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下班应该送同事回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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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下班应该送同事回家吗,第1张

开车下班应该送同事回家吗
导读:在决定是否要开车送同事回家时,你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你的个人意愿:首先,你需要考虑自己的个人感受。如果你愿意开车送同事回家,那么这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如果你不愿意或者不方便这么做,那么你需要找到其他的解决方案。2 同事的关系:你

在决定是否要开车送同事回家时,你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你的个人意愿:首先,你需要考虑自己的个人感受。如果你愿意开车送同事回家,那么这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然而,如果你不愿意或者不方便这么做,那么你需要找到其他的解决方案。

2 同事的关系:你还需要考虑和这位同事的关系。如果你们之间有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且你愿意帮助他们,那么开车送同事回家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举动。然而,如果你和这位同事关系不够近或者你感觉自己无法提供这种帮助,那么你可能需要考虑其他的选择。

3 安全性:开车带同事回家也涉及到安全问题。在决定是否要开车送同事回家时,你需要考虑路况、交通状况以及你们是否有足够的保险。如果你觉得这些因素都得到了考虑并且你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来开车,那么这可能是可行的选择。

4 公共交通:如果你不想或者不能开车送同事回家,你也可以考虑其他的交通方式,比如公共交通工具、共享单车或者网约车等。这些选择可能会更安全,同时也能满足你的个人需求。

总的来说,开车送同事回家是一个需要谨慎考虑的决定。你需要考虑自己的个人意愿、和同事的关系、安全因素以及其他的交通方式。在做出决定之前,你可以和同事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以便做出更好的选择。

从事情的发生情况来看,和你没有直接关系,但感觉多多少少有些间接关系,出于同事多少也要经可能帮助别人,不要别人一有事,就和自己撇清关系,这样总感觉不好,只要自己做的比较安心,别人也能理解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言之:1、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的,由于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机动车使用人与无偿搭乘人间不成立合同关系,因此,遭受损害的搭乘人不得请求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2、无偿搭乘非营运机动车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厦门市的这起车祸案件中,之所以会让驾驶者戴先生向搭顺风车的同事王先生赔偿一大笔钱,主要是因为这场车祸事故本身就是戴先生的全责,但是因为戴先生本身也是无偿让王先生搭乘顺风车,所以并未只需要承担王先生家属所要求的的赔偿金额的70%。

首先,这次车祸事故中的两位主角分别是戴先生和王先生,两个人是同事关系,戴先生家里有一辆车,平时都是驾驶汽车上下班,而王先生和戴先生本身的关系比较好,王先生家和戴先生家离得比较近,所以平时王先生都会搭乘戴先生的车辆上下班。

而在案发当天,王先生跟往常一样搭乘戴先生的车辆回家,结果在有一段路的时候,戴先生并没有提前观察前方的路况,结果导致车子直接撞到了墙体,而王先生因此而身亡,所以王先生的家属要求戴先生赔偿。

其次,戴先生其实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因为王先生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了,而且戴先生认为自己也是好心带王先生回家,发生车祸事故也是意外,所以不能接受这么高额的赔偿金额。

而后,交警大队认为戴先生自身没有观察清楚路况就前行,是导致此次车祸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他理应承担赔偿,而法院认为王先生本身是无偿搭乘顺风车,所以戴先生只需要按照王先生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赔偿70%即可。

最后,这次案件也告诉了我们,平时开车一定要非常小心,而且在带同事上下班的时候,更要小心谨慎,因为别人上了你的车以后,他的生命安全是需要你来负责的,一旦出现意外的话,驾驶人是首当其冲要承担责任的。

在一起喝酒把对方安全送到家应该得到家属确认后对方又开车出去出事一起喝酒的人没有事,要是没有家属确认送回那就有责任。

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那么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饭店的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县某酒店聘为副总,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县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时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饮用牛栏山二锅头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较多。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西平县某酒店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

尸检表明,曹某鼻腔内有呕吐物,颈部衣物上有呕吐物附着,余未见明显异常。之后曹某近亲属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起诉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9万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等人与曹某饮酒后,一起将曹某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无证据证明系饮酒致死,其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中院二审认为,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等五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的责任,郭某等五人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等五人赔偿原告119万元,郭某等五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

判决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曹某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从曹某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无人陪护、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的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将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对曹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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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资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资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近年来的酒后事故频发,给社会和家庭都迼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和损失,因此喝酒出事后由谁承担责任也成为人们观注的焦点问题。笔者总结认为,有六种行为人要对酒后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一种是强迫性劝酒的人,如故意灌酒, 性劝酒,这种人要对被劝饮酒者发生的任何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明知饮酒者不能喝酒或身体不适仍劝其饮酒的人,这种人要对对方因饮酒诱发的疾病以及酒后驾车肇事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是共同饮酒后任酒友驾车离开的人,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不仅要对共同饮酒的伙伴承担责任,还要对因事故受害的相对方承量相应的责任。

第四种是共同饮酒后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人,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因此出事的共同饮酒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种是明知驾车人饮酒而唆使其酒后驾车的人,这种人不但要对发生交通事故的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明知驾车人醉酒仍唆使其驾车的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种是酒局的组织者要承担饮酒适度和酒后安全护送的义务,否则出事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事离职AA聚餐,其中有一个同事喝酒骑电动车出意外了,责任在哪离职的人责任大吗?

这个按照正常的来说吧,主要责任在于骑电瓶的人,因为酒后不开车,哪怕电瓶车也是一样的,离职的责任不大,虽然聚餐是他的意思,但每个人都不希望,也没想到这样的事情发生吧。就是不知道法律是怎样判断的?

聚餐后同事出意外,一起聚餐的人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发生这样的事情大家肯定都不好受,最紧要的还是处理好事情

至于责任,要看事情是怎么发生的,喝酒过多?没有人陪伴还是其他原因

请朋友和同事吃饭,喝完酒后其中有一个同事骑摩托车摔死了,我们要付责任吗

好像有案例,应该付一定的责任。

如果你们没有劝酒,且劝止他酒后驾车,而他一意孤行,则你们没有责任。

否则,劝酒的有责任,请客的有责任,没有劝止酒后驾车的也有责任,只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请朋友和同事吃饭,喝完酒后其中有一个同事骑摩托车摔死了我们有责任吗

都有责任,构不成犯罪,就是民事赔偿,请客多赔点,三千到一万,这个警方会找到你们和死者家属调解,达到一致的赔偿金额,

同事聚餐后其中一个酒驾交通事故死亡,聚餐中聚餐后同事均有提醒酒后不要开车,同事有没有赔偿责任

这种事情没法定论,真打官司,也会盼你们承担部分责任,因为你们没劝阻他不开车。

但是情意上,是他自己愿意的。

情法不好定。

请朋友和同事吃饭,喝完酒后其中有一个同事骑摩托车摔死了,同桌的人有责任吗,请客的有责任吗

死者应该负主要责任,因为他没有管好自己!

同桌负次要责任,因为他的死与喝酒有一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