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安全知识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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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知识基本常识,第1张

井下安全知识基本常识
导读:1煤矿井下安全知识 1、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2、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更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地带和危险区。 3、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

1煤矿井下安全知识

1、要保护好各种安全生产设施、装置、安全标志牌和测量标志。严禁擅自动用不是自己使用的设备,无证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2、不得单独一人在井下放炮和作业,更不准单独一人进入偏僻地带和危险区。

3、入井作业人员应掌握爆破时间、地点、警戒范围,在爆破之前必须撤离危险区。

4、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听从监督指导,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

5、遇到突然停电,应立即停止工作,退到安全的地方。

6、工作前应首先敲帮问顶,工作中要随时检查支护情况,发现顶、帮松动或脱落,应立即躲开或站到安全地点进行清理。作业地点出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征兆时,必须迅速撤出危险区,并及时报告与处理,同时设置警戒或信号标志。

7、严格劳动纪律,不准在井下生火取暖,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和串岗。不准在井下吸烟。

8、在井下需要休息时,应选择顶板完整、支架完好、不妨碍工作、不妨碍行车、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不要在密闭墙跟前或盲巷内休息。这些地点通风不良,容易积聚有害气体。

2井下作业安全常识的问题有哪些呢

1上下井人员乘坐罐笼,都要遵守有关规定或把罐工的指挥,按顺序上下,不得拥挤和打闹。

无论任何时候,没有得到井口管理人员或把罐工的许可,不准进出罐笼,尤其是发出了升降信号以后,或者罐笼没有停稳之前,千万不要争抢上下。每罐不得超员运行。

2进入罐笼后,必须关好罐门或罐帘,人要站立稳当,两腿稍弯曲,手要握住扶手。 不要把头和手脚或携带的工具伸到罐笼外面去,不要在罐笼内互相打闹,更不准向井筒内抛扔任何东西,否则容易造成事故。

3严禁人和物料或矿车同乘一层罐笼。在装有爆破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同行。

4井下不得乘坐非乘人车辆,严禁乘箕斗,矿车等非载人工具上下井。 5乘车时,必须听从司乘人员的指挥,上下车不要拥挤。

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人体及所带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也不可碰架空线,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6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或在车内站立。 7严禁在机车头上或任何两节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8发现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3煤矿矿工安全常识

一、入井须知

1、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

2、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

3入井前要随身佩带矿灯、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配备不齐或设备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

4携带锋利工具时,要套好护套,防止伤人。

5通过班前会可了解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因此要按时参加班前会。

6、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4矿井安全知识

1安全检查的内容:《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2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面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平面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入瓦斯等管道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平面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3入井要求: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精神病人入井。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验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4五大自然灾害: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

5一通三防:一通指通风,防火、防瓦斯、防煤尘。6何为矿进瓦斯,主要成份有那些:矿井瓦斯是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从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释放出来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

主要有沼气(SH4)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7一氧化碳的性质: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比空气轻比重为097,一般在于巷道上、中部、系可燃烧和可爆炸性,《规程》规定:井下一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00024%8瓦斯爆炸的三要素:瓦斯含量为5%------16%,有650--------750度的引爆火源。

不低于12%的氧气含量。沼气浓度达到95%时爆炸威力最强。

9三违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11瓦期爆炸的危害性:1瓦斯爆炸后,不仅使大量人员伤亡,而且可以产生高温,高压气体,破环井下设施。

2瓦斯爆炸后,爆炸点温度讯速下降,空气稀薄,形成反向冲击力,增加了它的爆炸性。3瓦斯爆炸后,大量氧气参加燃烧,造成含氧量低,同时由于一氧化碳增加,导致人员大量伤亡。

4瓦斯爆炸后产生高温(1850度)引起火灾。5瓦斯爆炸后,通迅设施及通风系统被破坏,给矿山救护造成困难。

10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11测风站要求标准:要设在直巷内,其本身长度不得小于4米,且前后10米范围没有拐弯抹和其它障碍物,测风站应有记录牌并注有编号。

在木支架巷道内设测风站风顶帮严密接触,使巷道内的风量全部通过。12三专两闭锁:三专指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二闭锁: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13瓦斯检查的“三对口”指:瓦斯检查地点的记录牌,瓦斯检查工携带的检查手册和地面的的瓦斯台账。

主要内容:检查地点和检查人姓名检查日期班次和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检查结果。14什么叫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区或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不再进入其它采掘面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的通风系统。

15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或硐室回风再进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硐室的通风方式。危害是:被串联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中的空气无法保证。

2前面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一旦发生灾变,将影响到被串联的工作面,将扩大灾区范围。规程规定:串联通风在经矿长,技术总工批准情况下不能多于2次,且串联风中瓦斯浓度不能超过05%16循环风:循环风一般发生在局部通风系统中,即部分或全部风流中再进入同一进风流中。

危害:掘进工作面的风反复返回掘进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会越来越大,不仅是作业环境恶化,更重要的是由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断增加,极易引起瓦斯事故。《规程》规定:局扇和局扇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且距风口不的小于10米。

17上行通风、下行通风:对井巷或斜巷来说风流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叫上行通风,反之,风流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叫下行通风。18井下供电“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二坚持”的具体内容是:三无:无机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的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19对矿灯管理使用的要求:1每一矿完好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人数多10%2每盏灯都应有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人专灯。

3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矿损,灯锁不良,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能连续使用11小时。4灯房人员在每次换班2小时后必须把没还灯人员名单报矿调度室。

20矿井透水前有那些预兆?挂汗、挂红、水叫、空气变冷、出现雾气 另外发生透水前,还可能出现压力明显增加,底板鼓起,顶板淋水,岩逢中有淤泥、片帮冒顶等各种征兆。21探放水原则:国有:有疑必探,先探后采;乡镇;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22木场要求:木料场距离风井不能小于80米。23地面消防不池规定:地面的消防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24井中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能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25处理瞎炮是应遵守下列规定?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闭。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放炮工必须同一班放炮工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瞎炮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6对爆破工的有什么具休规。

5煤矿安全知识概括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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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2、什么是煤(岩)与瓦斯突出?答:煤(岩)与瓦斯突出: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破碎的煤、岩和瓦斯由煤体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异常的动力现象。3、入井人员要做到什么?答: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4、职工在作业时有哪三大权力?答: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当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5、对事故处理要做到哪“四不放过”?答: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6、什么是局部瓦斯积聚?采煤工作面哪些地点容易出现瓦斯积聚?答:在巷道顶部空间、盲巷、独头巷道以及风流达不到的其他地点,出现瓦斯浓度在2%以上,体积在05M3以上的现象。有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区附近、顶板冒落空洞内和采煤机附近。

7、矿井采取的综合防尘措施主要有哪些?答:(1)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2)进行煤层注水;(3)喷雾洒水(4)风流净化;(5)放炮用水炮泥;(6)冲洗巷帮;(7)湿式打眼;(8)采空区灌水;(9)隔爆水棚;(10)刷白巷道;(11)个人防护。8、煤矿安全检查员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答:权力:1)实地检查权。

2)询问权。3)查阅资料权。

4)处置权。5)上告权。

义务:1)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时出示证件,向被检查者证实自己的身份。2)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秉公执法,不循私情。

3)不得向他人泄漏案情及企业有关保密资料。4)为检举和举报人员保密。

对检举、举报人员以及反映了不宜公开情况的被询问人的姓名等有关情况,要严守秘密。5)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要公正廉洁,克已奉公。

9、爆破工在什么情况下不准装药、放炮?答: (1)掘进工作面的空顶距离不符合作业堆积规定,没有前探支架,空顶作业时。 (2)距离工作面10m以内的巷道中,有崩倒、崩坏的支架且尚未修复、未加固时。

(3)装药前、放炮前,未检查瓦斯,放炮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4)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达1/3以上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低、炮眼出水、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等情况时。 (6)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时。

(7)联线人未回到安全地点、警戒人没设好、放炮母线长度不够时。 (8)透老空、过断层冒顶、贯通掘进无安全措施时。

10、什么是“三人连锁放炮制”?答: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后起先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11、《煤矿安全规程》对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斯浓度是怎样规定的?答: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12、煤矿井下对局部通风机有哪些要求?答:《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应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器设备,必须有风电闭锁装置。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应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源。

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采用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13、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什么?答:(一)瓦斯浓度在5%~16%;(二)引火温度为650~750℃;(三)有足够的氧气,空气中的含氧量在12%以上。

14、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内容是什么?答: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吊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15、什么叫电气设备隔爆?什么叫电气设备失爆?答:隔爆:当电气设备外壳内导电部件产生的电火花使外壳内可燃性气体发生爆炸时,决不能引起设备外壳外部周围可燃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和燃烧,这种性能称为隔爆。

失爆:隔爆电气设备外壳失去隔爆性和耐爆性。16、什么叫。

6煤矿安全知识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

/dictionary/index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

煤矿井下工作时间规定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6、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8、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综上所述,煤矿井下用工是有时间限制的,一人一生不能从事该项工作多少年,法律对此有着明确规定,煤矿井下工作是高危工作,为了工人的身体健康,法律有此规定,也是为了防止黑心商人的恶意剥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

提高矿工劳动保障水平。加强煤矿质量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作业环境,减轻矿工劳动强度。改革煤矿工作制度,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加强煤矿劳动保护用品的研发,煤炭企业必须为井下工人发放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不断提高劳动保护水平。加强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做好煤矿尘肺病等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护矿工身心健康。全面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各类煤炭企业都应为矿工办理工伤保险,切实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

入井步骤如下:

1、准备必要的工具和材料,包括吊车或叉车、钢丝绳、滑轮等。

2、在开始操作之前,务必对井口、井筒和巷道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没有任何障碍物或危险存在。

3、组装测试好联轴器,在确认功能正常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4、将吊车或叉车放置在合适位置上方,确保稳定性和承重能力符合要求。

5、使用起重设备(吊车)将联轴器小心地悬挂于所需高度处,控制好悬挂装置以避免晃动或摇摆过大导致意外发生。

6、在这个过程中要专人指挥与起重机司机密切配合。

法律分析:煤矿工人入井前,必须佩带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物,入井前严禁喝酒。

法律依据:《煤矿安全规程》

第十二条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煤矿三大规程是《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煤矿安全规程》

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本书主要介绍了开采、通风、防火等多个方面的安全规章制度。

2、《作业规程》

在进行某一单位工程前,针对现场条件、预期目标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包含有该工程施工的起因、过程、相关系统、实施步骤、安全技术措施等。

3、《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此规程包括操作步骤和程序,安全技术知识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生产设备和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安全检查的制度和要求等。

入井须知

1、煤矿是高危行业,入井前要吃好、睡好、休息好,千万不能喝酒,以保持充沛精力。

2、明火和静电可导致瓦斯爆炸及火灾,不能穿化纤衣服和携带香烟及点火物品下井。

3、入井前要随身佩带矿灯、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配备不齐或设备不完好不能入井工作。

4、携带锋利工具时,要套好护套,防止伤人。

5、通过班前会可了解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安全注意事项、掌握防范措施,保证作业安全,因此要按时参加班前会。

6、自觉遵守《入井检身制度》,听从指挥,排队入井,接受检身。

 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完好率、使用率,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机电设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条例

 一、机电设备的管理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机电设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经营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付组长:机电副总 安全副总

 成 员: 机电科长 设备维修主任 通风区长 运输区长 调度所长 安全科长 材料科长 选煤厂长 劳财科长

 (2)下设机电设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

 办公室主任:机电科长(兼)

 二、设备管理责任范围

 (一)机电设备的范围界定:

 (1)机电科范围:矿有大型固定设备、普采设备。

 (2)设备维修中心范围:综采设备及主要零配件、设备维修、加工。

 (二)机电科设备管理职责

 (1)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的全面管理,详细掌握机电设备的使用、备用、修理、报废等状况,统一调配机电设备的使用及补充。

 (2)负责界定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动、静态的管理,包括机电设备领发、建帐、编号、保管、选型、验收、鉴定、交接、计划编制、报废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3)加强各级、各部门及外协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使设备管理规范化。

 (4)掌握全矿设备的运行状态,负责采煤、掘进工作面的设备选型,现场检查监督。决定各种设备的报废及大、中、小修。

 (5)对设备供应要及时,性能良好,提高机电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降低事故率、待修率,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6)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出机电运输设备的技术改造、安全措施、更新改造中长期规划,报矿和公司批准。

 (7)对国家规定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安全保护、技术性能无法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设备要统计造册上报矿、集团公司。

 (8)负责组织每月两次的全矿机电设备完好检查,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全矿机电设备管理专业会议,通报当月各单位机电设备管理情况,机电设备完好情况,分析各单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对管理不善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设备组管理职责

 (1)在机电科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全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2)设备组按规定对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实行微机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台帐及管理牌板,做到“帐、卡、物、牌”四对口。每季与财务核对一次设备固定资产账,保证设备固定资产的真实、准确。

 (3)设备仓库要将设备分类排放整齐,认真保养,,标志醒目。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设备管理员要提高责任心,保持库房清洁,设备完好。按矿井质量标准化要求实行正规化管理

 (4)重要的机械设备和各种电气设备不得露天存放,防止风吹雨打,降低设备性能,损坏设备。

 (5)掌握各种设备的名称、规格、性能、用途,保管、保养常识,做到收发手续单据齐全,领发提运及时。

 (6)常用或威胁矿井安全的机电设备,机电科必须保证足够的备用,并保持完好状态。

 (7)设备的出矿修理必须有机电副矿长和矿长签字,报集团公司供应处签定修理合同,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严格执行设备入库检查制度,新设备入库必须“三证”齐全,按照装箱单的明细一一清点。凡“三证”不齐,质量不合格的设备有权拒收,设备的随机资料要妥善保管归档。

 (9)设备管理组要对全矿设备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加强对使用现场设备的追踪管理,随时掌握设备使用动态。设备管理人员每星期对现场设备巡检不得低于二次,掌握井下设备的使用、备用、运转情况,待修设备及时通知升井,每次下井要将检查地点、内容、发现问题及时记录,上井后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

 (10)设备管理员对现场发现的野蛮装卸和野蛮使用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批评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给予处罚。

 (11)认真编制月度《设备统计月报表》、《设备增减统计报表》、《设备完好检查报表》,每月30日前报矿机电矿长及集团公司机电处。

 (四)设备维修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全矿机电运输设备的进厂修理、改制、组装以及非标准工具、配件、设施的加工。

 (2)负责综采、综掘设备地面组装调试、解体、专用车辆、特殊专用工具的管理。

 (3)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到现场协助使用单位进行设备抢修。

 (4)负责大型设备和重要生产设备的安装和拆除工作。

 (五)调度所的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机**响事故的追查处理。

 (2)负责组织井下机电设备安装、拆除、验收、移交工作。

 三、设备管理制度

 (一) 设备的领用发放

 (1)各机电运输设备的使用、安装、管理单位要设置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名单报机电科建档,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的领取、交接验收工作,其它人员不得参与。

 (2)机电科编制统一的《机电设备领用手册》,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在领取送交设备时,随时携带办理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3)新的采掘工作面安装所需设备,安装单位必须持有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经过电管组审批后的《供电设计》提前10天到设备组申请,设备组按要求积极协调准备。

 (4)正常生产的所需设备,使用单位可凭电管组审批的《井下电气设备搭火申请单》到设备库领取设备。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局部排水,地测科应提前10天提供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垂高、斜长,以及蓄水池的几何尺寸,机电科及

 时对排水设备进行合理选型、积极协调准备设备。

 (6)使用单位在领取设备时与设备组的管理人员共同验收,不完好的设备或失爆的电气失爆不得发放,对发放的不合格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拒领。

 (7)生产单位不得直接从设备维修中心机厂领取修复的设备,如生产急需领取,须经设备组管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合格后,并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8)夜间因井下生产需要安装或更换设备时,单位可凭值班矿领导

 签字的批条到设备库领取,但第二天必须到设备组补办正规领用手

 续。

 (9)井下不得私自倒装设备使用,如不需升井直接在井下转运使用设备时,须经设备组同意,并办理移交手续。

 (二)设备的安装拆除与验收移交

 (1)机电设备入井前,领用单位要到机电科办理《机电设备入井单》,运输区井口把钩工凭单放行,无《机电设备入井单》者,井口把钩工有权拒绝装罐。

 (2)井下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安装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安装现场进行验收,具备安装条件后才能安装施工。

 (3)井下机电设备安装完毕由安装单位提出申请,调度所组织机电科、安监处、技术科、材料科、使用单位等到现场共同验收,机电科设备组负责办理验收单和设备移交手续。

 (4)井下采掘工作面停止运行的设备拆除前,调度所要组织有关单位对现场进行设备移交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正常生产增减的设备由设备组直接下达《业务联系书》限定升井时间,跟踪管理。

 (5)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拆除,调度所要根据井下生产需要及安装拆除工程量规定时间给予考核,并做好安装拆除中的各项协调工作,确保按期完成,机电科跟踪落实。

 (6)因故停止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三个月内不能够复工的,其所有设备必须拆除升井入库。

 (7)技术含量较高的新设备在安装使用前,由机电科通知公司供应处联系生产厂家来矿进行现场指导安装和技术培训。

 (8)锅炉、压力容器、行车等特种设备及大型固定设设备的安装由公司招标办招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大型机电设备的运输、安装、拆除、检修,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施工。

 (10)完好的整台设备拆除升井后,在设备组指定的地方卸车直接入库,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

 (11)不完好的设备拆除升井后,交到维修中心机厂待修,由拆除单位设备管理员负责到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后,再由设备组与机厂设备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

 (12)对进入设备维修中心的待修设备,设备组要会同设备维修中心、移交单位对移交的设备进行验收鉴定。并将缺损的零部件进行登记进行处罚。回收的设备必须是零部件完整,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的中间部分(胶带、中间架、大小托混、链条、刮板、溜槽等)不得少于安装数量的95%。

 (三)设备的新增、拆套、淘汰、报废

 (1) 根据井下生产需要新增加的采掘机电运输设备,设备组要提前三个月编制设备新增计划,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供应处购置。

 (2)新设备的投入,原则上选用本矿正在使用质量较好的产品,报公司招标采购。统一厂家统一型号,避免一种产品多种型号或一种产品多种生产厂家,大型重要设备的采购要与生产厂家首先签订技术协议后方可签订商务合同。

 (3)库存或备用设备严禁拆套使用,确实因安全生产需要拆套的,必须经机电副矿长签字同意,并且在30天之内由拆套单位还原配套,具体由机电科设备组负责督促恢复。

 (4)凡符合报废条件和国家明文强制要求的报废及淘汰设备,由机电科统计造册,矿机电矿长组织机电科、劳财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等部门现场鉴定后,填写《设备报废申报表》经机电副矿长、矿长审核后,报集团公司审批。

 (四)大型固定设备的运行和检修

 (1)机电科要建立大型固定设备管理档案,认真填写,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2)机电科要编制大型固定设备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周、月、季、年检的检修制度,并认真监督班组落实执行,认真填写检修记录。

 (3)主、副井提升系统及主要生产设备的日检修时间,每天不得少

 于2小时。

 (4)主扇风机每月至少换车一次,进行轮换检修。备用风机必须保证完好状态。反风设施必须完好齐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主扇风机因故单机运行,必须制定单机运行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5)主排水泵及其配电设备必须做到有工作、备用、检修的,水泵应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和大修。每台水泵的连续运行时间不得超

 过24小时。每年雨季前必须把上述设备全面检修一遍,把工作和备用泵全部开启,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各种参数认真记录备查。

 (6)压风机及其配电、冷却设备,应定时、定期轮换使用、检修、大修,每台压风机连续运转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风包及滤风器每三个月清理一次,并认真记录备查。

 (7)大型固定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进行定期试验。做到动作准确,灵敏可靠。不合格的立即停下检修。试验报告要妥善保管备查。

 (8)大型固定设备的技术性能测定,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按期进行,对测试报告中提出的问题

 要认真分析,落实整改。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相应的措施,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测试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9)6kv及以上的供电系统设备,要按照《电气设备试验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及继电保护整定校验。不合格的立即整改,试验报告要妥善保存备查。

 (五)设备的质量标准化检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检查一次,并对照安徽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打分,召开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2)机电科每月组织一次全矿机电设备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说明检查的地点、检查人、存在问题,并落实单位整改。

 (3)机电科、运输区、选煤厂每月组织本单位班队长以上干部进行对所管辖的所有机电设备不少于二次自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以备矿查。

 四、设备的修理制度

 (一)设备的小修

 (1)机电设备的小修由使用管理单位自己在现场进行。

 (2)在现场不能修复的设备由使用管理单位拆除更换,旧设备升井交机电科设备组安排修理。

 (二)设备的中、大修

 (1)需要进设备维修中心机厂修理的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组安排,向设备维修中心下达《设备修理委托书》。规定其修理内容、修理时间。

 (2)机厂对于待修设备要按有关质量和完好标准进行检修,不得野蛮拆装,大型设备要留有修理技术参数。检修完毕后,机厂首先按质量标准进行自检并要进行试运转。修理合格后的设备转入机电科设备库,由设备组验收入库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

 (3)电气设备修复后,要进行电气检测试验,还要通电动作试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防爆电器设备还要按照防爆要求进行检测,合格后贴防爆合格证,无证不得下井使用。

 (4)机厂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修理的设备要承包到人,责任人要对修理的质量负全责,建立修理台帐。在修理中使用合格的材料、零部件,对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人,要认真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5)设备修理过程中不得任意拆卸拼装设备,如因缺少备件使设备修复困难,井下生产又急需设备确需拼装的,必须经设备组现场鉴定同意。

 (6)每月25日前机电副矿长组织相关单位对设备维修中心当月修理的设备及加工的配件、生产物资、安全设施等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考核,凡没有经过质量验收直接发放或经质量验收不合格没有办理验收手续的,不予结算考核及计算产值。

 (7)使用单位到设备维修中心加工配件、支护材料、安全设施等,必须有报告和图纸,说明加工的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领取要有单据。

 (三)设备的外委大修

 (1)对于进入设备维修中心修理的设备,因技术、材料等问题不能自修的,由设备维修中心提出,机电科申请,机电副矿长组织机电科、材料科、设备维修中心共同鉴定签署意见,经矿长批准,报集团公司招标办委托外委修理。

 (2)外委修理的设备进矿后,要经过机电科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填写设备大修理竣工验收单、验收合格后方可签字入库。

 (3)机电科应建立外委设备修理台帐,记录每台外出设备修理的名称、规格型号、修理次数、修理时间、修理单位。发现外委修理出现质量问题且造成后果的,应追究修理单位的相关责任,拒付修理费用。

 五、奖罚制度

 (一)设备没有实行包干到人,挂牌留名。检查中发现一台设备缺责任牌的,罚责任人50元。

 (二)备用设备没有上台上架,挂“备用牌”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三)设备管理员负责的设备“帐、卡、物、牌”不符的,查到一处罚责任人100元,对管理责任心强,每月检查“四对口”相符,设备报表齐全、准确的奖励责任人100元。

 (四)新设备入库“三证”不齐全或质量不合格的,查到一处罚设备组500元。

 (五)因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六)对违章操作、野蛮使用设备造的成设备故障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

 (七)没有办理设备领用手续而下井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八)未经审批同意井下私自倒装设备使用的,发现一次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500元。

 (九)没有《机电设备入井单》下井的设备,发现一次罚运输区100元。

 (十)井下停用或拆除的设备没有按规定时间升井的,每推迟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按规定时间及时升井并办理完交接手续的奖励该单位100元。

 (十一)移交不完好的设备,缺损的零部件要按原值进行赔偿。

 六、其它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