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训,并签下了一份培训协议,说2年之内离职的话就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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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训,并签下了一份培训协议,说2年之内离职的话就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合法吗?,第1张

公司安排我外出培训,并签下了一份培训协议,说2年之内离职的话就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这合法吗?
导读:公司安排培训,签下培训协议标明参训人未按协议执行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其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如未满2年离职,应当赔付违约金,未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

公司安排培训,签下培训协议标明参训人未按协议执行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是合法的,其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如未满2年离职,应当赔付违约金,未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甲方: 法定代表

  注册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 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于 终止。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标准 工时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范围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七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甲方每月 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按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执行。

  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乙方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所在部门的考核标准及发放时间执行 。

  第九条 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费按 不低于北京市基本生活费标准 执行。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基本月薪、 综合补贴、 年终奖金 、 社会保险、 休假制度

  六、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

  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 当事人依据第十六条第(二)项的约定,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15日内(含15日)书面答复对方;15日内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本合同。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按照甲方单位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后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从事有关行业、工种岗位规定,甲方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 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二) 因防治工业污染源搬迁的;

  (三)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解除本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的;

  (二)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甲方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五) 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六) 建设征地农转非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3年的;

  (七) 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八) 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予已办理相关手续。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后,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

  八、劳动合同的终止、续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界满前30日,甲方应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乙方1日工资的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一)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二)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一)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因甲方原因未办理终止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乙方相当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资,按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甲方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

  第三十三条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四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出资培训和出资招接收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按相应的的标准赔付。

  第三十七条 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规定的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无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四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员工手册,员工保密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提升乙方的综合素质及职业技能,甲方鼓励并支持乙方参加公司组织、举办的在职培训。为确保乙方圆满完成培训学业 ,以实现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培训协议前提

  1、甲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出资支持乙方参加培训;

  2、乙方参加培训后,应保证在甲方服务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算。

  21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前届满的,则该劳动合同将自动延期,直至本协议约定的期限为止。

  22甲乙双方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后届满的,则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二条:培训服务事项

  甲方根据乙方岗位需求为乙方提供专门性培训,培训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需 要安排。

  第三条:培训项目与要求

  1、参加培训项目:

  2、培训主要内容:

  21

  22

  23

  24

  3、培训效果与要求:

  31 乙方在培训结束时,要保证达到以下水平与要求:

  A

  B

  第四条:培训服务费用

  1、培训费用项目:学杂费、教材费、住宿费 元/天、交通费 元/天、伙食费 元/天等。

  2、培训费用总计: 元/年每人。

  3、其他费用:乙方因个人生活需要支出的费用,而非培训费用项目支出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资: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2、保险:依照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甲方的规章制度执行; 3、其他福利待遇:按甲方统一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自主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

  2、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效果来决定乙方的培训进程,对培训效果不 良的,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服从甲方各项安排;

  2、保证在培训期内定期(每隔 日)与甲方沟通,汇报学习情况; 3、应在培训期内自觉维护自身安全健康和甲方一切利益;

  4、乙方应自觉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维护甲方形象; 5、保证在培训期结束后,继续在甲方工作,服从甲方分配,担任 工 作岗位(或职务),继续服务期限依照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在培训期结束时,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完成培训目标任务,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2、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若因培训机构遣返或者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

  3、乙方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的规定或者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的,乙方应返还甲方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4、培训期内乙方行提出中止培训或解除培训协议或解除劳动合同,乙方除应向甲方返还甲方为此实际支出的全部培训费用,还应承担《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5、乙方培训期结束回到甲方工作后,未达到本协议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年限的,乙方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培训后工作一年离职的,赔偿 %;工作二年离职赔偿 %;工作三年离职赔偿 %; …… 6、前述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补贴、福利中优先扣除。

  第九条:协议的终止和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甲方因经营状况或者经营方针的变更等,可以随时终止或者解除本协议;

  3、因乙方存在下述行为的,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全部培训费用:

  31培训期内,乙方的阶段性培训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者有其他情形表明乙方不适合继续该项培训的;

  32培训期内,乙方因违反培训单位的管理规定,受到培训单位的处分、遣返或者培训单位要求甲方召回乙方的;

  33培训期内,乙方为违法或非法行为的;

  34乙方为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4、因甲方原因终止本协议的,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