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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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第1张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导读: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而医美也成为了少男少女们追逐美丽路上的一条捷径,消费群体越来越低龄化,而且不少年轻人还会选择贷款整容。以下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医美套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而医美也成为了少男少女们追逐美丽路上的一条捷径,消费群体越来越低龄化,而且不少年轻人还会选择贷款整容。以下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1

“套路贷”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2

“美容贷”:是套路还是诈骗?

近日,有位自媒体编辑称,花7000元买来了一位兼职美容顾问大三学生的采访视频。视频爆料,有些大学生想整容变美,却囊中羞涩,许多人便会在顾问的介绍下办理贷款。若还不上还可以求助“万能学姐”,捐卵、或者出商务挣钱……

此美容顾问说的正是“美容贷”,作为消费贷款中的一类,美容贷是为了满足那些有美容意愿却缺少资金的爱美人士的需求。但一些贷款平台却在操作上存在漏洞,为贷款中介提供了骗贷机会。

咨询十分钟,两千变八万

半个月前,杨艺从济南市历下区一家美容整形机构做了鼻综合手术和下巴填充手术。如今,一气儿做完两项手术的她尚未恢复,却已经在为欠下的“美容贷”犯愁了。

原本只想“体验一下高鼻梁,打针玻尿酸”,然而在美容顾问的不断建议下,杨艺的套餐服务不断升级,从两千多一针的玻尿酸升级到8万多元的整形手术。这之前,杨艺在网上搜索“济南市整形医院”,在各种网站信息广告的“轰炸”下,她来到自己做手术的这家整形医院。面诊后,接待杨艺的整形顾问极力游说她进行手术,并给她做了一个详尽的整形方案,其中包括鼻综合手术和下巴填充手术两项,总费用是8、3万元。

杨艺表示自己无力承担高昂的整形费用,整形顾问立马为她推荐了“超低手续费”的“美容贷”。在一名贷款专员的指示下,杨艺提供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支付宝芝麻信用分、住址、工作以及紧急联系人的电话,并在整形机构的门前拿着身份证照了一张相。很快,贷款手续通过,两年贷款共计5万元。这笔钱杨艺并未经手,被直接打到了整形机构账上。

待杨艺反应过来,她发现所谓的分期付款就是一家网络贷款平台推出的“美容贷”服务,年利率超过10%。现在,她不得不面临每个月高昂的还款金额。

与杨艺相比,严芳则彻底经历了一场诈骗。55岁的严芳急需5万元,就找到一家中介公司,准备用贷款的方式。

“中介告诉我,可以办理美容贷,这种贷款不用还钱,我还可以得一笔现金,但要在整形美容院做整容项目。同时,贷款成功后,中介人员需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严芳说,她信以为真,就在该中介公司填了一张个人信息表格,包括身份证信息、住址、单位信息、收入信息、家庭信息等。“中介让我除了身份证信息是真的,其他都填假的,反正钱都不用还。到时候如果有人来找还钱,这地址是假的,那也找不到人!”

次日,严芳从中介公司拿到了4、9万元现金。“这个钱还没有捂热,中介就收取了我1、8万元中介费。”严芳说,贷款5万元,结果自己只拿到了3、1万,剩下的钱都被整形医院收了。

现在,严芳不仅整形失败,还被贷款机构天天催着还款。

“美容贷”沦为“骗贷陷阱”?

像严芳这样遭遇贷款骗局的,全国皆有案例,非法“美容贷”正在全国范围内上演一场“骗贷狂欢”。

据媒体报道,福建傅女士在福州一家美容院做了玻尿酸和苹果肌两个美容项目,合计费用29800元,贷款可以拿到500元的返利。然而,中介与美容院合伙,用傅女士贷款时的身份信息、电话和银行卡号,进行二次贷款,傅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了6万元的债务。

美容院堂而皇之将“免费美容还有钱拿”作为噱头,将消费者骗进美容院实施诈骗。部分贷款中介与美容机构勾结在一起,利用信誉良好的消费者,疯狂地从贷款平台套取资金。没钱没关系,可以贷款。担心被骗不要紧,先做个信用额度测试,在一些地方,甚至演变成“传销模式”,被骗者再去欺骗身边的亲朋好友申请美容贷款,从中抽成挽回自己的损失。

贷款中介以及美容机构赚得盆满钵满,贷款人以及贷款平台则陷入窘境:因为美容院拿到了用户的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及银行卡号,于是和贷款中介合作背地里贷款,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背上数万贷款,一方还不上贷款,征信受影响;另一方贷款收不回,不堪重负。

如今的医美市场已成为犯罪分子的掘金之地。记者百度“美容贷”或“医美分期”,各类平台令人眼花缭乱,甚至一些互联网金融大公司也涉及该项业务。

在济南多家美容院的前台,能够看到多个贷款平台的二维码。记者咨询了其中一家医院,服务人员告诉记者,该院医美分期选择多达十几种,包括零首付、零利息、还有最长可贷24个月的等,可以根据客户需要进行组合搭配。但询问每个贷款机构的具体信息,服务人员却说不出来。

名目繁多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与迅速壮大的医美行业,养肥了一批“美容贷中介”。知情人士透露,中介和美容机构间的合作体现在贷来款项的分成上,中介最高能够拿到贷款额60%的提成,而顾客能够拿到的钱最高为贷款金额的20%-30%,最少的只拿到500元。在这样的“里应外合”之下,贷款中介获得大部分的佣金,而美容机构既获得了客源,又能拿到业务分成,消费者不仅欠下“一屁股债”,还有可能因为违约影响到自己的征信。

学生成“美容贷”主力军

“双十一”来临之际,众多整形医院纷纷加大了广告力度,有的商家打出“双十一,变美,巨底巨划算”的口号推销正品玻尿酸只需111元,更有商家推出11、11元皮肤管理项目任性做活动。记者暗访过程中发现,此类广告皆为营销手段。

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记者见到了“孙主任”,孙主任表示记者眼睛基础太差,必须做切开式的双眼皮,广告上的便宜价格只是“埋线”。随后医生又拿一根小牙签在眼皮上比划,说眼睛眼睑下垂很严重,如果要做双眼皮的'话必须做眼皮提肌、开眼角、上眼睑去脂肪好几项,总称为眼综合手术。

最后制定的手术方案需要10000多元,孙主任主动提醒记者,医院可以办理分期,零利息,先交一部分钱剩下的钱分期支付。“这也算是我们的节日福利了,没有利息你还能减轻压力,干嘛要一次性付清呢。”

“零利息,分期支付”的诱惑力确实很大,面对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的学生,对种种骗局缺乏必要的甄别和防范能力,加之爱美心切、消费观念不成熟,缺乏基本金融常识,一些不法中介与美容机构联合即可轻易骗贷。

在记者走访的几家整形医院,发现不管做什么项目的整形,做多少钱的整形都可以分期,并且有多家分期公司可供选择。记者发现,办理整容分期的人很多,一般分期多的项目有脂肪填充、鼻综合、吸脂,还有隆胸等数额比较大的项目,其中办理人群以学生居多。

“网贷平台所谓的0抵押0担保低利息,实际上风险很大、贷款利率很高、还贷要求苛刻。这就需要中介通过与美容机构合作,采取非常规手段将没有还贷能力的消费者忽悠进来,学生们由于涉世未深,往往就会成为目标,被诱导提前消费、超额消费。”业内人士表示。

在记者的追问下,一位整形顾问表示,他们不担心有顾客“欠贷”的问题,“我们有追债,如果不还钱就会联系你的家人朋友,对名声很不好,所以千万不要拖欠。要是时间长了不还钱,你的征信还会受损。”

针对美容贷,网上有专家给出建议,一定要理性消费,不要被五花八门的噱头所蒙骗。一些商家先给出低廉的价格诱惑人,再花言巧语留住顾客,让顾客上了当都不知道。另外,法律不保护超过36%的年利率,如果借款人遭遇了非法高息美容贷,可向法院提出诉讼。“如果想要贷款可以选择去银行走正规的途径,当然也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偿还能力。”法律人士提醒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盲目消费,更不要随意预支自己不能支付的金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医美套路贷属于诈骗吗3

套路贷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各种新型的方式也层出不穷,而“套路贷”就是其中一种。套路贷是近年舆论关注的焦点,与自杀、诈骗、大学生等敏感词汇相伴随。

为了将民间借贷和套路贷的案件区分开来,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而后于2019年4月,两高两部发布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从而指导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和认定。

根据司法定义,“套路贷”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且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案例一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套路贷”案件首起无期徒刑判决。当日,二中院集中公开开庭宣判了两起“套路贷”系列诈骗案,黄某,谢某,张某3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两年三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刑期。

案例二

2018年9月26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案件在虹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穆某等人打着“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以无抵押、利息低为诱饵,诱骗或者强迫借款人陷入借款圈套,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手段,让借款人借款5万元,不到一个月时间,赔进去一套房屋。为了索债,他们使用暴力、威胁,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涉案金额高达2300余万元。主犯穆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4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案例总结

通过上述两起典型案例我们知道“套路贷”的特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恶意垒高借款金额;4、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

笔者于19年7月11日有幸聆听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余则清等人关于套路贷案件”的审理过程,深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以及法院对于此类的犯罪采取从严的处罚模式,同时对于司法解释采取的是扩大甚至是内推解释,即只要行为人涉嫌“套路贷”亦或者是“类似于套路贷”的行为,也无须行为人是否真的存在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只要是造成了相应的严重后果或者说被害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则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就极大,也不论行为人在处分财产的时候是否是真的基于“错误认识”。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过分追求实质正义和结果正义,而忽略了法律的应然规定。

“套路贷”是否一定构成诈骗罪?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

正如我们前面所说,“套路贷”本身并不是某项具体的罪名,而是指行为人通过民间借贷的名义和相关手段的行为,使得相对人被“套路”。但是“套路贷”作为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等多种借贷行为的总称,不可一概而论。

作为律师和法律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不同的贷款模式之下,“套路贷”可能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也有可能因高利放贷行为被定性为民事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当事人具备完全的处分能力、处分意识的情形之下,还可能构成仅仅不受法律保护但是行为人履行依然有效的民事行为。

因而,对于每一种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民间借贷,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具体的借贷模式、借贷行为和法律规定结合进行分析。

高利贷”和“套路贷”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是十分泾渭分明的,二者的主要区别,以及定义罪与非罪的主要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高利贷”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借款人超过年利率36%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以保障。

同时,如果在“套路贷”的借款合同之中,如果具备可撤销合同的事由,则为可撤销或者自始无效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之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志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对于“套路贷”的案件中,行为人不足以构成诈骗罪的过程之中,借款人可以通过撤销合同的方式,不再履行“高利贷”“以贷养贷”而产生的高额利息的合同义务。

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如果涉案的“套路贷”合同有符合上述情形的事由,则合同自始、当然无效,借款人不需要履行合同。

套路之后行为人的取财行为该如何定性?

笔者认为,此类被定性为“套路贷”的民间借贷行为,涉案人员可能被控犯罪的核心是相关追债行为有无违法性问题。即放高利贷本身不构成犯罪,但是在借款人因为高利借贷的合同拖欠债务时,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员是否存在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性滋事等违法行为。

以“裸”为例,“裸”是行为类型极其特殊的“套路贷”,在借款人(以女性为主)不能还款时,如果行为人以其掌握的、视频等作为威胁、要挟,则追债行为极可能被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但就“裸”本身而言,其违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触及到强制猥亵、侮辱罪。

对于所有类型的“套路贷”,若涉案人员存在非法拘禁等追债行为,则追债行为可能构成其它犯罪。但就“套路贷”本身而言,其实不一定就绝对构成犯罪,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若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套路贷过程中,借款人所借的本金是需要偿还的,合法的利息也是需要保护的。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就不保护合法的法益,即借款人不能因为别人的犯罪而获得非法的利益。

法律具有谦抑性,刑法的任务一方面是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应当是保护合法权益,而根据新时代背景之下保护合法权益应当是其最为重要的一个目的。诚然,“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是不言自明的,但是法律也不应当突破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肆意定罪,这样的恶性循环将会使得法治文明的大厦于倾倒之间。

营业执照会被拉黑。

工商部门会以你不按规定进行年报为由,吊销你的营业执照并你列入黑名单。

医疗美容机构(medical aesthetic institution)是2015年公布的医学美学与美容医学名词。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按不同规模将医疗美容机构分为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和医疗机构设置的医疗美容科四种类型。

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人对于自己的颜值也是非常的在意。而在济南,有一家整形机构的老板辱骂并殴打顾客,这则新闻在发生之后,很多的网友都觉得十分的震惊,一个老板居然去殴打顾客课。这件事情是发生在2021年的9月7号,济南美容整形机构的女老板殴打顾客的这个视频被发布到了网上,而这个视频也引起了很多网友的热议,

双方各执一词

但是很多的网友都觉得老板是没有这个权利去殴打顾客的,如果这个顾客真的是医闹的话,老板应该要进行报警,而不是做出这样的行为。如今在警方以及网友的压力之下,老板进行了承认错误,但并没有进行道歉,只表示自己会积极地进行改正。老板随意的殴打他人,并且也没有知道事情的真相,已经对顾客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而且在承认错误的整个过程当中,都没有对顾客进行道歉。

顾客的维权

当警方在进行调查的时候,这个顾客表示,自己并不是专业的医闹。而她说了整个事情的过程,是在2020年的时候,自己在这家整形机构花了一万多块钱做了双眼皮修复手术,但是双眼皮在做完之后肿胀等问题一直都没有恢复。因此在2021年到3月9号,在这个地方进行了修复以及退款,而在这期间,有很多的工作人员对顾客进行殴打,辱骂以及恐吓。

老板的恐吓

其实小编也了解过一些医美机构,如果说出现了事故的话,那么医美机构本身就应该要进行道歉,而且也要进行赔偿。没有想到的是,这家医美机构居然直接的殴打顾客,而且还出言进行恐吓,并且老板还表示小心我让你走不出济南。像这样的恐吓言语,也让人觉得非常的可笑,如今可是一个法治社会,说出这样的话,也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青岛的姐妹你们去哪里做医美就是在青岛市的范围内,我可以去青岛email。

搜狗百科

旅游

休闲娱乐活动

共2个含义

旅游即旅行游览活动,泛指为旅客提供休闲设施与服务的产业。它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地理、法律等各个社会领域;也是一种休闲娱乐活动,具有异地性和暂时性等特征。一般而言,旅游具有观光和游历两个不同的层次,前者历时短,体验较浅;后者反之。

中文名

旅游

外文名

travel

拼音

lǚ yóu

注音

ㄌㄩˇ ㄧㄡˊ

来源

拉丁语的“torn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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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定义

基本概念

旅游是非定居者的旅行和暂时居留而引起的一种现象及关系的总和。这些人不会因而永久居留,并且主要不从事赚钱的活动。

字根

旅游山水

旅游(Tour)来源于拉丁语的“tornare”和希腊语的“tornos”,其含义是“车床或圆圈;围绕一个中心点或轴的运动。”这个含义在现代英语中演变为“顺序”。后缀—ism被定义为“一个行动或过程;以及特定行为或特性”,而后缀—ist则意指“从事特定活动的人”。词根tour与后缀—ism和—ist连在一起,指按照圆形轨迹的移动,所以旅游指一种往复的行程,即指离开后再回到起点的活动;完成这个行程的人也就被称为旅游者(Tourist)。

技术定义

用它来为统计和立法提供旅游信息。

各种旅游技术定义所提供的含义或限定在国内和国际范畴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技术定义的采用有助于实现可比性国际旅游数据收集工作的标准化。

现代旅游业定义

(1)定义旅游的三要素

尽管上文中所提及的技术定义应当适用于国际旅游和国内旅游这两个领域,但是在涉及国内旅游时,这些定义并没有为所有的国家所采用。不过,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定义中的三个方面的要素:

——出游的目的——旅行的距离

——逗留的时间

(2)对出游的目的定义

以该尺度为基础的定义旨在涵盖现代旅游的主要内容。

——一般消遣性旅游,非强制性的或自主决定的旅游活动。他们只把消遣旅游者视为旅游者,并且有意把商务旅游单列出去。

——商务和会议旅游,往往是和一定量的消遣旅游结合在一起的。参加会议公务旅游也被视为旅游。

——宗教旅游,以宗教活动为目的的出行活动。

——体育旅游,与重大体育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旅游。

——互助旅游,新兴的一种旅游方式,通过互相帮助 ,交换等互助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住宿,互助旅游不但节省了旅费,而且因为当地人的介入,更深入的体验当地的人文和自然景观。

(3)对旅行距离的定义

异地旅游(Non—10calTravel):许多国家、区域和机构采用居住地和目的地之间的往返距离作为重要的统计尺度。

旅行距离:确定的标准差别很大,从0到160公里)不等。低于所规定的最短行程的旅游在官方旅游估算中不包括在内,标准具有人为和任意性。

(4)对逗留时间的定义

过夜游客:为了符合限定“旅游者”的文字标准,大多数有关旅游者和游客的定义中,都包含有在目的地必须至少逗留一夜的规定。

“过夜”的规定就把许多消遣型的“一日游”排除在外了,而事实上,“一日游”往往是旅游景点、餐馆和其他的旅游设施收入的重要来源。

(5)其他方面

旅游者的居住:在进行市场定位和制定相关市场战略时,了解旅游者的居住地要比确定其他的人口统计方面的因素,如民族和国籍等更为重要。

交通方式:主要是为了更好地进行规划,一些目的地通过收集游客交通方式(航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轿车或其他工具)的信息来获得有关游客旅行模式的信息。

世界旅游组织和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推荐的技术性的统计定义

旅游指为了休闲、商务或其他目的离开他她们惯常环境,到某些地方并停留在那里,但连续不超过一年的活动。旅游目的包括六大类:休闲、娱乐、度假,探亲访友,商务、专业访问,健康医疗,宗教/朝拜,其他。

国际组织定义

(1)1937年,第一次定义国际旅游者

在两次世界大战的间歇期间,世界国际旅游收入增长迅速,因此在统计上迫切需要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1936年举行的一个国际论坛,国家联盟统计专家委员会首次提出,“外国旅游者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到其他国家旅行至少24小时以上的人”。1945年,联合国(取代了原来的国家联盟)认可了这一定义,但是增加了“最长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限定。

(2)世界旅游组织的定义

1963年,联合国国际旅游大会在罗马召开。这次大会是当时的国际官方旅游组织联盟(英文名字的缩写为IUOTO,即世界旅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发起的。

大会提出应采用“游客”(Visitor)这个新词汇。游客是指离开其惯常居住地所在国到其他国家去,且主要目的不是在所访问的国家内获取收入的旅行者。游客包括两类不同的旅行者:

——旅游者(Tourist):在所访问的国家逗留时间超过24小时且以休闲、商务、家事、使命或会议为目的的临时性游客

——短期旅游者(Excursionists):在所访问的目的地停留时间在24小时以内,且不过夜的临时性游客(包括游船旅游者)。

从1963年开始,绝大多数国家接受了这次联合国大会所提出的游客、旅游者和短期旅游者的定义以及以后所作的多次修改。

在1967年的日内瓦会议上,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提议,应该建立一个单独的游客类别。旅游者至少要逗留24小时,然而,有些游客外出游览但于当日返回了居住地,这些人被称为“短期旅行者(Excursionists)”、这类游客包括了不以就业为目的的一日游者、游船乘客和过境游客。短期旅行者很容易与其他游客区分开来,因为他们不在目的地过夜。

世界旅游日

(3)世界旅游日的确立

世界旅游日 (World Tourism Day),是由世界旅游组织确定的旅游工作者和旅游者的节日。1970年9月27日,国际官方旅游联盟(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将要成立世界旅游组织的章程。1979年9月,世界旅游组织第三次代表大会正式将9月27日定为世界旅游日。选定这一天为世界旅游日,一是因为世界旅游组织的前身“国际官方旅游联盟”于1970年的这一天在墨西哥城的特别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世界旅游组织的章程。此外,这一天又恰好是北半球的旅游高峰刚过去,南半球的旅游旺季刚到来的相互交接时间。[1]

中国于1983年正式成为世界旅游组织成员。自1985年起,每年都确定一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为世界旅游日庆祝活动的主会场。[2]

对国内旅游者的定义

1963年提出的游客(Visitor)术语的定义仅仅是针对国际旅游而言,它也适用于国民(国内)旅游。

1980年,世界旅游组织(WTO)《马尼拉宣言》:将该定义引申到所有旅游。巴昂(BarOn,1989)指出,世界旅游组织(WTO)欧洲委员会旅游统计工作组同意,尽管国内旅游比国际旅游的范围窄一些,但这一术语的使用还是相容的。

德国作家黑塞定义

德国作家黑塞说,“旅游就是艳遇”。既然是“遇”,自然是遇而不可求。旅行中的艳遇,陌生的地方,陌生的人,在美景的衬托之下更显出浪漫情调。艳,奇幻迷离,让人意犹未尽;遇,一场风花雪月的邂逅,一个怦然心动的瞬间。

其他相关定义

交往定义:1927年,德国的蒙根·罗德对旅游的定义,旅游从狭义的理解是那些暂时离开自己的住地,为了满足生活和文化的需要,或各种各样的愿望,而作为经济和文化商品的消费者逗留在异地的人的交往。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是一种社会交往活动。

目的定义:20世纪50年代,奥地利维也纳经济大学旅游研究所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理解为是暂时在异地的人的空余时间的活动,主要是出于修养;其次是出于受教育、扩大知识和交际的原因的旅行;再是参加这样或那样的组织活动,以及改变有关的关系和作用。

时间定义:1979年,美国通用大西洋有限公司的马丁·普雷博士在中国讲学时,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为了消遣而进行旅行,在某一个国家逗留的时间至少超过24小时。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各个国家在进行国际旅游者统计时的统计标准之一:逗留的时间。

相互关系定义:1980年,美国密执安大学的伯特·麦金托什和夏西肯特·格波特对旅游的定义,旅游可以定义为在吸引和接待旅游及其访问者的过程中,由于游客、旅游企业、东道政府及东道地区的居民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切现象和关系的总和。注意: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旅游引发的各种现象和关系,即旅游的综合性。

生活方式定义:中国经济学家于光远1985年对旅游的定义为,旅游是现代社会中居民的一种短期性的特殊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的特点是:异地性、业余性和享受性

起源发展

起源

最早的旅游

旅游的先驱是商人,最早旅游的人是海上民族腓尼基人。

在旅行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古代即以存在,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旅行活动的兴起同样居世界前列,中国早在公元前22世纪就有了。当时最典型的旅行家大概要数大禹了,他为了疏浚九江十八河,游览了大好河山。之后,就是春秋战国时的老子、孔子二人了。老子传道,骑青牛西去。孔子讲学周游列国。汉时张骞出使西域,远至波斯,今伊朗和叙利亚。唐时玄奘取经到印度,明时郑和七下西洋,远至东非海岸,还有大旅行家徐霞客作了游记。

中国古代“旅游”概念

早在殷周之际,人们已经开始注意旅行的类别,殷人和周人习用“旅”字,专指当时最活跃的一种旅行——商旅。《易经》中,专讲行商客贾的一卦就称为“旅”卦。“旅”字之所以用于商旅,一是“旅”本来就含有行走之意,二是“旅”常被古人假借为“庐”,与“庐”字相通的“旅”字便成了当时商业旅游的专称。

东周时期,旅行分类更加清楚,东周人除了沿用殷周以来的说法,以“旅”称商旅,以“征”称军旅,以“归”称婚旅,以“巡”称天子之旅,以“迁”称迁徙之旅,特别是他们用“旅”字为中国旅游史引进了现代“旅游”的概念。

“游”的字义是浮行于水中。人能像鱼一样无拘无束,自由自在地“泳之游之”(《诗经·邶风·谷风》),当然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情。所以当时人们把那些随心所欲,“优哉游哉”(《史记孔子世家》:“优哉游哉,维以卒岁”)的旅行活动,如游猎、游览、游学等概称为“游”。“游”的提出,说明东周人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旅游范畴,能够把旅游与商旅、聘旅级行役(礼节性外交和长途公差)等功利性的旅游区别开来,标志着中国古代旅游从此进入了自觉的认识阶段。

有关“旅游”一词,最早见于六朝,齐梁时,沈约(公元441年-513年)《悲哉行》“旅游媚年春,年春媚游人”的诗句,用以专指个人意志支配的,以游览、游乐为主的旅行,以此区别于其他种种功利性的旅行。

发展

随着因特网的发展,计算机技术的不断成熟,旅游网站纷纷落户。

促进旅游这个行业大力发展,旅游网经这些年的发展后已多如牛毛,旅游网站的发展也日趋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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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各类旅游景区20976家,其中,A级旅游景区5573家。旅游景区已成为居民旅游消费的热点之一,景区收益不断增加。2011年全国A级旅游景区接待游客人数2554亿人次,平均每人到景区游览约2人次;营业收入达到265860亿元,在全国旅游总收入的比重在不断提高。2011年全国旅游景区接待游客规模和综合营业收入增长均超过20%,增速明显高于同期全国星级饭店和旅行社行业,旅游景区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增强。

2007年1-11月,中国主要城市接待旅游人数为39970340人次,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337%。其中接待外国游客23330404人次,接待香港同胞11176899人次,接待澳门同胞722831人次,接待台湾同胞4740206人次。

2008年10月份中国入境旅游总人数已经连续第三个月出现下降,这表明金融危机对中国旅游业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

“十一五”期间,我国旅游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国内旅游人数平均增长12%,入境过夜旅游人数年均增长35%,出境旅游人数年均增长 19%,全国旅游业总收入年均增长15%。我国跃居全球第四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亚洲第一大出境旅游客源国,居民人均出游率达15次,旅游直接就业达 1350万人,旅游消费对社会消费的贡献超过10%,旅游业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更加明显。“十一五”旅游业发展实践表明,全国旅游行业服务国家大局的能力明显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明显提高,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的能力明显提高,把握旅游业发展规律和阶段性特征的能力明显提高,推进旅游业科学发展的能力明显提高。

随着旅游行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型旅游企业间并购整合与资本运作日趋频繁,国内优秀的旅游企业愈来愈重视对行业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对企业发展环境和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的深入研究。正因为如此,一大批国内优秀的旅游品牌迅速崛起,逐渐成为旅游行业中的翘楚!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有很多的女性都是十分的爱美。所以说,她们都会选择去一些美容机构进行面容修复。这样不仅仅可以让自己看起来非常年轻,同时也对女性的皮肤有一定的保养。但是有很多的医美机构十分的不正规,所以说,他们也会采用一些坑人的套路来欺骗顾客。这样的话就会导致有些顾客十分的愤怒,然后进行一系列的投诉。

拒绝有欺骗顾客的行为

其实,在生活当中这种医美机构的诈骗手段还是层出不穷的。他们的一些小套路,还有欺骗顾客的行为都是非常的多。所以说很多顾客们在选择医美机构之前,都应该做好一系列的了解,这样才能够避免自己受到欺骗的行为。有很多的医美机构都会采用一些言语上的讨好来欺骗顾客,他们会先让顾客进行消费,然后再买单的行为。还有不少的医美机构大力宣传自己门店的好处,同时吸引到不少的顾客来进行消费。

医美机构的小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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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非常感谢你对医疗美容行业的关注。我认为医疗美容行业的行政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分别是监管风险和合规风险。

首先,监管风险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例如在医疗美容手术中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使用非法药品等。此外,医疗美容机构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的执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也会存在监管风险。

其次,合规风险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能遵守商业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商业法律法规,例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隐瞒风险、隐私泄露等。此外,医疗美容机构在处理消费者投诉、退款、赔偿等方面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也会存在合规风险。

曾经有一家医疗美容机构担任风险控制主管,有一次发现一名医生在医疗美容手术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当时立即停止了该医生的执业,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虽然举报最终得到了支持,但是这也让我们意识到,医疗美容行业的监管风险非常严峻,医疗机构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合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