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同事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不能再向同事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你同事在工作时
法律分析:同事不承担赔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已经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职工不能再向同事索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所以,你同事在工作时受伤,你同事属于工伤,应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公司购买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支付你同事的医疗费、护理费损失。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如果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由公司支付。
和厂里无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1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新工伤条例对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增加了限定词“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不能认定为工伤,所以和厂里无关。
“百度法律达人团”为您解答
驻马店一员工音下班绕道买菜出车祸,公司不认工伤被法院驳回。对于车祸肇事方来说,如果是全责的话,那么他就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都有错误的话,那么车辆肇事方只需要赔偿自己应当承担的赔偿比例份额。该名员工可以要求车辆肇事方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正常合理的费用,一般会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剩余的由肇事方进行赔付。
河南驻马店,某公司员工张某在下班后绕道到当地一菜市场买菜,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张某所在的公司认为张某居住地与菜市场方向相反,且相距很远,不属于工伤。张某不服公司的判决上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下班买菜虽然绕道了,但是绕道买菜也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须的活动,而且张某绕道是为了买便宜的菜,符合常理,所以公司不认定其为工伤是错误的。
员工在下班的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发生交通事故是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的,所以判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张某可以得到工伤认定的赔偿金额,除了工伤赔偿以外,对于事故的肇事方来说,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车辆肇事方的行为对张某已经形成了侵权,需要承担自己的侵权责任。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车祸受害者可以向车辆肇事方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护理费等正常合理的开支,如果对方没有钱的话,可以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先进行垫付,保险公司后期会向车祸肇事方进行追偿。
我们平时在上下班的途中一定要注意安全,当不幸发生车祸时,要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肇事一方积极进行索赔,来保证自己后续的治疗和生活合理正常开支费用。
首先一点呢,就是这个交通事故的责任是如何划分的,如果死者是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如果是次要责任以下或者无责,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
目前对于上下班接孩子算不算工伤争议不较大,有的予以认定工伤,不予以认定。如果是顺路接的,那么一般还会被认定为工伤。但是题主的这种情况,绕路接孩子的情况,争议比较大。主要还是看,这个绕道的程度究竟是多大。一般都直观地把上下班路线理解为职工的居住地和工作地之间道路的直线距离,但在实践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如买菜、接小孩等,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路线的途中,也应当视为“合理路线”,从而被认定为工伤。
个人觉得可以算工伤。上下班途中算工伤的得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属于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当事人是主要责任以下,也就是说责任认定是平等责任、次责或者无责任;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上的。、
在楼主所述的案例中的,同事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此中同事不承担责任,所以同事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另外,楼主违章,如果楼主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的,那么楼主是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否则楼主也可以算工伤。
关于赔偿问题,这个涉及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同事在此首先是交通事故,所以楼主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无法避免的,单位所述没有过错。但是工伤赔偿是要单位来承担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规定: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法律主观:
双方签订劳务合同的,属于劳务关系,不能申请认定工伤。劳务关系工作受伤的赔偿规定为: 1、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方承担相应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当事人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方损害的,提供劳务方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方给予相应补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补偿,也即向其追偿。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 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而且完全符合工伤相关范围。虽然这名男子的工作单位认为这名男子居住地与菜场方向是相反,而且相距非常远,这完全不符合工伤认定相关条例,所以请求相应工伤认定部门能够去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是在法院看来,下班买菜属于日常生活必须活动,所以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必须要对这名男子付出一定责任。
这名男子和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在2021年6月1日签订相关劳动合同之后被派遣至某社区工作,在下班之后,这名男子绕道到某菜市场去买菜,返回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当地人社局在进行工伤认定时这名男子这种行为是因为在下班中买菜而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所以能够完全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公司却认为菜市场和这名男子所居住的方向是相反方向,不应该被认定。
虽然这名男子所在的公司有着自己的道理和想法,但是在法院以及人社局看来这名男子在下班买菜本身是属于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相关活动,而且更不用说这名男子属于低保人员绕道至菜场价格较低的市场完全合理合法,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所以完全符合相应工伤认定。通过这件事,我们每个人在活活中应该要警醒自己,当自己在生活中发生相应交通事故以后,一定要积极进行工伤认定,可以为自己提供很多便利,也可以为自己保驾护航。
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下班买菜本身就属于日常所必需的活动,而且更不用说这名男子本身就属于低保人员,去往菜场价格相对较低的菜市场买菜本身属于合理合法,因此这名男子在受伤之后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