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对于前女友曾经送给我的东西,我会选择将其通过废物回收的方式全部都处理掉。因为两人在分手之后,最好还是不要留着曾经在一起时候的回忆,而这些她送给你的东西就是两人在一起的纪念。在看到这些物品的时候,难免会想到这样的一段经历。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和平
对于前女友曾经送给我的东西,我会选择将其通过废物回收的方式全部都处理掉。因为两人在分手之后,最好还是不要留着曾经在一起时候的回忆,而这些她送给你的东西就是两人在一起的纪念。在看到这些物品的时候,难免会想到这样的一段经历。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和平分手亦或者是不完美收场,看到这些就难免会勾起伤感的情绪,所以说我自己会选择将他们全部都处理掉。
但如果说把他们全部都丢进垃圾桶里面的话,也会觉得有些浪费。毕竟这样的方式确实是有些太过于粗暴了,所以说我会选择将其通过废物回收的方式处理掉。如果说是一些利用价值比较高的东西的话,那么也可以选择把它送给别人。总的来讲,把这些东西放在自己的身边,总是在无时无刻的提醒着你这样一段感情的存在,而在分手之后总是回忆起这样的一段感情,其实是很不利于迈入新的生活的。
所以就我个人来讲的话,我是不太赞成把这些东西留在自己的身边,无论是把它封存起来或者是放在家里的某个位置。总的来讲,有一天在看到的时候就难免会想起,所以说我个人觉得把它完全的处理掉的话会比较的好,就当做是给这一段感情做个收尾。很多的人在去处理这些东西的时候,会选择直接将他们扔进垃圾桶里面,或者是把它打烂敲碎,但实际上这样的方法对于商品本身来讲是一种浪费。
大家可以选择更加合适的方法去对这些东西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二手市场将其转卖掉,总的来讲要商品发挥它本身的价值,但是不要让这个物品在你的生活之中去扰乱你的情绪。所以说,我觉得把它通过合理的途径处理掉是比较合适的。
对于前女友送的礼物,下面几个建议可以帮到你。
一,理性分析,不要冲动
当你才刚刚分手失恋——眼不见为净,把她送给你的所有礼物,全都藏起开,或是都丢进一个大的盒子里,或是放进一个不经常打开的柜子里,或是你们家的储物间等等,反正先不要扔掉,只要保证它们不出现在你的眼前就可以了。这个时期如果你把它们全部丢掉,我是怕你后悔了,又要从垃圾堆里把它们都捡回来,反而弄得一身脏,还显得神经兮兮。
当你走出失恋痛苦期,重新复活之后——合理处置,利用最大化。当你开始很理性的看待分手的事实,已经变回从前那个活波、自信、独立的自己时,找个时间处理一下这场战争的残骸物吧。我想,大多数被分手之后的男人,由于伤透了心,估计也不会想留着做个什么纪念吧。
二、物尽其用
对于那些没有什么价值,比如肥皂花、仿制挂链、便宜的玩具等等,如果你不想用的话,也觉得不能给周边的人使用的话,就统统扔掉吧。这类东西,男人们肯定能够判断出来,哪些应该扔了,反正没有作用。
其实,本人觉得情书之类的,这时候也没有任何价值了,扔了对彼此都好。现在而言,它们都是一堆屁话,留着干嘛!
对于书籍、期刊、工具这类有一定的价值,也能给你的工作、生活带来帮助的话,我觉得留着使用还是可以的。如果你的心里还很排斥的话,不妨这样想想,恋爱的时候你不也送她礼物了吗,这些礼物所花的钱,应该足够买这些东西了吧。这样的话,是不是感觉,损失小了不少?
三、妥善处理,为自己着想
一般贵重的纪念品,我想是男人们最想问的吧。正如前面所说的,不论多么贵重,都不要再送回去了。你可以自己留下来,做一个小纪念。你也可以放在你的家里当做一个小摆件。这些都是可以做的。你需要妥善地处理,多为自己想一想。
就把这些东西当作是上个时空里没有消失的东西,它们被迫带到现在的世界,你可以放置不理,或者今后你也将它作为礼物,送给其他人吧;或者折成money,作为对自己损失的补偿。
一般是扔掉,或者是包好,然后放在角落里,就是那种根本就不会去动到的角落,让它们在那里生灰。当然了,如果是一些我能用的东西,那我还是会继续用的,我这个人倒是不怎么介意这些的,因为我感觉人是人,物是物,没必要这么计较,只要是好用的东西,管它是谁送的呢,能用就行了。
可能很多人会说,看见前任送的这些东西会不自觉地想起前任,然后自己会难过。说实话我还真的没有这种想法,因为我完全不会。我觉得没必要难过啊,而且那些礼物也没错啊。只是一些华而不实,或者是一些实在是不想要的东西,那我就直接扔掉了。反正,扔掉了也不可惜啊。
也许是我这个人心比较大吧,我觉得前任既然已经离开了,那就没必要再去想念,也没必要和他送的东西斤斤计较。而且我觉得有些能用的东西如果扔掉还怪可惜的,日后自己还要花钱去买,那干嘛不用现成的呢,没必要和金钱过不去嘛,也没必要和自己过不去,而且前任辜负了我,又不是这些东西辜负了我。
所以啊,我其实是觉得必要刻意去处理前任送的东西,当然了,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有很多人觉得做不到,那就只能扔掉或者尘封了。其实啊,我觉得前任都已经走远了,就不要过多地去想念了,因为你再念念不忘,他也不会回来,而那些东西呢,反而还见证了你们曾经的甜蜜。
其实我觉得虽然分手了可能不再联系了,但是把前任送的礼物还回去就略显做作了。
首先,即使现在分手了,但是曾经的情谊还在,送给你的就是你的了,还回去就很刻意了,你的东西那么你就自己处理了吧,如果你觉得可以留作纪念,那你就可以留着,如果觉得分手就应该不留痕迹,那么就自己处理了它。
其次,你把对方送的礼物还回去,可能对方早就已经不在意了,觉得无所谓甚至也不想要这个当初的礼物了,那么此时尴尬的是你。
所以我觉得前任送的礼物还是自己处理掉吧,就别还回去了,没这个必要。
当然对方想把礼物要回去就另当别论了,但是这种做法我是表示看不起的,送出去的礼物居然还有要回来的道理吗?当初是因为有真感情才送的,你自己情愿的事情何必在结束时做的那么难堪呢?还是给彼此留点最后好的印象吧。
可以是可以,不过我觉得没必要,那是你们曾经真心相爱的见证,要回来也是徒增伤感,要是把前女友的东西送给现任,可能现任不一定知道这是你前任的东西,但是你看到现任带着你前任的东西,自己也会时不时想起前任,然后又拿现任跟前任做比较,徒增困扰。谨慎吧。
你也去看看她。
但记住不能发火,发火就输了。
无论怎样都要在那女的离开之后再和他谈,
不管怎样,都不该在家里安慰她,可是在外面,随便KFC什么的地方,说说话就好。
毕竟现在他是和你在一起的,最起码的尊重是该有的。
记住不管你们在一起是灾难还是什么,只要你相信真爱,就一定可以赢。
千万别发火,不然,你就没有理了。
你现在不要和他理论为什么和她在一起,而是去听听,看看,看看他们说什么,这样你也能顺便“安慰”一下那个人。
加油。
就算最后要分开,你也要留下尊严给自己!
每年的520过去不久,总能看到一些情侣撕破脸闹上法庭的新闻,比如就在上个月,520才过去没多久,就爆出一则新闻,“男子起诉前女友退还21个520红包”。
近几年关于分手“退红包”“退礼物”的新闻越来越多,法院认为,“520”、“1314”等转账行为是表达情意的无条件赠予,不得要求退还,而其他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取得的存款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法予以返还。
那么在澳洲,情侣分手了,一方想要索取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和钱,有可能吗?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在澳洲,分手后想让前任退还礼物,究竟有没有戏?
案例
先来看个案例
去年有这样一个新闻:
墨尔本一对情侣分手,为了一只博美的所有权闹上法庭。这对情侣关系从2017年6月开始交往,于2019年结束关系。恋爱期间男方花费4000澳元购买了这只博美作为礼物送给女方,分手后女方带着狗离开,男方先是发了一封短信,之后又发了一封律师信要求女方归还狗,一个月后,男方将前女友告上法庭,要求拥有这只博美犬。
然而,地方法官驳回了男方的请求,法官认为这只狗是男方买来送给前女友的礼物,应该继续归属前女友所有。
在法律层面上,“赠与”是如何定义的?
赠与(gifting)指的是在没有获得任何利益的情况下赠送某物。在许多方面类似于没有交换的交易。
怎样算是一个有效礼物?
必须是金钱或者某种个人财产;
必须是自愿给予;
必须是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即不期待任何回报;
慈善行为,不会带来任何好处
所以,结合开篇的案例也可以看出,如果一方在恋爱期间赠送礼物完全出于自愿行为,并且是无条件赠与,那么即使分手了,送出去的礼物也是无法要回来的。
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涉及到订婚/结婚戒指的问题,就是另外一种情况了。
经典案例
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 [2007]
有一个经典案例Papathanasopoulos v Vacopoulos [2007],这个案例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方接受订婚戒指是为了结婚,但后来改变了主意,是否必须归还戒指?对此法院的回答是肯定的。
在这个案例中,Andrew Vacopoulos和Vicki Papathanasopoulos是一对于2005年8月6日订婚的情侣,当时Andrew送给Vicki一枚价值15250澳元的订婚戒指。大约10天后,他们的关系恶化了,Vicki决定取消婚礼。并让Andrew把戒指拿回去,但Andrew拒绝了。”Andrew对Vicki说:“戒指是礼物,你留着吧。”之后Vicki留下了这枚戒指,不久Vicki的父亲把戒指和其他和Andrew有关的东西扔进了垃圾箱。
随后不久Andrew提起诉讼,要求Vicki归还这枚戒指或等价金钱,理由是,送戒指是有条件的(conditional),条件是Vicki要嫁给他。但后来她没有嫁给他,就没有满足礼物的条件,因此这礼物就不应该属于她。
Vicki认为,虽然这枚戒指在Andrew第一次送她的时候是有条件的礼物,但在两人关系结束的时候,Andrew拒绝收回,这枚戒指就成了绝对的礼物(absolute gift)。因此,尽管没有嫁给Andrew,但这枚戒指是她的,她可以随心所欲地处理。
法院引用了1926年Cohen v Stellar的案件,其中概述了与订婚戒指有关的法律原则:
1如果一方收到了一枚以结婚为条件的戒指,但并没有履行结婚的条件,那么分手后,收到戒指的这一方必须归还这枚戒指。
2如果赠送戒指的一方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绝履行结婚承诺,那么不能要求归还戒指。
3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婚约,那么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订婚戒指和其他类似的有条件礼物必须退还给赠与的一方。
在初审中,法官认为,在Andrew拒绝拿回戒指后,Vicki成为了这枚戒指的受托方(bailee),即她持有这枚戒指,但并不拥有这枚戒指。因此她没有权利随意处置,丢弃。当得知婚礼取消时,Andrew有可能想要挽回这段关系,希望他们的关系能继续下去。这并没有改变礼物的性质。
Vicki提出上诉,但最后法官维持原判。虽然这么说不太浪漫,但是法官认为,婚姻在某种程度上和商业交易的性质是有相似之处的,因此同样受到合同法的约束。通俗来说就是,一个不按照合同法来履行义务的人,也拿不回押金。
在这个案例中也就是意味着,在终止婚约后,即使Andrew一开始拒绝拿回戒指,但是终止婚约的Vicki也失去了对订婚戒指的所有权,最后她的上诉被驳回,并被要求支付Andrew的法律费用,以及戒指的等价金额。
虽然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很不浪漫,但是恋爱这件事,就是甜蜜的时候你侬我侬不分彼此,一旦闹掰,锱铢必较,一分一毫都不想让前任占便宜。小到今天文中说的礼物、戒指,大到房产、和其他固定资产等,作为律师,都会建议提前签订相关协议,避免在撕破脸的时候人财两空。
如有需要——
如果您有任何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需要协助,欢迎联系我们星联法律事务所,我们有专业的律师给您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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