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给女朋友买礼物分手了可以索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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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给女朋友买礼物分手了可以索回吗?,第1张

恋爱时给女朋友买礼物分手了可以索回吗?
导读: 1、恋爱时给女朋友买礼物分手了可以索回吗?2、和女朋友谈恋爱两年,买了很多大件的贵重物品,分手后3、在谈恋爱时送给女朋友的东西,分手以后可以要回来吗?送不送礼物看你们两人日常中在不在意这种仪式感。而我们在意的是,你这礼物送出去了,如果,我
  • 1、恋爱时给女朋友买礼物分手了可以索回吗?
  • 2、和女朋友谈恋爱两年,买了很多大件的贵重物品,分手后
  • 3、在谈恋爱时送给女朋友的东西,分手以后可以要回来吗?

送不送礼物看你们两人日常中在不在意这种仪式感。

而我们在意的是,你这礼物送出去了,如果,我是说如果,分手了,还能不能要回来……

警队里办案时经常会说:要做最好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

办案如此,爱情亦如是!

其实,谈恋爱很重要,学习点法律知识也很重要。有人说送出去的礼物还要回来,这人也太渣了!渣不渣咱们不讨论,就讨论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承诺”赠予。恋爱期间,一方一激动,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予之前,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予。

4、送出去的彩礼还想拿回去?在谈婚论嫁的时候,很多家庭都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男方为表示诚意,给了相应的彩礼。可最后男女双方却没有结婚。那这给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恋爱期间赠予“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5、希望你们早点有对象,就这样。

恋爱啊,花前月下,山盟海誓,自然是少不了的。但是,爱总不能光凭嘴说,所以,恋人们之间,往往会选择互相赠送一些小礼物来表达爱意,这是非常普遍的!以前,大家都没什么钱,也不过就是送些鲜花、香草、衣服、配饰等小物件,但现在大家都富裕起来了,赠送的礼物也是越来越贵重,小到几万的包,大到几百万的房子,都只为博得爱人一笑。其实,恋人之间如果能够恩恩爱爱到白头,倒也相安无事,

但要是最后两人分了手,这些贵重的礼物需要归还吗?

我的当事人小美,是一家银行的部门经理,今年35岁了。5年前,她认识了一位47岁的企业老板大李,当时大李刚刚结束第一段婚姻。大李阅历丰富,小美被见多识广的大李所吸引,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大李虽然是白手起家,但已经积累了可观的财富。在和小美恋爱的5年期间,他说自己陆续送出了150万元现金以及一条10多万的金手表,但是双方最终还是没能结婚。

双方分手之后,大李就要求小美返还自己赠送的这些大额礼物了。小美也有自己的理由,认为自己从30岁的适婚年龄等到了35岁,一直都是未婚单身,为大李付出了5年的青春年华,错过了更好的结婚年龄。所以,小美坚决不同意返还这些大额礼物。可是万万没想到,这大李竟然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美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其实就涉及到赠与合同这个法律概念。

有人也许会说,男朋友给我送个礼物,怎么可能会签个合同呢?这其实就是对合同的理解过于狭窄了。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只要男方有意赠与一份礼物,女方也有意接受,甚至不需要说出来,只要双方意会,这赠与合同就成立了。当然,合同成立以后,男方要是不想送了,他也可以不送,法律上拿他是没办法的。但是,已经送出去的礼物,分手时需要归还吗?

按照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一般赠与不可以撤销。

那么,什么是一般赠与呢。比如恋人之间会赠送一些小礼物,来表达爱意,深化感情,或者是男方请女方吃饭、旅行等日常的这些消费,都属于法律上所说的“一般赠与”。双方分手的时候,男方就不能说咱俩吃饭都是我花的钱,你把你吃的那一半还给我,这是不行的。但是,在我办理的这个案子里,大李赠送给小美的100多万的钱财是一般赠与吗,是否需要归还呢?

从我办理的案件来看,恋爱期间受赠的大额财物,例如房产或者上百万的钱,一般都不是一般赠与,而是附条件赠与,分手时,如果对方索要的话,是需要归还的。那么什么是附条件赠与呢,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可以附条件的。例如在恋爱期间,男生赠送大额财物给女生,其实是附了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结婚。现在两人分手了,女生就不可能和男生结婚了,这条件实现不了了。按照法律规定,男生可以要回送出去的礼物。你可能会说,这男生送贵重礼物的时候,要是没说以后要结婚,这也是附条件赠与吗?

其实,即使男生没有明确说明结婚意愿,赠送贵重礼物也是附条件赠与。因为恋爱关系不同于普通的人际关系,双方在钱财方面不会说得那么清楚。法院通常认为,男生送给女生贵重礼物的时候,其实是希望能和女方结婚,女生对此也是非常清楚的。如果双方最终分手了,没能结婚,那么女生继续拿着这些大额钱财,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因此需要返还这些财物。

回到咱们这个案子中,小美肯定是要还钱了。你可能会问,大李结过婚了,年龄也大了,小美为他耽误了5年,现在又要还钱,这听起来也有点悲惨。我也这样向法院说明了,同时我们还提出大李的年收入很高,这100多万对他来说不能算大额。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部分意见,但是法院认为,大李和小美的收入都比较高,这总价值160万元的财物虽然说不上是巨额,但算得上通常意义上的大额。但是考虑到小美为这段感情错过了适婚的年龄,确实损失比较大,因此只要小美返还了70万元。

从大李和小美的案子,我们就可以看出来,恋爱期间受赠的大额财物,在分手时虽然需要返还,但是返还的金额却是打一些折扣的。可是,为了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些前任在分手后却打起了歪主意,试图将“赠与”解读成借贷,这样对方在返还财物时不仅打不了折,而且还要支付利息。

那么,恋人之间的赠与和借贷到底有什么联系呢?

为什么这些前任们可以打这个歪主意呢?

其实,恋人之间的借贷,确实也很常见。恋爱期间的借贷,涉及到借款合同这一概念,合同法规定,像咱们这样的普通人互相借钱,不需要订立书面的合同。有些前任在恋爱时出手阔绰,经常给对象发送数额不菲的大红包,但是分手的时候却说这不是赠与,这是借贷,要求对方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通过前面的讲述,我们已经知道赠与不需要签书面的合同,这普通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你看,要是男生送女生钱财,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这和普通人借款相似性非常之高,双方又没有书面的合同可供追查,如果男生一口咬定这就是借款,女生就会惹上官司,官司要是打输了,甚至还要连本带息还给男生。

可以是可以,不过我觉得没必要,那是你们曾经真心相爱的见证,要回来也是徒增伤感,要是把前女友的东西送给现任,可能现任不一定知道这是你前任的东西,但是你看到现任带着你前任的东西,自己也会时不时想起前任,然后又拿现任跟前任做比较,徒增困扰。谨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