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事喝酒酒后同事要求我送回家我答应了另一个同事也要一起去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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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同事喝酒酒后同事要求我送回家我答应了另一个同事也要一起去在路上,第1张

和同事喝酒酒后同事要求我送回家我答应了另一个同事也要一起去在路上
导读: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

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刺激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的女同事来你家喝醉了,你女朋友坚决不准你开车送你女同事回家,非要自己送,她做得太对了,太好了,因为她怕你送她,把持不住,犯了错误,你女朋友太明智了,你应该庆幸,除非你想和你的女同事有些那个。

希望采纳

在一起喝酒把对方安全送到家应该得到家属确认后对方又开车出去出事一起喝酒的人没有事,要是没有家属确认送回那就有责任。

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那么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饭店的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县某酒店聘为副总,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县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时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饮用牛栏山二锅头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较多。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西平县某酒店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

尸检表明,曹某鼻腔内有呕吐物,颈部衣物上有呕吐物附着,余未见明显异常。之后曹某近亲属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起诉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9万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等人与曹某饮酒后,一起将曹某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无证据证明系饮酒致死,其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中院二审认为,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等五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的责任,郭某等五人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等五人赔偿原告119万元,郭某等五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

判决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曹某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从曹某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无人陪护、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的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将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对曹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