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银行转账不能认定为赠与。银行转帐时因为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不构成赠与。如果转账人是自愿无偿将钱款转给他人的,则应当认定该笔转账的款项是赠与的钱财。同时,还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来予以证明。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
银行转账不能认定为赠与。银行转帐时因为两者之间没有签订合同,所以不构成赠与。如果转账人是自愿无偿将钱款转给他人的,则应当认定该笔转账的款项是赠与的钱财。同时,还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来予以证明。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4、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恋爱期间花的钱不一定能要回,如果是赠与,则不需要偿还,但是如果存在借贷关系,则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偿还欠款,如果借款人不愿意偿还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那么,哪些款项能够要求返还,哪些情况不返还呢?
一、双方明确约定系借款的,即双方的法律关系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和法律要件,也就是说双方具备借贷的合意,如存在书面约定、或者是微信等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同时借贷行为已经完成,即约定借款已经交付,那么该款项出借方有权要求返还;
二、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数额较大的转账,虽没有借条,但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予,随着双方恋爱关系的中止,赠予行为所附条件不能实现,基于此接受方从给付方取得大额财产没有法律依据,给付方有权要求返还。
三、含有特殊金额谐音的数字如520、1314与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转账,以及在纪念日等特殊日期的转账,应系双方恋爱期间的表达爱意的行为,这种转账要求对方返还并不会得到支持。
恋爱期间,双方都应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追求爱情应当建立在彼此人格魅力互相吸引和深厚的感情基础上,而不是通过金钱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我与男友已经处了8年了,感情挺好的,我们准备明年结婚。去年我们一起买了一套房,我就拟了这么一份协议书和他签了,他看了没有生气,他说不会有那么一天的,就签了。当然大家都不希望真有那么一天,我只是希望在最坏的时侯,能让我的伤害减到最少。毕竟我们不得不承认,面对离婚女性相对于男性在这个社会还是比较弱势的。
我主要想问问各位专家:1、协议书只有我两签字,并没有第三人,也没有公证,有效吗?2、那些内容妥当,合理吗(尤其是第3条4条7条和倒数第二句话)?3、我们一共签了两次,前一次是因为我打错了一个字,后来又让他补签了一份。(这两份我都有保存)。
婚前协议书
为使我们的爱情.婚姻幸福、甜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特拟定本协议,望我们共同遵守。
一、小序:
婚前协议是一种理性行为,理性行为的目的是什么?理性行为往往是出于对感性行为的约束。感性因其不定性,不可把握和控制,它可以随时发生变化。而理性则相对恒定。因此,用理性行为制约感性行为是人类一直追求的理想状态。婚前协议正是对这种理想的一个小小的实践而已。反过来说,如果双方彼此信任又不在乎财产,那么做个婚前协议又能怎样呢?既然爱情和金钱毫无关系,那么做个婚前协议为什么又会影响到感情呢?而如果一定会影响到感情,说明这段感情还是和金钱摆脱不去不系吧。越是容易受其影响,说明他越是在意这样东西。否则心怀坦荡,又何足挂齿。
二、协议内容:
男方: 女方:
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要互相理解,互相体谅,互相包容,坦诚相待;
2、双方收入、支出、交友透明化;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其中有一点:即男方所有收入(包括薪资、分红、年奖等),其中30%归女方所有,70%归共同所有;
4、夫妻离婚时(当然这是针对已结婚而言,如未结婚则分手时亦同)双方共同财产之一即座落在某某地某某号住宅,现协商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
5、若有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由双方共同偿还,否则,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6、男女双方应根据各自特长共同做好每天的家务琐事;
7、生活习惯如不一致,要尽量相互适应,并包容对方的小缺点,如一方心情不好时,另一方应尽量忍证,不与其计较,双方若发生争执,男方应自觉退让;
8、双方婚后也要尽量保持恋爱状态,享受生活乐趣;
男女双方保留视情况变化删减(增加)条款,女方拥有对此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日 期: 日 期:
解析:
一,婚前财产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你的一些条款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所以是无效的,但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法律效力
举例:
2、双方收入、支出、交友透明化;
这个条款侵犯对方的隐私权,因为即使是夫妻也有正常的隐私权,如交友/收支的隐私,不符合民事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双方任何人违反该款都不认为是违法协议
5、若有债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则由双方共同偿还,否则,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这个条款只有对人权,没有对世权简单的说就是,可以约束你们两个人,对债权债务人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债权人知道你们是夫妻,你们具有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意义并不是太大法律上不能排斥家庭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
7、生活习惯如不一致,要尽量相互适应,并包容对方的小缺点,如一方心情不好时,另一方应尽量忍证,不与其计较,双方若发生争执,男方应自觉退让;
没有法律意义,法律上保障男女双方合法的权利,如果你无理取闹,男方不退让,法律和法官都不会认为男方违约,因为,这个约定明显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和公平原则
男女双方保留视情况变化删减(增加)条款,女方拥有对此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对于制定格式的协议一方你而言,解释不仅不能有利于你而且还要不利于你,在法律意义上你根本无权拥有最终解释权,如果解释中有争议的时候,制定格式一方,就是你,承担不利的解释,你这个条款不仅没有用,而且还要反作用!!!!协议双方都没有最终解释权
二,有部分条款有法律效力,房产证是两个人登记的当然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你无权一个人获得所有房产,除非支付对方相应的一半的房款且需要对方同意或法院判决
三,有效的条款如下:
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其中有一点:即男方所有收入(包括薪资、分红、年奖等),其中30%归女方所有,70%归共同所有;
但是,里面的30%属于男方的赠与,赠与必须是实践行为,如果是口头的并没有实际交付,仍然是无效的
4、夫妻离婚时(当然这是针对已结婚而言,如未结婚则分手时亦同)双方共同财产之一即座落在某某地某某号住宅,现协商归女方所有,包括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
但是,"房产归你所有"是有模糊点的,如果真的离婚,我是男方的律师我会声称当时的意思是,房产归你所有,但是你要支付相应的对价,由于界定不是太清晰,而且协议是由你单方制定的(从条文上看非常明星)法官可以选择不利于你的解释最后有可能判决你得到实物,但要支付房产一半的对价建议你修改为:房产等实物无偿归女方所有
四,我的法律意见:
不要制定一些没有法律意义的条款,比如
6、男女双方应根据各自特长共同做好每天的家务琐事;
7、生活习惯如不一致,要尽量相互适应,并包容对方的小缺点,如一方心情不好时,另一方应尽量忍证,不与其计较,双方若发生争执,男方应自觉退让;
8、双方婚后也要尽量保持恋爱状态,享受生活乐趣;
男女双方保留视情况变化删减(增加)条款,女方拥有对此协议的最终解释权。
这些条款不仅对你们夫妻感情有影响,而且,对法律而言不仅对你十分不利,明显看的出你是制定方,要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且,无法举证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你说他不包容你,他也可以说你不包容他,这能界定吗倒是这个合同明显可以看出你不包容他,他在包容你
建议就离婚分割财产部分做协议,对感情和道德类的条款就全部删除吧,没有任何意义,反而对你非常不利如果,你们离婚,我是男方的律师,我就会拿着这个协议攻击你不体谅老公,压制老公的正常的社交生活和收入,侵犯了老公作为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你如果辩解法官怎么看对于民事纠纷,法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同情男方,你不仅没有因为这份协议书获得利益,反而可能遭到损失!协议书一定要建立在话语权平等的基础上,你的这个协议根本看不出是经过协商的,而明显是单方制定的格式协议你只需要在协议中规定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分割条款就可以了,其他的垃圾根本没有用而且让人看的反感对法官和你们夫妻感情有严重的副作用
即使是一个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条件是成为他女朋友,条件成就,合同也履行完毕,自愿真实。最后分手并不在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也没约定必须一直是他女朋友),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其次如果认定为赠与合同,那么因为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一旦赠与,只有在苛刻的条件下才能撤销,你不符合法定情形,不用返还。
当然,对方还能找其他接口找你还,比如做精神鉴定,说自己是神经病,不具有赠与能力。你应该小心的是对方使黑手,报案说你诈骗。
不过有个疑问,这社会真有这么2的人吗?
法律分析:如果是对方自愿花钱属于赠与行为,不还不属于犯法。若是在恋爱期间向对方借钱,则需要偿还。如果是对方自愿花钱属于赠与行为,赠与行为是一种无偿赠送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一种财产转移的行为,需要签订赠与合同,可以以书面表达的方式可以使用口头表达的方式进行赠与行为,一旦成立,不得收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