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作家协会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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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作家协会的发展历史,第1张

西安市作家协会的发展历史
导读:西安市作家协会,前身为西安市文学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50年8月,主席郑伯奇,副主席李瑞阳。1960年,跟随市文联与市文化局合署办公。1984年3月7日,召开作家代表大会,成立西安市作家协会,黄悌为主席,贾平凹、权宽浮为副主席。1985年,

西安市作家协会,前身为西安市文学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50年8月,主席郑伯奇,副主席李瑞阳。1960年,跟随市文联与市文化局合署办公。1984年3月7日,召开作家代表大会,成立西安市作家协会,黄悌为主席,贾平凹、权宽浮为副主席。1985年,增选和谷、景平、商子雍、子页为副主席。1990年12月22日,作协换届,贾平凹为主席,景平为常务副主席,和谷、权宽浮、商子雍、董子竹为副主席。1996年4月22日,作协换届,贾平凹为主席,商子雍为常务副主席,王仲生、宋丛敏、曹天福、叶广芩、王晓玲、陈长吟为副主席,王晓玲兼任秘书长,何群仓为副秘书长。作协现有会员420人。

辽宁省作家协会前身(东北文学工作者协会)成立于1949年12月21日,后称中国作家协会辽宁分会,1991年改为辽宁省作家协会。

1949年12月21日召开的第一届东北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宣布了“东北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的成立。与此同时,东北文学工作者协会也正式成立。主席刘芝明,副主席罗烽、苏群(均为兼职),成员包括东北地区的专业文学、戏剧作者16人,业余作者51人。1952年东北文学工作者协会领导调整,主席刘芝明,副主席罗烽、草明。

1953年10月中国作家协会成立,东北文学工作者协会改名中国作家协会东北分会。1954年8月,东北大区撤销,建立辽宁省。9月1日,原中国作家协会东北分会改名为中国作家协会沈阳分会,主席草明,副主席马加。

1956年中国作家协会沈阳分会调整领导,主席马加,副主席师田手、慕柯夫、蔡天心、文菲。蔡天心担任执行主席。5月召开分会全体会员会议,选举马加、师田手、草明等37名理事,决定建立创作委员会和青年委员会,在大连海滨建立创作之家。会员发展为136人。

1960年8月31日至9月4日,辽宁省第一次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召开,宣告省文联成立。中国作家协会沈阳分会同时开会,选举主席马加,副主席师田手、蔡天心。1961年方冰任执行主席,1963年任代理执行主席。田家为秘书长。1965年11月,增补思基、韶华为副主席。

1966年“文化大革命”中,中国作家协会沈阳分会机关被“砸烂”,干部到“干校”,插队落户。

1978年10月,中国作家协会辽宁分会恢复,主席马加,副主席方冰(兼)、思基、韶华。1979年初,中国作家协会辽宁分会对会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发展一批新会员,使会员达到240人。

1980年3月中国作家协会辽宁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主席马加,副主席方冰、陈淼、慕柯夫、谢挺宇、韶华。下设五个委员会:即创作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理论工作委员会、权益保障委员会、《鸭绿江》编辑部。马加等53人被选为理事。1982年作协三届二次理事会(扩大)会增补于铁为副主席。机关设办公室、创作联络部、创作研究室,少年儿童文学研究室等机构。

1985年3月,中国作家协会辽宁分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主席马加,副主席于铁、邓刚、迟松年、杨大群、陈玙、陈愉庆、金河、林岩、晓凡、韶华。马加等53人为理事,文菲、冉欲达、申蔚、刘异云、柯夫、思基、胥树人、谢挺宇为顾问。设书记处,书记处常务书记于铁,书记范程、赵乐璞、晓凡、阿红、刘齐。会员发展为498人。

1989年3月中国作家协会辽宁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聘请马加为名誉主席,选举主席金河,副主席邓刚、阿红、晓凡、杨大群、赵乐璞、刘文玉、刘兆林、王中才、彭定安、林岩、张松魁。韶华、于铁、方冰、文菲、冉欲达、申蔚、刘异云、陈玙、罗丹、思基、胥树人、谢挺宇为顾问,金河等57人为理事。

1991年6月中国作家协会辽宁分会改为辽宁省作家协会。

1995年辽宁省作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主席王充闾,副主席马秋芬、邓刚、王中才、王占君、牟心海、刘兆林、陈巨昌、李宏林、李松涛、吴佳铭、胡小胡、高东晓、晓凡。聘请马加为顾问,王充闾等65人为理事。

2000年辽宁省作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聘请马加为名誉主席;选举主席王充闾,副主席马秋芬、邓刚、王占君、牟心海、刘兆林、孙春平、吴佳铭、李松涛、余献朝、胡小胡、中夙(届中补选)、朱庆昌(届中补选);选举文畅、边玲玲、刘元举、刘秋群、孙惠芬、张涛、陈巨昌、洪峰、高海涛、萨仁图娅、谢友鄞为主席团成员;聘请于铁、王中才、刘文玉、阿红、陈玙、李宏林、杨大群、思基、胥树人、晓凡、高深、谢挺宇、彭定安、韶华为顾问;选举王充闾等76人为理事。

2005年辽宁省作家协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聘请王充闾为名誉主席;选举主席刘兆林,副主席马秋芬、王本道、王秀杰、中夙、刘元举、孙春平、孙惠芬、朱庆昌、邵永胜、李松涛、孟繁华、胡小胡、高海涛、崔铁民(届中补选)、谢友鄞;刁斗、于连胜、王宁、边玲玲、张涛、张玉珠、林建法、素素、原野为主席团成员;聘请于铁、邓刚、王中才、王占君、王向峰、刘文玉、牟心海、阿红、吴佳铭、李宏林、余献朝、陈巨昌、杨大群、金河、晓凡、高深、谢挺宇、彭定安、韶华为顾问;文畅、刘秋群、林正义为名誉委员;选举刘兆林等79人为理事。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是中国***领导下,接受中国作家协会指导的全省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省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 组织作家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鼓励和帮助作家从现实生活中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为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思想道德基础作出贡献 。

第九条 发现和培养我省各地区、各少数民族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 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杂志和网站。坚持正确导向,不断提高质量,努力实现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 加强与各市作家协会、各行业作协分会等组织联系,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使本会真正成为全省文学工作者之家。

第十二条 加强同全国各地区、各民族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在爱国、进步的原则下,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及海外华人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各国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加强协会管理,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 加强为会员服务的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会 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在广东省生活、学习或工作,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和影响的文学作品、文学批评、翻译作品者,或文学编辑、教学、文学组织工作有成绩者,由本人申请,有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家协会会员迁来我省者,办理转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凡本会会员调离我省至外省、直辖市、自治区者,本会负责将其会籍介绍给该省、直辖市、自治区作家协会。

第十八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创作办事机构的市作家协会和全省性的行业作协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或分会。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要求本会保护其从事文学活动的合法权益等权利。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该行业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员如有因犯罪受法律制裁、被剥夺公民权者,取消其会籍。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者,经本会主席团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必须每年向本会缴交会费。

组 织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以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理事会实行团体理事制。各地级市作协、行业作协分会的主席成为团体理事候选人,由代表大会选举及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成为团体理事;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如有地级市作协、行业作协分会的主席职位在各自团体内发生更替,则团体理事职务自动更替,由新任者接任。副省级市作协的主席及驻粤大军区文学创作机构负责人由大会主席团选为各自代表所在团体的省作协兼职副主席;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副省级市作协的主席、驻粤大军区文学创作机构负责人如在各自团体内发生人事更替,由新任者接任省作协兼职副主席,原兼职副主席自动去职,保留理事职务。凡发生上述变动的团体应及时向本会主席团申报,由主席团按有关程序审批。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时,主席团必须召集之。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及成员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为主席团会议的当然召集人。主席团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社会赞助;四、其他合法收入。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广东省作家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任意改变。

附 则

第三十条 广东省作家协会简称广东省作协。本会的名称“广东省作家协会”,英文译名“GUANG DONG PROVINCIAL 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GDWA。

广东省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广州市。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广东省作家协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