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局只对刚退役的军人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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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只对刚退役的军人负责吗,第1张

退役军人事务局只对刚退役的军人负责吗
导读:不是。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得知,退役军人事务局不是只对刚退役的军人负责,也对所有退役军人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

不是。

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得知,退役军人事务局不是只对刚退役的军人负责,也对所有退役军人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退役军人事务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央关于老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政策

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一:享受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条件是什么需要在1954年11月1日前入伍,年龄在60岁以上(含),并且没有享受到国家关于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怎么确定服役年限是按年计算的,不满一年的也按照一年计算,算头算尾。

三:农村籍专业志愿兵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吗对于专业志愿兵,服役年限可以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的年限,但是转为志愿兵以后的服役年限就不能计算在内了。

四: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如何申请老退伍军人补贴待遇需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和退伍证明材料,向本人所在的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申请并且办理手续,填写相关登记表。

五:老退伍军人补贴政策的标准是多少2010年8月1日起,按照一年兵役每个人每个月发放10元的老年生活补助来计算补贴标准。例如,服役四年,则每个月发放标准为40元

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经商财政部,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适用物件的界定

政策实施物件的人员范围为,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

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一)政策宣传。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等形式,保证将政策内容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防止因政策宣传不到位出现漏查漏认的问题。

(二)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稽核表。

(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稽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影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四)会审认定。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调查核实过程中有疑义的,应逐级请示,确保认定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会审认定的依据应为个人档案、退伍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应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应以个人档案为准。对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申报人,由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员会同同级人武部、村(居)委会和已认定的同乡(镇、街道)、同期入伍、同部队服役的人员进行会审,形成会审纪要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建立档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申报登记人员的资料,要建立健全档案和资料资料,并认真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核查认定工作过程中需要相关人员填写的表格,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作,但表格内容应包括民政部制发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资讯采集表》(附件)中的专案。审定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人员资讯填入《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资讯采集表》,统一录入优抚物件资讯管理系统,与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物件一样,形成每年定期更新机制。

三、资讯资料的统计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物件的审批工作结束后,县级民政部门要及时统计核实资料,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复审、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于10月30日前将本地区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统计结果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民政部、财政部,力争在12月31日前将老年生活补助发放到每一名物件手中。

各地在报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物件的资讯资料时,连同第二年将要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物件数量等情况一并报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制。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即办日程,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稳步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各级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这项工作负总责,遇到重大问题亲自抓,敏感问题亲自解决,棘手问题亲自协调处理,切实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工作力量调配等问题,为政策落实提供基础保障;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靠前指挥,全力以赴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工作人员要分片包乾,责任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政策待遇落实到每一名符合条件的物件身上。

(二)准确把握政策,抓好贯彻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的精神实质、核心内容、基本要求和政策界限,切实理清贯彻落实的思路、对策和措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核查认定工作,做到不错、不漏,严格按政策把这部分人员的身份、服义务兵役年限、年龄等资讯核准。要注意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 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doc88/p-1146349882708

(三)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督促检查。各地要通过各种形式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是要把党和 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爱护宣传到位,把他们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工作相结合,使落实政策、发放补助的过程变为开展思想教育引导的过程。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这个补助各地区的政策不一样,补贴标准也不一样,中央也没有具体的,只是说要优抚退役军人,你可以咨询退伍时办手续的民政局

1968年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费

建议你到当地民政部门的优抚科室进行咨询。据我所知,目前国家发放的参战生活补助范围内不包括炮击金门。

城市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怎么算?

是这样的,城市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后,在正式安置工作期间,民政部门会按当地的城镇最高生活保障水平(城镇低保)发放生活补助。

农村退伍军人的补助政策

2015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退伍军人养老保险新政策:

1、在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未出台之前,农村居民暂按达委办发[2007]55、116号档案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即:凡达县行政辖区内的农村居民,只要本人愿意,可参照全县村(社群)三职干部养老保险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待达到最低享受养老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由达县农村社保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寿终。

2、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程式。首先参保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或达县农村社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缴费标准是: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8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上一年全省平均工资的20%(2008年为4262元),参保农民可在下限和上限之间自由选择缴费额度,且缴费年限不受限制。养老待遇由社会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3、我县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可按上述办法参保,目前没有军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政策。

关于退伍军人的补贴政策

在乡复员军人(包括在乡退伍老红军、红军西路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除按国家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可享受群众优待。在乡退伍老红军和红军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在乡退伍老红军享受商品粮待遇,本人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可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的,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的优待政策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分得的责任田和自留地(山、林),在其服役期间继续得以保留;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仍继续享有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家属城镇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分房人口。经部队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对于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部队的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住房困难的,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现役军人家属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药费,可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内容

对优抚物件实行定期定量的经济补助,是国家保障优抚物件生活的一项重要措施。定期定量补助,即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按照不同的物件和条件,定期(每月)向优抚物件发给一定限额的生活补助费。具体工作内容:

1、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物件的身份认定

下列优抚物件可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根据1979年2月23日总政治部、民政部、财政部、商业部、卫生部《关于退伍红军老战士称号和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意见的联合通知》规定,确定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条件是:①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 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②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③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凡符合上述条件,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稽核,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后,可被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

(2)红军失散人员。根据民政部、财政部1986年12月8日《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规定,凡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 审查,县、市人民 批准,认定其为"红军失散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3)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根据1984年2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总政治部《关于解决在乡西路军老战士称号和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凡经当地 确认为西路军流落人员的,在没有发现重大政治历史问题的情况下,一般应给予承认,并统一称为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4)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根据民政部1989年4月17日《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规定,凡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前,自愿参加中国 领导的人民军队,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的人员称之为在乡复员军人。对居住城市无工作的复员军人也按在乡复员军人对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和部队带病回乡证明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2.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条件和标准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均享受国家提供的定期定量补助。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标通知,规定的补助标准是: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251元;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补助135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补助55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西路军红军老战士,除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外,另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对他们中自理生活有困难的孤老,在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安排到光荣院供养,不愿去的由所在乡、村安排专人照顾,并给予适当的护理费。退伍红军老战士本人的口粮、食油和副食品均由国家按当地机关干部的粮、油标准供应。

对在乡复员军人中的孤老,以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困难的人员实行定期定量补助。部分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也享受这一待遇。1989年民政部、财政部调整部分优抚物件抚恤补助标准通知规定,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各地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对孤老物件应适当优厚;对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服役年限长、贡献较大的老复员军人的补助标准应适当提高。

鉴于目前享受国家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物件,平均年龄已接近70岁,基本丧失劳动甚至生活能力,他们普遍存在着生活、住房和治病困难,除提高补助标准,实行群众优待外,各地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增强他们的保障能力。结束语:他们都是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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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军人的优抚政策 退伍军人的优抚政策

看第多少年退伍的?10以上可以转业!大多数都是地方自己的!地方不通政策不同

老退伍军人补助政策

60岁以上,国家有一个政策,但你们当地 是否执行是另一码事。不过即使执行,也没多少钱,好像是一年兵役每月给10元,6年就是60元。不过现在是城市户口的,就又一种待遇了,可能还要少一些。他如果是城市户口,那过去应该有工作,退休金或者养老保险可以用上的。

84504部队退伍军人的安置与生活补助

首先军人补助政策国家是有档案的,但是你所在的地方不同,所以具体政策你还得去一下下当地民政局去咨询一下

退伍军人补助政策

什么时候就不知道,标准也和当应该是08年的时候,要去当地民证局咨询办理!还要查档案!我父亲也是个退伍兵!79越战退伍的,今年才去办理的!好像是一月200大洋。。。。

(一)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行业、单位要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大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 安置的法规政策,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发〔2008〕2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 〔2005〕23号)精神,切实完成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应 从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中央驻渝单位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要求,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不得拒绝接收 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 处罚,并责令其限时完成安置任务。

(二)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按照“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原则,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 置工作。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的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下达。凡本系统职 工的子女、配偶,由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主管部门不在我市的,由单位直接接收。

入伍

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凡系市政府统筹安置的,由市民 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凡按系统下达的职工子女、配偶安置计划,由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开具安置介绍信。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企事业单位接到安置介绍信后, 应按照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凡安排就业的,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 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凡自谋职业的,应按时足额计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 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工手续。接收安置在企业的,且本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合同期内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要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根据具体实际,可以采取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尽可能缩短退役士兵落户和办理身份证的等待时间。

(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改革力度,更新观念,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按 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精神,相互支持,密切 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其补助标准义务兵不低于 15000元;城镇服现役9年以下(含9年)的复员士官,在15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转业 士官不低于30000元,在30000元的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满10年以上的复员士官,不予补 助。其中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另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五级至 八级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外,另按在乡伤残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严禁以安排就业的名义,将城镇退役士 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转移到已破产或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或财政确有困难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将结合中央财政的补助资金, 予以适当补助。凡“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中央驻渝单位和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自谋职业的,由接收单位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四)各区县(自治县)2009年度的安置任务,必须在2009年12月底以前完成。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必须服从政府的安置和接收单位的 安置,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配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有颇多亮点。

1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退役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定期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2 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应当邀请退役军人代表参加。

被邀请的退役军人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穿着退役时的制式服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

3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参加学校国防教育培训,学校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参与学生军事训练。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三)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5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为退役军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当依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有关机构应当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等必要的帮助。

7退役军人违法犯罪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报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退役军人对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作出的中止、降低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党和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历来高度重视,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政治任务,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它随着国家、军队的存在而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和兵役制度的变革而发展变化。多年来,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每年都要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我市各级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和解"三难"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稳定,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起到了的推动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也有所调整。  义务兵退伍后的安置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由农村来的回农村,由城镇入伍的回城镇,是工人、职员、学生的复工、复职、复学、没工作的另行安置。安置时"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从1993年开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根据形势的发展,陆续出台了有关安置政策。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双向选择、供需见面,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鼓励自谋职业的多种形式开展安置工作。  1、城镇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置,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根据本人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由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享受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我市目前对退伍士兵开展的是由市、区二级政府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进行安置形式。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2、转业士官(原称志愿兵)的接收安置  转业士官:是指第三、四期士官(每期4年)且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或者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但服役未满10年的、本人自愿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士官。  转业士官安置政策的主要依据 自1978年全国人大党委会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后,志愿兵退役安置制度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主要安置政策依据:199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军安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的意见》(国发[1994]6号),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  《兵役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役不满10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10年的,由原征集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费;服现役满30年或者满55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作复员和转业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四)因其它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复员士官的安置 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城镇户口的,按照城镇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复员士官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按照农村退伍兵的安置政策进行安置。《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家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3、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  复员干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退出现身条件且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队干部,须有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另一种是因刑满释放、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等原因不宜安排置业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队干部,由组织安排复员。军队复员干部退役时领取复员费,退役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也不发给退役金。  民政部门对军队复员干部安置的工作职责是:按照计划和政策规定做好接收落户工作。军队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养老、住房、医疗保障、生活困难救助等问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4、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  《兵役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1-4级(原来的特、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原来的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9-10级残疾退役士兵。可享受《军人优待抚恤条例》规定的抚恤待遇,农村入伍的安置问题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无相关政策。  2009年8月,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方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  5、退役士兵的异地安置  允许异地安置的四种情况是: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在驻地找对象结婚或婚后将配偶户口迁往驻地的除外);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的。  6、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国家和各级政府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凡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主动放弃安置由本人自行就业的可享受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包括:我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海府[2009]74号)文件所确定的标准,即:义务兵每服役一年1万元,士官每服役一年6000元发给。士官因特殊情况服役未满一期复员的,按满一期的年限计算,从第二期起,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  同时免费接受一次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劳动部门免费保管档案、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招工时优先录用,参加社会保险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部门收取的合同鉴证费,以及其他有关登记费、管理费的收费项目,税务部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银行优先贷款;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在省辖市以及以下城镇准予落户,为其配偶子女办理农转非并随其落户。  7、认真做好退役士兵信访和稳定工作  (1)正确退役士兵上访问题。退役士兵上访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社会矛盾凸显的具体体现,是一个动态过程,老问题解决了,还会出现新的矛盾。解决有关上访诉求的问题是项长期的任务,还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退役士兵上访,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退役后工作和生活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二是根据《兵役法》和有关安置文件规定,要求其工作和有关生活待遇问题;三是对政策不理解,攀比要求享受相关待遇,甚至对现实不满而采取过激行为。对退役士兵上方的诉求,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始终予以高度重视,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一些对政策不满、期望值过高、顽固坚持不合理诉求的人员,一些政策边缘、心理不平衡、攀比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一些因政策规定滞后、不够完善而未能完全落实到位的人员,不有一些年龄偏大、体弱多病、实际困难较多的人员受个别人煽动,依然在伺机串联、策划集体上访活动。对此,我们要认真做好上访接谈和思想疏导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  (2)退役士兵上访诉求的主要问题:一是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按照现行的安置政策给予安排工作,解决上岗就业问题。二是要求发给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并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问题。三是有些农村退役士兵要求与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或要求政府帮助解决生活、生产、治病、住房和保险等问题。四是农垦系统2004年前的退役士兵要求按城镇退役士兵同等待遇,给予安排工作或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五是有些对象不满足现行的安置政策,提出不合理的问题,坚持不合理诉求。  (3)退役士兵上访的一些诉求未得到解决主要原因:一是现行的安置法规难以执行,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难度不断加大。二是落实安置政策难、解决退役士兵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各区无法解决实际工作岗位,仍然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一些单位以各种理由拒绝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有的单位接收了也一直没有安排上岗。三是自谋职业政策及配套措施不够规范和优惠,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四是城乡有别的安置政策引起一些农村退役士兵不理解不满意,要求给予资金补助和办理社会保险。五是有的单位对上访退役士兵的诉求答复不慎重,乱开政策"口子"而又无法解决和落实,引起负面影响。  (4)在信访和工作中要做好六项工作:一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访工作。要做到有访必接,耐心做好退役士兵特别是农村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内部、把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信访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安置政策,不乱开政策"口子"。二是努力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加强对他们的政治形势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进一步激发他们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觉悟和政治热情,自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认真抓好有关安置政策的落实,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四是妥善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回乡后在生活、生产、治病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做好退役士兵矛盾纠纷的排查摸底工作,认真采取化解矛盾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六是制定和完善工作预案,充分发挥维稳、民政、公安、安全、保障、信访等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

最后说一句 我个人对军人有崇高的敬意 你们辛苦了~~!!!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程序为:

1、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

2、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刑事抗诉书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4、抗诉书没有写明原审被告人准确住址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7日内补充,经补充后仍不明确或逾期不补的,裁定维持原判。

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检察院抗诉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第十三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政策还得看你当地出台的政策,各地方的政策都是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