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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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导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事会通过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

  第一节基本准则

  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

  (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二)欺骗、欺诈的行为;

  (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

  (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三章执业前提

  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捍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第四章执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

  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

  第六十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禁止虚假承诺

  第六十六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

  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八十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第八十一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第八十二条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第八十三条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第六节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八十四条律师应当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第八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物时,应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严格分离。委托人的资金应保存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的独立账号内,或保存在委托人指定的独立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委托人其他财物的保管方法应当经其书面认可。

  第八十六条委托人要求交还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的委托人财物,律师事务所应向委托人索取书面的接收财物的证明,并将委托保管协议及委托人提交的接收财物证明一同存档。

  第八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或第三人不断交付的资金或者其他财物时,律师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委托人,即使委托人出具书面声明免除律师的及时告知义务,律师仍然应当定期向委托人发出保管财物清单。

  第七节转委托

  第八十八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他人办理。

  第八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出现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情况,需要更换律师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更换律师的,律师之间要及时移交材料,并通过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十条非经委托人的同意,律师不能因为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经济负担。

  第六章律师收费规范

  第九十一条律师费用的收取应当合理。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根据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律师协会制定的相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九十二条律师收费应当考虑以下合理因素:

  (一)从事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难度、包含的新意和需要的技巧等;

  (二)接受这一聘请会明显妨碍律师开展其他工作的风险;

  (三)同一区域相似法律服务通常的收费数额;

  (四)委托事项涉及的金额和预期的合理结果;

  (五)由委托人提出的或由客观环境所施加的法律服务时间限制;

  (六)律师的经验、声誉、专业水平和能力;

  (七)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是否固定,是否附有条件;

  (八)合理的成本。

  第九十三条律师收费方式依照国家规定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计时收费、固定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在一个委托事项中可以同时使用前列几种方式,也可使用法律不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九十四条采用计时收费的,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提供工作记录清单。

  第九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收费方式、标准、支付方法等收费事项。

  第九十六条以诉讼结果或其他法律服务结果作为律师收费依据的,该项收费的支付数额及支付方式应当以协议形式确定,应当明确计付收费的法律服务内容、计付费用的标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审判不同结果对计付费用的影响,以及诉讼中的必要开支是否已经包含于风险代理酬金中等。

  第九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委托人提出采用根据诉讼结果协议收取费用,但当事人提出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收费。委托人所支付的费用应当直接交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直接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委托人委托律师代交费用的,律师应将代收的费用及时交付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九条律师不得索要或获取除依照规定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之外的额外报酬或利益。

  第一百条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应当在计入会计账簿后才可以按规定项目和开支范围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委托人开具非正式的律师收费凭证。

  第一百零二条下列费用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司法、行政、仲裁、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二)合理的通讯费、复印费、翻译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经委托人同意的专家论证费;

  (四)委托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对需要由委托人承担的律师费以外的费用,应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

  第一百零四条律师事务所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五条委托人因合理原因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完成部分的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应按约定支付律师费。

  第七章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一百零七条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一)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二)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三)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四)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五)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第一百零八条终止代理,律师事务所应当尽量不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影响。

  第一百零九条终止代理,律师应当尽可能提前向委托人发出通知。律师事务所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可另行指定律师继续承办委托事项,否则应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一百一十条出现下列情况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二)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三)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五)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六)其他合法的缘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促使委托人接受律师的劝告,纠正导致律师拒绝辩护或代理的事由。

  第一百一十二条在解除委托关系前,律师必须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委托人利益,如及时通知委托人,使其有充分时间再委聘其他律师、收回文件的原件以及返还提前支付的费用等。

  第一百一十三条因拒绝辩护、代理而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可以保留与委托人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件的复印件。

  第八章执业推广

  第一节业务推广原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百一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律师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第一百一十八条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

  第一百一十九条律师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第一百二十条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一百二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

  第二节律师广告规范

  第一百二十二条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

  第一百二十三条律师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律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一百二十五条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

  (二)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一年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第一百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

  第一百二十九条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律师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节律师宣传规范

  第一百三十三条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第一百三十六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

  第一百三十七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一百三十八条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的规定。

  第九章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一节尊重与合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阻挠或者拒绝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参与同一事由的法律服务。

  第一百四十条就同一事由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之间应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及时通报委托人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公众场合及传媒上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声誉的言论。

  第一百四十二条在庭审或谈判过程中各方律师应互相尊重,不得使用挖苦、讽刺或者侮辱性的语言。

  第二节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四十三条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了推广律师业务,违反自愿、平等、诚信原则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违反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损害其他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

  第一百九十条本规范自2004年3月20日起试行。

唇枪舌剑

近义针锋相对

反义促膝谈心

释义舌如剑,唇象枪。形容辩论激烈,言词锋利,象枪剑交锋一样。

出处元·高文秀《渑池会》一折:“凭着我唇枪舌剑定江山,见如今河清海晏,黎庶宽安。”

用例日内瓦,话重说。换~,议倾坛席。(陈毅《满江红·送周总理赴日内瓦》词)

 近义词,是指词汇意义相同或相近的词语,与“近义词”意思相近的词为“同义词”。反义词就是两个意思相反的词,包括:绝对反义词和相对反义词。分为成对的意义相反、互相对立的词。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清脆的近义词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近义词

 庆祝,庆贺,恭喜,道喜,道贺

 二、词语注音

 zhù hè

 三、基本词意

 祝贺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庆祝贺喜。

 四、英文翻译

 1congratulate; felicitate

 五、详细解释

 庆贺。 巴金 《三次画像》:“我祝贺他成功地画出了他的精神状态,表现了他的‘愉快’,他的‘勤奋’,他的‘对我们这个时代的'信心’。” 康濯 《水滴石穿》第三章:“ 申玉枝 和 张永德 倒没怎么回看后坡的风光,只是不时地跟西来的熟人打打招呼,互相祝贺春节。”

 六、拓展延伸

 1、我与我丈夫一道向你祝贺。

 2、我们祝贺约翰订婚。

 3、全家为约翰新的任命向他表示祝贺。

 4、我祝贺他!

 5、在走廊里,他的律师向他表示祝贺。

 6、明天我会祝贺他的,是的。

 7、倘若如此,你应该祝贺他,同时以此作为激励你事业前进的动力。

 8、我祝贺她们取得的优异表现和巨大成就。

 9、我祝贺你们的这一成就。

 10、让我祝贺本次论坛的组织者,你们制定了一份出色的议程。

 11、为他们专门烧烤一些东西,然后作为祝贺的礼物送过去。

 12、请允许我祝贺你。

 13、我祝贺这些国家作出的巨大努力。

 14、在你完成上面的任何一个的时候,无论是否完完全全照着上面做,你应当允许自己感觉满意并祝贺你自己。

 15、但是我们很高兴能参与谈判,愿意向天空和桑坦塔表示祝贺。

 16、一个很好的例子便是对一个刚开始新工作的人,你可以通过称为他的第一个客户来表达你的祝贺。

 17、我要回国的消息一传出,我的古巴邻居就争先恐后的来祝贺我,仿佛他们把这当成一种晋升。

 18、在他们的宴会期间,一个仙女似乎祝贺他们而且允许他们每一个一个希望。

 19、祝贺自己已经做成的事和将要做成的事,并且决绝任何的自我怀疑思想进入你的脑海。

 20、胡锦涛在讲话中首先代表中国政府和人民,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与会各位代表表示诚挚的欢迎。

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的未来,也是律师事务所最重要的人才储备。因此,律师事务所应该将青年律师的成长和培训摆在核心位置,给予充分的重视。但目前的行业现状却是——青年律师与律所的联结并不紧密,律所缺乏足够的动力去培训青年律师,导致青年律师成长艰难。

家理律所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公司化的律所管理模式,积极探索适合青年律师成长和发展的培训模式。家理律所结合成立初心和未来愿景,坚持在专业化道路上深耕、建立石墨式培训体系和完善培养考核晋升机制,实现了律所知识的自由流动、青年律师快速成长的良性局面。现将家理律所的培训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在青年律师培训方面给到大家帮助。

一、坚持公司制律所管理模式,建立人人乐于分享的制度环境

家理律所坚持公司制律所管理模式,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结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通过创新管理形式、完善律所组织架构,建立了人人乐于分享的制度环境。

(一)  创新管理形式,营造合作分享的氛围

家理律所采用了全新的管理模式,把律所业务分为品牌营销、咨询接待、谈案办案和技术产品四个模块。管理者要最大化地发挥自己的价值,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充分合作,管理者必须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让律所快速发展壮大。

基于这样的上层设计,家理律所从其出生之日起就带有“合作”和“分享”的基因,为律所的合作分享机制建立营造了良好的文化氛围。

(二)  完善律所组织架构,建立知识分享的制度环境

2016年以来,家理律所逐步完善了律所的组织架构,建立了以业务部为作战部门,以市场部、咨询部、品牌部、产品部为支撑部门,以财务部、综合服务部为保障部门的组织体系。

这样的组织体系下,资深律师主动向青年律师、实习律师传道授业解惑,同时鼓励律师间建立互助培训会,市场部、咨询部、品牌部、产品部等支撑部门为青年律师们提供营销策划执行、客户联系、品牌推广、客户画像、法官画像、经典案例解读、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大数据报告等资源和能力支持,其目的均是为了帮助青年律师更快地成长,进而为律所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命力。

二、坚持在专业化道路上深耕,形成完整的专业知识技能体系

大多数青年律师的成长依靠自学,外部市场提供的培训项目不仅价格高昂,而且往往只针对某项执业技能或某个疑难法律问题,青年律师很难形成完整的专业知识技能体系。

家理律所始终专注于婚姻家事法律业务服务,执业领域包括婚姻家事非诉和诉讼业务以及家族财富传承规划业务等。截至2018年年底,家理律所接待当事人五万余次,办理婚姻家事案件一千多起,大量专业案件的实操训练,不仅可以让青年律师快速掌握该类案件的办案技能,也为家理律所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技能,形成了完整丰富的专业知识体系,作为培训青年律师执业技能的重要材料。

三、完善培养-考核-晋升机制,激励青年律师快速成长

在青年律师的成长激励方面,律师行业有过很多讨论,但是实践的样本却很少。家理律所立足本律所实际情况,并根据实习律师和执业3年以下青年律师的不同需求,逐步建立、完善了培养-考核-晋升机制。

对于实习律师来说,家理律所更关注培养和考核这两个阶段。

实习律师实行考核准入制,实习新人需经过三个月的系统培训和形象管理能力、业务知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急应变能力、综合运用能力和自我驱动能力六大能力模型考核才能正式成为实习律师。

就拿家理律所的任正良律师来说,他是第一批通过家理培养模式成长起来的执业律师之一。在实习期间,除了协助指导律师,他还协助过其他9位执业律师办案,参与办理婚姻家事案件100余件,起草各类文书材料20余万字,出庭120余次。除了专业知识培训和案件实操训练,他先后接受过文书书写、沟通能力、镜前表达等专项能力培养。

对于执业律师,家理律所的准入标准非常严格,顺利入职后更关注培养—晋升这两个阶段。除了执业知识技能的培训,家理律所积极为青年律师提供丰富的自我展示平台,例如推荐优秀青年律师前往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担任主讲嘉宾,以帮助其提高社会影响力。

为了让青年律师学得好、留得住,家理律所完善了七级职位晋升机制,每位青年律师均可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闯关升级,直至成为家理的合伙人。

四、建立石墨式培训体系,实现律所专业知识的传承与更新

经过了三年多的实践发展,家理律所逐步建立了石墨式培训体系,通过这一体系实现律所专业知识的传承与更新,帮助青年律师快速成长。

(一)石墨式培训体系简介

石墨式培训体系的得名,源于家理的培训体系如同石墨结构一般,既有不同层级律师间的“师徒带动”培训制度,又有同层级律师间的部门互助培训制度,而且每个律师均是对外连接的主体,他们可以向外汲取知识营养并通过集体分享培训制度来反哺整个律所。

(二)创新传统师徒制,让师父带动徒弟成长

在石墨式培训体系下,师父和徒弟间首先是平等的同事关系,然后才是师徒关系。师徒同属于家理法律业务部门,他们不需要竞争案源,他们更需要合作,以便共同应对日益增加的复杂案件。

因此,家理的师徒关系不存在“事师如事父”的等级划分,更像是“三人行必有我师”的互助合作关系。在家理律所,实习律师、青年律师可与资深律师经过双向选择自愿结成师徒关系,但他们还可以自由与其他资深律师合作办理案件。

(三) 部门内建立互助会,让同层级人员自助成长

在石墨式培训体系下,部门互助培训制度可以帮助同层级律师自助成长。

办案部的部门互助培训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培训会,时长为两个小时,培训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疑难案例分享,每次指定一位资深律师分享一个疑难案件,以自办为主,分享者会详细讲解案件的争议点、办案过程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

第二部分是自由讨论时间,执业律师可将自己在办理案件时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抛出来,其他律师可从理论上提供解决思路,或者提供自己亲办类似案件的实践经验,最后讨论形成该类疑难问题应对方案的书面材料。

(四)  律所建立集体分享制度,实现内外知识整合更新

家理律所还会支持律师参与外部培训学习,除了积极动员实习律师、青年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讲座,同时每年会选送优秀律师去 iCourt 法学院、全国青年家事律师公益培训等律师培训平台参加专项培训,由律所提供培训经费、交通食宿费用等。

为了鼓励律师自我驱动学习提升,实现律所内外知识的整合更新,家理律师早在2017年初就建立了集体分享制度,集体分享会每周举行一次,律所全体成员均可参加,主讲人可以毛遂自荐,但每人每年至少需要主讲分享一次。

结语

2019年是我国恢复律师制度的第40个年头,虽然中国律师业随着经济持续发展而获得空前的发展机遇,但是青年律师成长依然是行业难题。

青年律师是律师行业的未来,也代表着律师事务所的未来。在青年律师的成长培训方面,律师事务所既是责任人,也是获益人。

家理律所通过坚持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坚持在专业化道路上深耕、完善培养考核晋升机制,为青年律师的成长培训扫清制度障碍,同时建立石墨式培训体系,引入源头活水,让知识在律所内外部自由流动,让律所成为一洼永远清澈的泉水。

所向披靡

所向披靡指力量所到之处,一切障碍全被扫除。所以,此语常用于形容军事或体育竞技中绝无对手的常胜劲旅。

“遂与其友鲜伯等百余人,直犯秦阵,所向披靡,杀死秦兵无数。”(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四十六回)

现代使用例句

郭小川《矿工不怕鬼》:“我们不打无准备之仗,因而每一战必能所向披靡” 。

近义所向无敌、捷报连连、势如破竹、长驱直入、势不可当、百战百胜。

反义词强弩之末、畏缩不前、节节败退、噩耗连连。

1、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讼师、讼棍、刀笔吏;

3、辩口利辞、能言善辩、强词夺理、舌剑唇枪、滴水不漏、口齿淋漓、口若悬河、伶牙俐齿、能说会道、三寸不烂之舌、词不达意、东拉西扯、鬼话连篇、信口开河、唇焦口燥、滔滔不绝

4、职业流氓

5、靠嘴皮子吃饭的人

一、新春到,在抢票,急回家,看爹娘。亲兄弟好姐妹,过年早点回家看爸妈;常陪父母多联系,大家都是好儿女;朋友话最知心,心里常记孝为本。新春佳节预祝天下父母健康长寿,朋友您万事如意!

二、一句平淡如水的问候,很轻;一声平常如纸的祝福,很真;摘一颗星,采一朵云,装入平安的信封里送给你,让快乐好运时刻围绕着你!你新年快乐!

三、等不及了,我决定代全国人民提前祝你和家人新年快乐!身体健康!你以后几天收到的短信都是我安排他们发的,我为人很低调的,你知道就行,不要声张!

四、一片好运来,两串爆竹响,散发好运气,四方来财气,五福升高空,六六都顺心,齐来迎新年,八方收和气,久久享福祉。祝你新的一年,十全十美。新年快乐!

五、元旦到,祝一帆风顺,二龙腾飞,三羊开泰,四季平安,五福临门,六六大顺,七星高照,八方来财,九九同心,十全十美。

六、扎一束曙光,用第一颗露珠的蒸汽作缚,点缀初次绽放的那颗花苞,让第一只早起的鸟儿,在新的一年的第一天,成为你第一眼看见的美好的开始。元旦快乐!

七、一首欢歌庆元旦,唱出嘹亮家团圆;一杯小酒贺新年,举起幸运加薪钱。恭祝好友节日快乐!万事如意!

八、一份和谐,平平安安,一份安然,快快乐乐,一份深情,吉祥如意,一份祝福,全家幸福,元旦,圆满结束一年,开始新的一年,一起努力,再接再厉。

九、元旦将至,问候由心而起,祝福款款而来,新一年,新气象,愿朋友20xx年生活美美满满,事业红红火火,财源滚滚而来,幸福永永远远!

十、祝福加祝福是无数个祝福,祝福减祝福是祝福的起点,祝福乘祝福是无限个祝福,祝福除祝福是唯一的祝福,祝福你新年快乐幸福平安!

十一、你是快乐的天使降落人间,给我带来快乐和美好的祝愿,谢谢你,朋友,我也要把最美丽的祝福送给你,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祝福你元旦快乐,幸福永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