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和小三要回礼物(老公给我和小三送同款礼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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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小三要回礼物(老公给我和小三送同款礼物怎么办),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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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和小三在一起送给她的东西我能要回来吗

你老公有小三并且在一起送给人的东西,你是要不回来的,尽管对小三大家都非常的鄙视。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老公是送给人家的,不管他是不是小三送给人家的东西等于是认可了,东西的所属权不再是自己的了,不能再要回来。这种情况在法律上你也是无能为力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多做老公的工作,让他回心转意,让他以家庭为重。祝愿你和你的家庭都书归正传,过上正常的生活。也盼望你的老公早日回心转意,真正的爱你,和你一起为家庭为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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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送给小三的东西能要回吗,送给小三的财物索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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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程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冯某某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某某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某某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某某,房屋产权登记在冯某某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某某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某某索要资金,程某某共给付冯某某3049928元。2005年7月2日,冯某某与张某签订借款协议,张某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某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某某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某返还2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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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某与程某某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某某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某某未经李某某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某某,侵害了李某某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某明知冯某某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某某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某某。据此判决:(一)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某某承担;(二)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3049928元;(三)张某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四)驳回李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冯某某、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 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某某向程某某索取资金3049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某某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某检察院抗诉认为:程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某某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某某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049928元,张某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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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和理由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效力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和冯某某婚外同居有违公序良俗,但该行为的无效并不能等同予赠与无效,对程某某向冯某某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而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程某某对冯某某就车辆和房产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故该赠与行为不应予以撤销。2.程某某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虽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程某某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总额较大,程某某在本案中单独处分的部分财产较之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较小,故该赠与并不必然损害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而且,即使程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权,也应由程某某对李某某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冯某某承担责任。3.程某某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均高于冯某某,其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双方均有过错。如果判令冯某某将程某某赠与的财产完全返还,不能体现对于程某某作为主要过错一方的惩罚。故在判令冯某某已返还货币财产的情况下,鉴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和车辆均已登记在冯某某名下,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冯某某对诉争房屋和车辆享有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1.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购车款和房产均系程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程某某未征得李某某的同意将上述财产赠与冯某某,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2.程某某基于与冯某某之间存在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该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无效。3.冯某某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并非善意、有偿取得,而程某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擅自将诉争房屋和车辆赠与冯某某,应认定无效。4.从保证裁决结果之间一致性上考虑,既然认定程某某赠与冯某某货币财产的行为无效,那么赠与冯某某房产和车辆的行为亦同属无效。5.从良好的社会导向考虑,亦应当认定程某某在未与李某某协商一致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基于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向冯某某无偿赠与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6.二审判决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的依据不足,其抛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仅依合同法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的效力显属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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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发生的赠与纠纷,处理时应从法律、情理与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方面综合考虑。

其一,现行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伺居”,程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冯某某婚外同居,其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其与冯某某的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其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虽然我国婚姻法缺乏上述有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程某某赠与冯某某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妻子李某某同意赠与冯某某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李某某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冯某某明知程某某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与,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

其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程某某单独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也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在李某某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精神,除非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否则该处分行为无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也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其四,涉及具体处理问题,对于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轿车和房产,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给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受赠人名下,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受赠人,受赠人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程某某给冯某某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判令冯某某返还20万元应该争议不大;诉争房屋的情况有些特别,2004年6月程某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530500元,2005年4月程某某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房屋赠与冯某某且登记在冯某某名下。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考虑,程某某2004年6月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可以说已经享有了房屋的准物权,以后房产登记时顺理成章地应以购房合同上的购买人为准。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冯某某向李某某返还房屋也有一定道理。但是,程某某赠与冯某某的房屋当时是以530500元的价格购买,现房价已大幅度增长,从不能让有过错的程某某在与他人婚外同居过程中不合理受益的角度考虑,即使判令冯某某返还,亦只应返还当时已支付车、房的对价730500元,而不应判令将房屋和车辆实物返还。

如果判令冯某某返还诉争房屋,程某某不仅没有财产损失,反而可以从房屋增值部分获利,这种人财两得的示范效应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相悖。

有观点认为,实际生活中一方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被小三”的情况也不鲜见,此种情况应区别处理,对“被小三”一方的利益该保护也得保护。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审判实践中对一方是否属于“被小三”的事实,认定难度比较大。另外,感情问题不是商业行为,有付出未必一定有收获,在当事人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其应当明确预知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财产,是否属于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从辞典的解释来看,“转移”一词是指改换位置,从一方移到另一方;另外还有“改变”之意。笔者认为,一方擅自赠与婚外情人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有重合之处,应当认定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情形,即构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另一方可以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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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性处理意见

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这种婚外同居关系属于违法关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送给小三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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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小三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很多男性出轨以后少不了的是要购买礼物给小三,也有很多男性在后悔出轨后会想要把礼物要回来,那么你知道送给小三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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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回。因情人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已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送给小三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2

一、 婚内赠予小三的 东西能要回来吗?

婚内赠予小三的东西,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可以要回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需要对双方协商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送给小三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3

案情:

张某与丈夫李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通过双方共同努力,开了几家大规模公司并积累了不少财富。2014年,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刘某,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认识半年,李某分三笔,每笔2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刘某购买房产,后被张某发现,张某多次向刘某索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60万元。

欲知判决结果,请继续看以下分析。

很多女人说过:“一夜不可怕、网上约炮不可怕、嫖也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老公有一个稳定又有感情的小三。”据我们团队-王幼柏律师团队** 的大量离婚案件的统计,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是第三者的介入。每个已婚女性对第三者可谓是恨之入骨、谈之色变,每每谈及便咬牙切齿。在性文化相对开放的社会,愿意成为第三者的女性并不在少数,很多第三者贪图男人的'某一点,比如金钱、地位,而与之在一起。而男人也因为寻求刺激、寻求精神安慰、排解孤独等而做出轨之事。总之,各取所需。但也不乏有真爱者。感情没有对错,我们不能一味谴责第三者,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也有些女性被成为第三者,自己也是受害者。

一、男人一般通过什么方式赠与财物给第三者呢?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男人玩出轨,必然要付出金钱的代价。虽然也有倒贴的小三,但倒贴的毕竟是少数。出轨男包情妇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有些直接给钱,有些买贵重礼物,还有些直接买房、 买车等等。为满足小三的需求,男人会想方设法地瞒着自己的老婆,尽可能去满足情妇。很多女人在离婚前都完全被蒙在鼓里,直到起诉离婚后,查出老公的银行流水明细才得知一切真相。如果男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第三者买房、买车、买贵重礼物等,那么追究起来是比较容易的,如果是直接送现金,那对不起,神仙帮不了你。

二、赠与给小三的财物,原配能否要求小三返还?

很多咨询的客户有过这样的遭遇,明明知道丈夫花大笔大笔的钱在外面包情人,但无奈手上没有确凿的证据。如果一方手上有老公转给第三者的银行流水明细,那么,老公已经转给第三者的钱能否要求返还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是返还全部,非一半。

三、要求第三者返还财物的法律依据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生活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换言之,如果你去买瓶油、买包盐、买日常用品或请朋友吃饭等,你自己可以做主。但是,一旦你需要大额开销,比如买辆车、买套房、均需要经过配偶的同意。夫妻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配偶的利益,有违民法上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当然无效。此刻第三者也喊冤,我付出了青春、精力,还被睡了,现在男人爽完了,原配就过来问我要回所有的东西,我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些男人更无耻,跟小三撕破脸皮后,联手前妻要小三还钱。因此,小三有风险,要钱需谨慎。

为什么原配可以要求全额返还而非返还一半呢?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四、离婚诉讼中,我如何才能保障自己最大的权益?

我明明知道老公养情妇已经很多年了,但是我就是没办法打出他的银行流水,虽然我现在也已经跟他离婚了,但是我仍然不甘心,我应该怎样去追讨转给情妇这些钱?

类似这种咨询的不在少数,很多人一脸茫然,不知道该怎样着手。如果你知道配偶的银行卡号,手上有配偶出轨的证据,那么,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的办法查清楚配偶的银行转支明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调取分居后的银行流水或者是起诉离婚时一年内的流水,如果我们提供配偶婚外情证据或者配偶大额转移财产的证据,法院一般会应申请方的请求,从婚外情发生时开始调取,这对查明配偶的流水情况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如果在尚未离婚时,已经发现配偶有婚外情并有给钱第三者的行为,一定要及时进行证据收集和保全。比如,取款、转账的手机提醒短信,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或者配偶留存的转账凭证单等,均可以保留下来,为以后有可能出现的诉讼做准备。

文章开篇的案例判决结果,相信读者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法院最终判决刘某返还60万元。

五、本律师的忠告

(一)给已婚女性的忠告

1、男人靠得过,母猪都会上树。--不是不让你相信男人,而是凡事都要居安思危,警惕男人有可能会出现的婚外情行为。

2、靠山山会倒,靠人人会跑。--不是让你一定要做女强人,什么事都不靠男人,而是即使家庭条件富裕,也不要做花瓶。经济独立,人格才会独立,即使没了男人,也不至于一无所有。

3、永远别指望男人因为你省下了化妆品的钱而真心感谢你,你省下的钱永远填不满他对你美的需求。--即使已经结婚,也不能整日油头垢面,要时刻保持最佳的形象气质、姣好的身材,有时间尽可能多运动,多读书。

4、如果可能,请尽量温柔一些,少一些抱怨,多一些自信。--每个男人都喜欢温柔的女人,没人喜欢喋喋不休的怨妇。

5、多鼓励、多赞美,多说肯定的话。--每个人都喜欢被夸奖,被肯定,被认可,你的肯定使他有动力做得更好。

(二)给已婚男性的忠告

1、野花永远没有家花香。--女人是睡不完的,野花只会一时让人迷了眼,若要重新开始,还不是重复着你与现在的太太的“乏味”生活。

2、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那是做梦。--想左拥右抱,最终你将会一无所有,说不定还会孤独终老。

3、多体谅老婆的不易,即使是家庭主妇。--老婆牺牲自己的家庭,与你重新组建家庭,还要适应你、包括你父母所有的习惯。家务活、带小孩等不是易事,不要以为轻松自在。

4、面对诱惑,冷静对待,多想想自己的孩子与来之不易的家庭,不要尝试,有了第一次,必然为离婚埋下祸根。--女人不是你想玩就能玩,有些女人你是玩不起的,一旦沾上,想甩手都甩不掉,还有可能上演逼宫等剧情,最终只有你自己为自己的风流行为买单。

如何要回丈夫赠与“小三”的财物?

这种情况下就得夫妻配合,才能把赠人小三儿的财务要回来,其实可以到法院去起诉,因为账户赠与小三的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一整就处置了,这是不妥的行为,这个官司很好打的,小三必须返还的,当然,其实要留有相对的证据,比方说转换凭证呀,等等等等,银行支票,等相关证据

婚去老公送我的项链,现在他外面有小三要和我离婚,就把项链抢回去,他犯法吗?

我觉得如果是婚前老公送你的礼物,现在他有小三了,再和你抢项链是违法的。因为他你已经和他结婚了,有权利,嗯,得到这些项链。

老公送给小三的东西能要回吗

可以要回。因情人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取得财物,已严重侵害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非善意取得,虽已登记在其名下,仍属违法所得,应予返还。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向法院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将会支持: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如果有上述两种行为,且又不想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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