中也都是邪词、强词夺理、不按照事情条理处理说事、都员歪理邪说、想尽办事把他做的不对事抢回来。黄历忌词讼是什么意思当我们的父母因为争夺财产而发生打官司的事件时,作为子女,首先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任何形式的代表和干预,而是以一个旁观者的角度去看待父母争夺财产的过程,并尽可能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沟通和交流来缓解自己的情绪压力,例如找亲友倾吐情感,或者寻求专业心理咨询等。我们可以尝试理解和支持父母,尽可能地让他们认识到争夺财产只会增加家庭矛盾,而不会解决问题。最终,我们希望能够协调各方利益,保持家庭的稳定和团结。自己打官司开庭了怎么说话词讼也就是诉讼的意思,通俗来说就是打官司。在老黄历中,之所以要把打官司叫做词讼,是因为打官司要写诉状纸,也就是老百姓口中的写状纸,需要以文字写明诉讼人的自我介绍,诉讼的理由,请求,诉讼的事实和根据等等各种情况,所以称为“词讼”。老黄历中除载有农历月、日和农时节气外,并有“宜忌”等内容。老黄历上的“宜”和“忌”,各自所指的就是这天适合做什么和不适合做什么。若是老黄历中有“宜”栏中有“词讼”字样,就说明这一天是适合词讼的。打官司证人证言怎么写开庭时用不着问候法官,法官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不带个人感情色彩进行审判活动。即便是在民庭中,也许不向处理刑事诉讼案件那样严肃庄重,也必须合法倾听原告的诉讼理由和被告辩解陈述,这是其最起码的法官道德。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先由书记员核实到庭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报告主审法官可以开庭,法官宣布法庭调查,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答辩,法官提出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提交证据、被告质证,被告提交证据、原告质证,法官可以分别向原被告提出问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原被告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宣布法庭辩论结束进行最后陈述,宣布休庭,当事人查看庭审笔录签字。一、法院开庭自述怎么说好法院开庭自述分析如下:(1)首先是自己对于自身情况的了解;(2)另一方面就是自已一定要遵循有关法律规定,之后再进行相应的处理,最为关键的就是对于陈述词的使用要恰到好处。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特点:(1)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3)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围绕解决民事纠纷这一基本任务,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务的阶段组成,同时各个阶段相互衔接,依次连续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上被告方以当庭自杀言语威胁法官,作为原告方的我咋办?法律分析:证言格式: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证明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者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注意事项: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该支持证人作证。但是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打官司是什么意思 我就碰到过好多这样的案件,特别是一些离婚纠纷案件, 有些被告方不愿意离婚。为了达到他们不离婚的目的,他们什么坏点子都想到,并且以自杀相威胁,想以此让原告人服软,从而善罢甘休。但是法律是公正严肃的,他们的目的是得不逞的。 作为原告方,你不用怕,法律自会为你撑腰的。 去年我就办理一起离婚案件,男女双方结婚二年有余,男方性格暴躁,对女方经常实施家暴,使女方不堪忍受。于是女方多次想要求离婚。但她每次提起离婚,男方就威胁女方说:“这辈子就别想离婚,要离婚大家就一起去死,并且我要连你的家人一块儿都带着。” 听到这些话,女方都非常害怕,女方迫于男方的威胁,一直没有敢去离婚。从此,男方就抓住女方的这个弱点,对女方更加变本加厉,动不动就实施家庭暴力。后来女方忍无可忍,抱着赴死的心态起诉与男方离婚。男方坚持不同意离婚,并多次打电话威胁法庭,扬言:谁要判他离婚,他就死在法院法庭。 法庭是人民法庭,怎么能受他的如此威胁?于是查明情况后,决定开庭审理他们离婚。最后被告看吓唬不成,当庭扑通下跪,央求原告原谅他,要求法院不要判他们离婚。 法庭看到他的悔恨和诚意,为了给他一次机会,第1次就没有判决他们离婚。 可是男方过的没有半年,老毛病又犯了,喝了酒之后对女方又打又骂。女方没有办法,一年后只得又提出离婚。 被告这回又是威胁原告、威胁法庭,并拿着一瓶农药扬言要死在法庭内。面对被告人的嚣张气焰,法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将被告拘留15天。被告在拘留所内老实了,积极承认错误,悔过自新,并且保证以后再也不敢威胁谩骂了。因此,法庭将其提前予以释放。 他们的离婚案件纠纷,法庭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 判决他们离婚,拿到判决书的时候男方傻眼了,也没有什么劲了,垂头丧气的回家。对于他来说,走到这一步,他也是自作自受。 所以碰到被告方情绪激动,语言过激的时候,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怕,要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与他做斗争。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对这些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公民有检举、揭发、申诉、控告、诉讼等一系列的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遇到不公平的待遇的时候,都有权寻求法律保护。 被控告人一方如果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和阻挠伤害的话,那么被控告人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只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对其是没有一点好处的。 所以说,公民碰到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事情,一定要敢于斗争,不要惧怕坏人的威胁和恐吓。他们越是威胁和恐吓,越是体现到自己渺小和害怕。要相信: 到什么时候真理都一定会战胜邪恶的,好人一定会战胜坏人的。 法庭是说理讲法的地方,不是当事人撒野的地方。被告方在法庭上以自杀等言语相威胁,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妨碍诉讼的行为。 因此,人民法院对于碰到扬言要以自杀相威胁的当事人, 首先可以口头警告和训诫,其次可以其进行罚款和拘留,最后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如此扬言,说明被告人是一种无知的表现。法律是公正无私的,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法庭也不会屈服和害怕的,法律自会有办法制裁他。 人的性格是各种各样的,有的人性格温和,有的人性格暴躁。打官司的时候,如果碰到被告方的性格暴躁,那么被告方就会有一些言语威胁或者是人身攻击。所以作为原告方碰到这样的情况,应当沉着冷静,可以采取以下五点措施: 一、态度一定要柔和,语言一定要委婉。 注意不要过激,不要用一些能够刺激被告方恼怒的词语和动作。与被告方心平气和谈判解决问题,并不是与对方增强好胜来斗气的。 所以,在整个打官司的过程中,尽量与被告坦诚交换意见,要以理服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能进行调解解决问题,那么尽量进行以调解为主。让双方都做到互谅互让,尽量通过和平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最后达成调解协议,然后让法院制作调解书就可以了。 这样既能解决问题,又能够避免矛盾激化,防止被告方做出一些不理智的事情来。 用调解解决纠纷的方式是最好的方式,只要调解是在双方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那么法律都会予以保护的。 二、对于被告一些过激的言词和不理智的行为,能躲即躲,能避则避。 总之不能跟他硬碰硬,也不能与他发生正面冲突。被告方的过激语言,也许是属于一时气愤,头脑一时冲动不冷静,以至于什么话都说,而且不计后果,所以这个时候尽量冷处理。回避一下被告的锋芒,等过了一段时间后,被告方的情绪稳定了一些,事情想通了。那么,其就不具备危险性了,再与他谈判或者打官司也不迟。 在具体生活中,能忍就忍,能让则让。这也反映出一个人的涵养和大度。忍一时风平浪静,让三分海阔天空。这时候最忌讳的就是两方互不相让,与被告针锋相对对着干。那么这只能会激化矛盾,使问题更加复杂,难以解决。并且会造成一些后果 ,可能也无法想象。所以这时候最好的方式就是,尽量回避、冷处理。就是不与被告打照面,就是不与被告正面接触,让他无可奈何,想发脾气也找不到人。 三、对于被告的一些不正常的言行,一定要及时与法官沟通,寻求法律的帮助。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有一些不正常的言行,或者是预料到被告会做出一些过激的事情来,一定要提前与法院沟通,向法官说明情况,要求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被告采取一些极端的做法。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发现当事人有一些过激的行为和违法的情况的时候,法官首先向他宣布法律的规定,敦促其遵纪守法,告诉他妨碍诉讼应当承担的后果,也即是警告他不要轻易妄动。 如果说被告方不听劝阻的话,那么法庭完全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113条的规定, 对于被告人予以罚款和拘留。 如果被告人仍然我行我素,对法律没有敬畏之心置若罔闻,甚至于变本加厉的话。那么法院完全可以根据被告的具体情况,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09条的规定, 对于妨碍诉讼的被告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被告人胆敢威胁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情节严重的就有可能会被判刑坐牢。 四、对被告人的威胁行为,也可以寻求其他帮助。 在诉讼期间,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对于原告的人身进行有效保护。 在非诉讼期间,发现被告人有一些危险行为的时候,也可以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于被告的威胁行为予以制裁。如果被告的威胁行为情节轻微,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被告的威胁行为情节严重,也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将被告绳之以法。 假如原告人在单位或者在家,也可以要求单位或者是基层社区组织给予必要的保护和照顾。 现在摄像监控探头那么多,见义勇为的好人又那么多,相信被告人是不敢轻易妄动以身试法的,他只不过是想吓唬吓唬人罢了。 五、为了防止一些不测,作为原告人一定要提高警惕,时刻防备被告人进行攻击伤害。 最好随身携带一些防身用具,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对抗不法侵害。 当然,尽量避免一个人独处和出行,在家一定要关好门窗,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那些有钱的人,可以雇用保镖来保护自己。如果实在没有钱,也尽量与家人和朋友在一起,彼此也有个照应。 当然,对于一些胆大妄为的犯罪分子,一味地忍让和回避也不是最好的办法。最有效的办法就是 在战略上藐视他们,在战术上重视他们。 毫不畏惧,敢于与他们作斗争。这个 社会 毕竟是好人多,毕竟是坏人会怕好人的。 因此,碰到一些实在躲不掉的威胁和伤害行为,一定要敢于反抗、善于反抗。必要的时候,实施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对被告人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的时候,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权。即使一刀将他们杀害,也属于正当防卫,也会不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那些坏人,要善于同他们做斗争,要敢于同他们做斗争。相信法律会保护好人的,好人一定会战胜坏人的。 只要人人都拿起法律武器,那么坏人既无容身之地。 你说是吗? 他说威胁法官,已经触犯了法律,恐吓威胁他人,已经涉嫌刑事责任,还可能会做出报复行为。 作为原告,有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并且申请保护令,要求对方先留在监狱观察,劳改,并且进行教育,放出来你和法官都会被报复,威胁到生命安全, 法官也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因为恐吓就偏袒恐吓方,助长歪风邪气,给 社会 带来不良教导,加上警力, 智取,要告诉被告,恐吓,也是会连累家人的,父母没有教导好自己的孩子,也是会受到影响,要想办法牵制,对簿公堂正确使用打官司即诉讼。诉,是指告诉、申诉、控告意思和行为。讼,是法律行为,讼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就是“打官事”。诉讼程序是在诉讼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方式和步骤。诉讼的功能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追究责任。扩展资料: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诉讼汉语成语。原意为在官府上受审问,现在指在法庭上对质或上法庭打官司。正确造句为:美国首都华盛顿地方法院6月23日就白宫和国会因2006年8名联邦检察官被解职风波而发生的争执召开审前听证会,白宫和国会各自派出法律代表对簿公堂。 对簿公堂,汉语成语。原意为在官府上受审问,现在指在法庭上对质或上法庭打官司。 对簿公堂语出《史记李将军列传》,在广既从大将军青击匈奴片段中通过大将军卫青与李广的恩怨纠葛引出这一成语。王立群教授在央视百家讲坛所讲的李广难封一集中提到了这一段历史,说汉武帝和卫青是杀害李广的凶手,他们应该为李广的死负责。 《史记李广列传》的记载如下: 南绝幕,遇前将军、右将军。广已见大将军,还入军。大将军使长史持糒醪遗广,因问广、食其失道状。青欲上书报天子军曲折。广未对,大将军使长史急责广之幕府对簿。广曰:诸校尉无罪,乃我自失道。吾今自上簿。至莫府,广谓其麾下曰:广结发与匈奴大小七十余战,今幸从大将军出接单于兵,而大将军又徙广部行回远,而又迷失道,岂非天哉!且广年六十余矣,终不能复对刀笔之吏。遂引刀自刭。 通过上面的片段可以看出:卫青为了向朝廷汇报详细的军情让李广前去报告情况,而李广没有答应。卫青让李广幕府的人去受审,而李广认为手下人没有错,自己一大把年纪又不愿意到大将军幕府去受审,于是就自杀了。 在古代,簿是文状、起诉书之类的文书;对簿,受审问;公堂,官吏审理案件的地方。对簿公堂是指当事人在公堂(现在则指法庭)上接受司法机关的问询、审问,而且有权利为自己申辩。但当事人双方同时接受质询与审判,丝毫不能看出这两个人处在对立的角度,而且也不排除双方是同伙的可能。 还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法庭是主动的,当事人是被动的;法庭是质询一方,当事人属从属地位,必须回答问题,接受审问。 由此可以看出,对簿公堂的本义中不存在当事双方在公堂上完全对立地打官司的情形,只含有当事人在公堂(法庭)上接受询问、审判的意思。我们切不可望文生义,以讹传讹。但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添加了这一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