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1、看守所民警私自把手机借给在押人,这是违反工作纪律还是犯罪?2、我拿老婆手机号码去公安局他们能告诉我我老婆在什么位置,我就自己去找他吗?3、公安会不会用私人手机号打给对方?在看守所关押的,一般都是尚未被判下来甚至还没有提起公诉的案犯。看
- 1、看守所民警私自把手机借给在押人,这是违反工作纪律还是犯罪?
- 2、我拿老婆手机号码去公安局他们能告诉我我老婆在什么位置,我就自己去找他吗?
- 3、公安会不会用私人手机号打给对方?
在看守所关押的,一般都是尚未被判下来甚至还没有提起公诉的案犯。看守所民警把手机借给在羁押人员,肯定是违反纪律的,至于构成不构成犯罪,那要看借给手机有没有导致罪犯串供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我堂姐是一名狱警,曾经讲过一件多年前发生在本地公安系统的一件案情泄露事件,导致已经招供的案犯翻供。
案犯是本地一名农民,跟邻居因平时琐碎事情逐渐积攒了很深的仇恨,丧心病狂的他经过深思熟虑在某个深夜,于被害人家里的炕洞(大西北特有,用来冬日取暖用)里放进大量雷管并引爆,导致被害人一家三口全部丧命。当地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经过侦查,很快就锁定了他为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后,案犯也觉得警方掌握了证据很快招供画押。
案犯在押期间,跟一名管教混熟并关系好了起来有一天,案犯跟管教借了手机,说要跟多病的父亲打个电话,问问病情,管教是新来的警察,经验少,人单纯,于是借给了案犯。也就短短几分钟的时间,案犯打完电话还给了管教。
提起公诉前,按常规再次提审了案犯,谁知,案犯突然翻供,坚决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当着提审警察的面,咬断自己的右手食指,吞了下去。因为,以前的指纹,都是右手食指按的。这个案犯,因为当时勘察现场警察的疏漏以及当时技术手段的落后,导致没有及时提取和固定关键证据。后来因为管教借给他手机,导致案情泄露被他知晓后成功翻供成功。而年轻的警察,也因为违反纪律,引起严重后果,被开除公职,并判刑一年,缓刑一年……
现在,科技在发展,法治在健全,早已出台相关规定:严禁看守所民警携带手机进入禁区,进入禁区之前,必须要在规定地方放置手机。所以,已经基本没有这种可能性了。
你哪怕拿着你老婆的手机号码去公安局,他们也不可能告诉你老婆的具体位置的,因为首先他们估计也是不可能确定了一个实际位置的,仅仅通过一个手机号吧,能够确定什么呀?什么也确定不了。再者,他们如果说真的知道了的话,也不会告诉你的,因为他老婆是自己离家出走的,他是选择不想和你见面的。所以说这种情况下,只能靠你自己去找你自己的老婆的,你自己做了什么对不起他的事情,只有你自己心里面清楚。
公安不会用私人手机号打给对方。
通常公安部门办案时,都是通过座机联系相关人员。不过也是有例外的,例如办案人员,在外需要联系相关人员时,肯定是会用随身携带的手机拨打电话。由于各地经济有差异,不是每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条件在单位设置可以向外拨打电话的固定电话。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给民警配发警务通,警务通就是一个民警私人使用的手机号。
如今很多不法分子冒充公检法等机关实施诈骗,接到相关电话不要急,完全可向110指挥中心,核实人员与事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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