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培训后未满合同规定服务期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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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培训后未满合同规定服务期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第1张

出国培训后未满合同规定服务期提出离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导读: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项技能培训的,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服务期内员工辞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标准不超过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并且已经经过的劳动合同期从中扣除。法律分析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

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单位对员工进行了专项技能培训的,可以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并可以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服务期内员工辞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是标准不超过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并且已经经过的劳动合同期从中扣除。

法律分析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是《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可主张违约金的情形,除前述两种法定情形外,在其他事项中约定的违约金通常归于无效。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或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你自愿签的雇佣条款受法律保护,条款有明确说明就合法,没有说明或含糊不清,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虽然公司是有培训支出,但是一定和你有约定费用支出协议才能约束你,大公司上万的培训费都这样做的。

公司花的钱多得去了,不能拿离职说事。

公司安排培训,签下培训协议标明参训人未按协议执行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其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如未满2年离职,应当赔付违约金,未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公司向离职人员索要培训费用三万元合理吗?

个人认为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抛开三万元的金额不说,因为赔偿金额于培训内容有关。我们只谈这一政策是否合理,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无论是本单位自己培训还是通过第三方机构培训。都是需要付出金钱和人员代价的,培训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职业技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更多的为企业创造效益。所以在培训之前企业都会做出一个规定和参加培训的员工签订一个协议或者是合同。都会规定在一定的年限内员工是不能自动离职的,总不能企业通过大量人力物力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了员工的技能,而企业还没有得到回报的时候员工却离职了。那么这对于公司是不公平的,对于培训公司也是失败的。

所以,我认为在合同或者协议有效期内。员工离职,公司进行索赔是合理的。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情况一、有培训合同

如果公司和劳动者就培训事项签过合同的,且在合同中有所约定的,那么,依照合同约定执行即可。

一般培训合同会有这些内容:约定培训后员工的服务期,服务期满了员工离职的,不需要另行支付赔偿金;如果服务期未满,员工离职的,需要员工承担剩余服务期的培训费用并承担一定责任。

如果你恰巧属于培训后约定服务期未满离职的,那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是应该的,至于3万元是否合理,还是那句话,从合同约定。

情况二,没有培训合同

没有合同约定,当然不合理了,离职就想要钱,想的美。

员工接受培训就是为了给公司创造价值,培训的受益方也包括公司,因此,员工培训后离职的,公司不亏。

有的公司还会要求员工把入职培训、岗位培训的钱都补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碰到这种公司,毫不犹豫地说:拜拜。

这个要看情况。

一、培训或者 旅游 资源需要提前定好规则

二、 培训或者 旅游 的获取性质,这里简单分一下:

1、职务性和技能性培训

为了提升或满足岗位任职要求进行的培训,公司为此对员工进行相应的投入,在服务期未满就选择离开的,公司提出赔偿应该能很合理。

2、临时性培训或者 旅游

公司在经营中有了机会对员工进行培训学习或者 旅游 等,分配到员工身上,员工享受后在提出离开,公司也会提出补偿。

3、任务型培训

有的公司会把员工或团队完成某项任务后给与学习性或者 旅游 型奖励,这时候,奖励性质属于后置性,属于提前约定,员工享受完就结束了,无需承担其他连带责任。

二、案例分析

1、举两个例子:

2、上述看来,任务型的,达到后已经享受完毕,就结束了,不应该存在索要现象。

3、其他的,享受以后提出离开,在没有满足在公司要求的服务周期和其他相应要求时,公司提出来索要,是合理的。

毕竟,公司对于这一类的投入,属于投资,价值不菲,还存在资源稀缺性,对于不能继续为自己服务的员工,轻易地不会做此类投入的。

不合理

1首先要知道索要金额的依据是什么,是外训协议公司制度劳动合同还是什么什么。

2离职原因是什么,是否符合上述依据中的具体条款。

3建议

1一般员工参加外训时都有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好培训相关金额、服务期限、违约责任、视为未违约的情形等相应条款,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时按约定服务期限与实际服务期限比例对应培训金额是比较合理的。

2完善培训制度和离职管理流程,通过民主程序后公示并给员工培训。让处置此类事情时有据可依。

3联系外训机构时沟通好可否变更听课人员(如不增加人次基本都是可以的);如是线上课可以录屏或多人同时学习。

根据协议约定来计算赔偿

一般,(培训费/培训人数 ) (未服务公司时间/协议约定服务时间)

若无协议约定,则需与公司沟通赔偿金额

任何人进入公司公司对该业务进行培训,但是再根据每个公司的不同,如果是收费培训的话都会告知也不会强行也就是说入职如果要进行收费的话,公司会提前说明你可以不交费,但也可以不用进入公司进行培训。

如果进入公司经营培训,你离职的时候有费用的话公司也会明显,告知,但是就算有费用如果公司没有明显说明,这个时候就不会扣除响应,奶费用,公司也没有义务随便扣您的费用为,我们进入公司公司给我们培训,本身就是免费的,也是理所当然的。

所以当我们离职的时候,公司让我们交培训费用的钱,这个是不合理的。如果双方有说明有签字盖公章的话需要交钱,你有签到字,这个时候是有法律效率的,所以我们进入公司的时候一定要靠清楚这些事,该不该做不要因为一时的欢心而不顾结果,和公司签订的不明白的合同,这样的话你不占优势的话一般是很难讨回公道。

在职场上有很多陷阱,我们一定要识别,如果让我们发现无力改变的时候可以找劳动局,或者说起诉到公安局,这样的话能给自己,维护合法的利益,如果公司强行让我们交钱的话我们可以看看培训的内容,确实学到老,公司的很多东西,交钱也还是可以的但是交3万块钱,对于我们来说确实是一笔大的费用,因为我们在,公司的工资都没有这么多。可以和公司进行商议,如果实在不行的话再走法律程序。

看之前有没有签培训协议,如果你在南京可以现场交流。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对培训费用做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这个费用计算是要按照合同年限平均分配,只应扣未履行完的合同期间费用。

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那么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即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培训费用。但是,如果约定了服务期,则需要支付培训费,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专业培训,产生了培训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在服务期届满之前即离职,单位可以根据服务期的约定,要求其支付未满服务期的违约金,数额为培训费在服务期中分摊的费用。因此,是否合法解除是关键问题。

我处理个几个关于培训费得案子,基本有以下几种情况

培训得性质,如果培训只是日常企业内训,也没有实际支出,基本不用赔钱

临时性培训,也没有任何得证书支出或结业证书之类得,如果费用少量,一般也不会支持赔钱得

如果3万是一次性支出,那要看你培训内容是什么,有没有签订协议,如果有协议,也签了字,那就要赔钱的;另外,3万元有凭证嘛?法律上只支持培训发票的实际金额,不支持没有任何凭证的其他核算均摊开销的

如果金额比较大,送出去研修或进修之类的,如果签协议了,这个一般要赔钱得

以上签订协议,法律上会做合理判断,比如一共花费3万,签订10年协议,就过分了,没有法官会支持得。

可以要求补偿培训费。

      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分析:合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这里所说的培训是指“专项培训”,主要是用于提高职工某项技能的专业类型培训,不能是上岗培训。实践中很多单位拿新员工的入职上岗培训作为专项培训,是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