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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是你的
夫妻共同财产,“我有一半,你有一半。”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案件中的重要内容,也往往成为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但是,公平公正地对待夫妻共同财产,必须以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只有正确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分割。
1。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1)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所得;(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工资和奖金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一方有无收益或收益多少,只要双方没有约定收益的归属,就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所得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后一方或双方的生产经营所得,无论是一方经营还是双方共同经营,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知识产权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收入
婚后一方或双方的知识产权所得,无论产权人是一方还是双方,只要其中一方的产权或所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如果丈夫出书应得巨额报酬,双方在钱实际到账前离婚,离婚后报酬到账。虽然稿费是离婚后才支付的,但因为是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应得的知识产权收入,所以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妻子仍有权要求分割。
4。继承或接受捐赠财产
一方婚后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被继承人的遗嘱明确表示该财产只属于一方或者赠与人明确表示该财产只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妻子继承父亲所有的房屋,妻子继承房屋后,房屋归夫妻所有,因为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表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1。“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财产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养老保险是夫妻共同财产。
2。军人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配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参军时的实际年龄之差。”
因此,支付给军人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乘以夫妻间婚姻关系的年平均年限,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捐赠的财产
解读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双方购买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对双方的赠与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婚前”购房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双方”,该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双方购房的,该房屋也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给子女的”。
婚前买房,婚后还房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共同抵押及其相应增值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借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人名下的,离婚时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产权的一方所有,未归还的借款为登记产权的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的,登记产权的一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补偿另一方。”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按揭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相应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婚后双方父母购买的房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该房产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认定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后,房子等不动产都是父母购买的。虽然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只要能证明是父母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就各自的财产份额作出约定,并按照约定的财产份额确定各自的权利。没有约定的,视为双方按各自父母出资份额共同拥有所购房产。
父母投资买房,要明确产权归属,避免纠纷。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以下几类:
1。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属于物权。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权向债务人主张履行义务,故债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分居期间管理和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意见第四条规定,婚后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分别在两个地方管理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即使夫妻分居,但“婚后所得财产”如果分开管理和使用,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婚后所得的赠与和礼物
意见第五条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双方赠与的赠与和礼物,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只要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即使没有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赠与的赠与和礼物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后共同扩建一方婚前房屋
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延伸的,延伸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即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扩建的,扩建后的房屋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二、夫妻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问题作如下约定:
1.婚前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
2.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约定为自己所有,另一部分约定为共同所有;
3.婚后所得的财产,约定为自己所有;
4.婚后所得的财产,一部分约定归各自所有,另一部分约定归共同所有;
5.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一部分和婚后所得的财产一部分约定分别所有,另一部分约定共同所有。
根据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订立上述类型的协议,但是否订立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干涉。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定财产制度处理。
弄清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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