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的女朋友送我礼物(分手后女生送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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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的女朋友送我礼物(分手后女生送礼物),第1张

今天给各位分享分手的女朋友送我礼物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分手后女生送礼物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大学女友分手后,经常给我寄礼物,是旧情难忘吗?

很多人都说一个合格的前任,应该像死了一样,不管两个人在彼此的生命当中曾经有过怎样的山盟海誓,曾经有过怎样的深情,既然分手了,就应该彻底的跟自己的过去说拜拜,安安静静的做对方最熟悉的陌生人,就算彼此之间还能够做朋友,也应该是最普通的那种朋友。大学的女朋友分手之后还经常给你寄礼物,从一个女孩子的角度考虑,80%的可能是对你旧情难忘,因为女人跟自己的前任分手了以后,很多女人都会把自己的前男友当成仇人一样看待,拉黑对方的联系方式,再也不联系对方,这都是基本操作,给对方寄礼物,这是绝无可能的事情。

对方经常给你寄礼物,说明在对方心里是时时刻刻惦记着你的,所以在看到一些适合你的东西的时候就会买下来,这也说明了对方是一个特别念旧的人,经常给你寄礼物,一方面是心理在想着你,而另一方面,是对方不想彻底的消失在你的生活当中,希望在你的心里还能够给自己留下一席之地。 

当然,这也不排除其他的可能,也可能对方就是单纯的对自己曾经的感情,做一个祭奠,也有可能是给你买礼物,已经成为了对方的一种习惯,哪怕你们俩已经分手了,对方也没有改变自己的这种习惯,总而言之,男女双方之间的感情是非常复杂,而又无法言说的,尤其是一个女人,在一段感情当中的态度,即便同为女人,也很难猜出来。但是我觉得既然两个人已经分手了,就应该彻彻底底的过去,做一个告别,总是抓着过去的感情不放,对两个人来说都不是一件好事,所以我们应该学会让自己放下。

分手的女朋友送我礼物(分手后女生送礼物),第2张

女生跟男生分手时,送男生礼物是为什么?

可能是女生想减轻自己内心的愧疚感,给男生送礼物来表达自己对男生过去的感谢,也希望男生可以不那么难过。

分手了的女朋友又送我礼物代表什么

其实,她还是放不下你,心理还是想着你的,情人节又送给你礼物,你想想她是多么的不详和你分离阿。但是,肯定是因为做了什么让她非常伤心的事情,所以,她才会要和你分手的。分手了,并不代表她不在爱你,而有时分手也是对两个人的一种解脱。你们为什么会分手阿?非分手不可吗?有什么事情不能解决呢?非要分手?想不明白?呵呵。

分手的女朋友说要送我生日礼物,她什么意思?

女孩子说的分手一般不必当真,除非真的不在一起了,她送你礼物,说明还是心里有你,你对她好点,她会知道的,也许只是在考验考验你,说不定还能复合呢

分手后前女友给我送礼物,我该怎么办?

每年的520过去不久,总能看到一些情侣撕破脸闹上法庭的新闻,比如就在上个月,520才过去没多久,就爆出一则新闻,“男子起诉前女友退还21个520红包”。

近几年关于分手“退红包”“退礼物”的新闻越来越多,法院认为,“520”、“1314”等转账行为是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予,不得要求退还,而其他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取得的存款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

那么在澳洲,情侣分手了,一方想要索取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和钱,有可能吗?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在澳洲,分手后想让前任退还礼物,究竟有没有戏?

案例

先来看个案例

去年有这样一个新闻:

墨尔本一对情侣分手,为了一只博美的所有权闹上法庭。这对情侣关系从2017年6月开始交往,于2019年结束关系。恋爱期间男方花费4000澳元购买了这只博美作为礼物送给女方,分手后女方带着狗离开,男方先是发了一封短信,之后又发了一封律师信要求女方归还狗,一个月后,男方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拥有这只博美犬。

然而,地方法官驳回了男方的请求,法官认为这只狗是男方买来送给前女友的礼物,应该继续归属前女友所有。

在法律层面上,“赠与”是如何定义的?

赠与(gifting)指的是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赠送某物。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没有交换的交易。

怎样算是一个有效礼物?

必须是金钱或者某种个人财产;

必须是自愿给予;

必须是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即不期待任何回报;

慈善行为,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所以,结合开篇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赠送礼物完全出于自愿行为,并且是无条件赠与,那么即使分手了,送出去的礼物也是无法要回来的。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涉及到订婚/结婚戒指的问题,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经典案例

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 [2007]

有一个经典案例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 [2007],这个案例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方接受订婚戒指是为了结婚,但后来改变了主意,是否必须归还戒指?对此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

在这个案例中,Andrew Vacopoulos和Vicki Papathanasopoulos是一对于2005年8月6日订婚的情侣,当时Andrew送给Vicki一枚价值15250澳元的订婚戒指。大约10天后,他们的关系恶化了,Vicki决定取消婚礼。并让Andrew把戒指拿回去,但Andrew拒绝了。”Andrew对Vicki说:“戒指是礼物,你留着吧。”之后Vicki留下了这枚戒指,不久Vicki的父亲把戒指和其他和Andrew有关的东西扔进了垃圾箱。

随后不久Andrew提起诉讼,要求Vicki归还这枚戒指或等价金钱,理由是,送戒指是有条件的(conditional),条件是Vicki要嫁给他。但后来她没有嫁给他,就没有满足礼物的条件,因此这礼物就不应该属于她。

Vicki认为,虽然这枚戒指在Andrew第一次送她的时候是有条件的礼物,但在两人关系结束的时候,Andrew拒绝收回,这枚戒指就成了绝对的礼物(absolute gift)。因此,尽管没有嫁给Andrew,但这枚戒指是她的,她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

法院引用了1926年Cohen v Stellar的案件,其中概述了与订婚戒指有关的法律原则:

1.如果一方收到了一枚以结婚为条件的戒指,但并没有履行结婚的条件,那么分手后,收到戒指的这一方必须归还这枚戒指。

2.如果赠送戒指的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结婚承诺,那么不能要求归还戒指。

3.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婚约,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订婚戒指和其他类似的有条件礼物必须退还给赠与的一方。

在初审中,法官认为,在Andrew拒绝拿回戒指后,Vicki成为了这枚戒指的受托方(bailee),即她持有这枚戒指,但并不拥有这枚戒指。因此她没有权利随意处置,丢弃。当得知婚礼取消时,Andrew有可能想要挽回这段关系,希望他们的关系能继续下去。这并没有改变礼物的性质。

Vicki提出上诉,但最后法官维持原判。虽然这么说不太浪漫,但是法官认为,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和商业交易的性质是有相似之处的,因此同样受到合同法的约束。通俗来说就是,一个不按照合同法来履行义务的人,也拿不回押金。

在这个案例中也就是意味着,在终止婚约后,即使Andrew一开始拒绝拿回戒指,但是终止婚约的Vicki也失去了对订婚戒指的所有权,最后她的上诉被驳回,并被要求支付Andrew的法律费用,以及戒指的等价金额。

虽然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很不浪漫,但是恋爱这件事,就是甜蜜的时候你侬我侬不分彼此,一旦闹掰,锱铢必较,一分一毫都不想让前任占便宜。小到今天文中说的礼物、戒指,大到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等,作为律师,都会建议提前签订相关协议,避免在撕破脸的时候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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