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朋友要我买车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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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要我买车给她,第1张

女朋友要我买车给她
导读:你确定她爱你不爱啊?要是爱的话 女生有点要求还是可以的。相信她周围的朋友都是有车子什么了吧?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要求不过分的。因为她是这个圈子里的人呀!你想想!我就跟你打个比方说吧,你女朋友很爱很爱你,但她要求你对她好点,因为她觉得同事的男朋

你确定她爱你不爱啊?

要是爱的话 女生有点要求还是可以的。

相信她周围的朋友都是有车子什么了吧?如果是的话那么这个要求不过分的。因为她是这个圈子里的人呀!你想想!

我就跟你打个比方说吧,你女朋友很爱很爱你,但她要求你对她好点,因为她觉得同事的男朋友都对她们很好啊!所以就回来要求你了!

而现在这种要求只不过是转化为物质了!

但还有一点说清楚哦 这一切都是在她爱你的前提下!

如果她一开始就因为物质生活跟你在一起而又因为你不给她买车分手了 这种女孩趁早不要。

还有一种情况喔,不知道你们的感情有没有到这么一种地步,就是每过一段时间都要靠一定的物质来维持这段时间。然后她会对你热几天,但那种物质给的感动过几天就会没有了。要是这样的话也趁早分了吧。

如果是你出钱给对方买车,虽然你们分手了,但是你的车子也可以要回,哪怕就是你们在处对象的时候,中间发生了一些金钱上的往来,只要有证据,我们都可以要回来。

金钱上的往来,我们有一些转账记录,如果上面写着借款是可以要回的。如果有很多都是在一些特殊意义,比如说情人节或者是520,这种有特殊含义的日子。我们送出去的礼物,它可以说是一种礼物,不予支持

像车子这么大的一个财务支出,虽然写着他的名字送给了他。但是。分手以后,他并没有因为送他车子而和你继续交往,那这份感情包括这个财务支出就应该到此停止,我没有得到回报,我当然要索取。

我们有发票有购买车子的财务的转账记录都可以追溯到作为证据,他如果不返还,我们可以告他。和我的想法相同,就采纳吧!

  你对自己的未来很有信心呢吗?咱们可以申请一下车贷,也就是购车贷款,大家都是年轻人,贷款是这个世界上最快速方便合法的拿到大量金额财产方法购车送给女朋友,不管怎么说,也需要在10万以上的一个金额,如果我们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只是暂时来说收入不高,地位也不高,咱们选择贷款之后就可以把车买到。同时和女朋友求婚,这样可以防止自己去动用家中的钱,毕竟求婚之后就要面临着结婚的问题,家里的钱也是十分紧凑的,当然了,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贷款这样的事情是大部分人都要面对的,所以错的只是人生之中一小部分的缓解而已。大家对贷款不要有偏见,需要这样想,我只在用自己未来的钱啊,我不用未来的钱为现在谋福利,如果等到自己有钱的时候再许想着再好的东西为什么不在自己年轻的时候就买下来先用着,自己先开心了,然后努力的把钱挣回来,不是更好吗?都是为了自己过得更好幸福,所以车贷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方向,当然,你需要对自己有信心。

如果你才刚刚毕业,而且有稳定的工作,想向你的女朋友,表达爱意,那你可以选择想家里借钱,向你的同学混得不错的朋友或者亲戚写一部分,这样的好处是不用担心高额的利息,而且如果说不是特别巨大,近些年也不急着还,不会让自己的生活太有压力。这样的好处其实还是蛮多的,你借了钱之后不管他让你几年之内还钱,你有了一定的动力,不会在家里闲着,会尽力的出去找工作挣钱去。有了压力才有动力嘛,如果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或者还没有稳定工作的人可以用这样的方法取得钱,然后和和美美的向你的女朋友表白求婚,这种方式也是相当值得借鉴。

总而言之,求婚是一件非常浪漫的事,不要让钱束缚你的手脚。爱情来的太快,就像龙卷风一样,该求婚的时候要勇敢的出击,至于钱的问题留着以后解决,只要自己可以挣到钱,就没有任何问题啦。

湘潭在线11月25日讯(湘潭日报记者洪静雯)男方在婚前送给女友房子和车子,双方分手后,男方能否主张返还赠予的财产?11月24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建设路法庭刘法官以案说法,权威解答婚约财产纠纷问题。

刘某陈某于2015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今年1月初,双方开始商议结婚事宜,陈某提出让男方为其购房购车后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此,刘某先后花费30万余元为女方陈某购置了商品房及小轿车。

随后不久,女友提出分手,不同意结婚。这给刘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也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刘某认为结婚自愿,其无权强制女友与自己结婚生子。但女友若不打算结婚,就不应要求为其出资购房购车。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自己出资购置的房、车。

男方为女方出资购房购车的行为是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的普通赠与?还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两人在庭审时,为此争执不下。也是当下恋爱中男女普遍遇到的问题。

最终,法庭一审判决,陈某应返还刘某所有购房购车资金35万余元,女方也表示服从。

办案法官表示,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对于日常吃喝玩乐的开销,是双方维系和发展当下情感的必要支出,在分手后不应再主张返还。但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目的必然是希望结成连理,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显然不符合赠与一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在分手后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也是情理之中。

经查明,在两人短信记录中,双方在交往期间有谈及结婚生子的内容,由此可以认定刘某出资35万余元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为了与陈某缔结婚姻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失效。”本案中,刘某出资为陈某购房购车的行为是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赠与的解除条件已实现,因此刘某要求陈某返还购房款和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法庭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