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上面显示,两名 光大银行 长沙分行的员工,一个叫张弘,另一个叫欧鸿剑,都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人分别受贿250多万元、50多万元。 两人一审结果均获缓刑,受贿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了买房和炒股。 来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刑事判决书,上面显示,两名 光大银行 长沙分行的员工,一个叫张弘,另一个叫欧鸿剑,都犯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人分别受贿250多万元、50多万元。
两人一审结果均获缓刑,受贿的大部分资金用于了买房和炒股。
来看看具体咋回事。
为公司 贷款 提供帮助
两银行员工收受贿赂300万
裁判文书显示,被告人张弘,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另外一个被告叫欧鸿剑,女,196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大学文化,原系中国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职工。
一、经审理查明,张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如下:
2010年6月至2014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弘利用其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人民路支行行长助理的职务便利,为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卓邦公司多次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成某为感谢张弘提供的帮助,多次向其行贿,张弘共计收受成某贿赂250万元现金。
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金蜂星通信公司通过被告人张弘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人民路支行办理了两次6000万元的贷款授信额度。张弘为金蜂星通信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贷款业务提供帮助,金蜂星通信公司总经理曾某为感谢被告人张弘,向张弘多次行贿,张弘共计收受曾某贿赂28万元现金。
被告人张弘共计收受他人贿赂2528万元现金,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张弘为成某控制的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办理的保理融资业务5000万元提供了帮助,成某于2011年5月的一天晚上,安排司机陈某1将50万元现金交给谭某,再由谭某转交给了正在湖南省委旁九所宾馆打牌的被告人张弘。张弘收受该50万元存放在自己家阳台的柜子里。
2、2011年9月份,成某虚构了亚河公司拥有中石化长岭分公司巨额应收账款债权的事实,并以该虚假债权转让向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申请办理保理融资业务8000万元。为了该笔贷款审批通过,2011年9月份一天晚上,成某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的一房间内送给张弘2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2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之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批准了亚河公司的保理融资业务申请。
3、2012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成某为感谢张弘2011年度对其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贷款业务中的帮助,在长沙市解放路 华天酒店 ( 行情 000428 ,诊股)贵宾楼一房间内送给了张弘6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6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4、201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6时许,成某安排司机陈某1到长沙市财信酒店大厦后门送给张弘5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5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5、成某于2012年9月29日下午,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地下二层停车场出口处,以中秋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5万元现金;于2013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春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0万元现金;于2013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端午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2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上述款项共计85万元均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并帮助成某积极与光大银行长沙分行中小部工作人员进行沟通、联系。
6、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成某在长沙市潇湘华天大酒店一房间内,以春节过节费的名义送给张弘30万元现金。张弘收受该30万元存放在自家阳台的柜子里。
7、金蜂星通信公司总经理曾某于2013年春节前夕在长沙市财信大酒店金水湾食府送给张弘1万元现金,2013年端午节前又在同一饭店送给张弘08万元现金;2013年中秋节前在湖南省 农业银行 ( 行情 601288 ,诊股)大楼的新长福酒楼送给张弘1万元现金。
二、被告人欧鸿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欧鸿剑利用担任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主管的职务便利,在经手办理成某控制的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的贷款业务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成某为感谢欧鸿剑提供的帮助,本人或安排周某2多次向欧鸿剑行贿,欧鸿剑共计收受成某贿赂55万元和1台苹果5S手机,具体事实如下:
1、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相继授信、放贷给卓邦公司、中楚公司、亚河公司后,成某于2012年6月17日晚上和2013年2月6日晚上在长沙市车站北路万象新天小区停车坪前,依次送给欧鸿剑40万元现金和10万元现金。欧鸿剑收受该50万元现金存入其控制的户名欧某也账户内用于购买证券股票。
2、2012年春节前、端午节前和中秋节前,成某安排公司会计周某2(另案已判决)到光大银行长沙分行欧鸿剑的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依次送给欧鸿剑面值1000元友谊阿波罗集团的购物卡共计4张和2000元现金。购物卡和现金已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
3、2013年春节前、端午节前、中秋节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银行被告人欧鸿剑的办公室,以拜节的名义依次送给欧鸿剑面值1000元友谊阿波罗集团的购物卡2张、2000元现金和2万元现金。购物卡和现金已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
4、2014年春节前,成某安排周某2到光大银行欧鸿剑的办公室,送给欧鸿剑2万元现金。2014年年初,卓邦公司在光大银行重新授信,成某安排周某2在卓邦公司位于喜来登的办公室,送给欧鸿剑1台苹果5S手机。现金被欧鸿剑用于日常开支,手机被送给其女儿作为升学礼物。
受贿的钱去哪儿了?
被告人张弘收受2528万元后,将其中一部分赃款给其妻用于购买长沙“龙湖湘风原著”的别墅和长沙“新猎鹰公寓”的门面,一部分赃款给其情人夏某购房及装修,剩余部分用于购买证券股票和日常消费等支出。
据其妻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购买了湘波 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罗马广场的门面,张弘分三次在家里总共给了她60万元现金。2013年7月在龙湖地产购买了一套别墅,张弘给了她30多万元。
据其情人的证言,张弘给了她35万元支付房子 首付 款,给了15万元用于房屋装修及给她生活费。
而本案另一主角欧鸿剑在收受50万元现金后,全部用于炒股,收受的苹果手机送给其女儿作为升学礼物。
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弘在成都市双流县租住屋内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欧鸿剑在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竹园公寓的家中被民警抓获。
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欧鸿剑退缴了55万元违法所得和1台苹果5S手机。同年4月5日,被告人张鸿退缴了违法所得18883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张弘退缴了违法所得6397万元。
为了戴罪立功,张弘先供出前下属
后又供出贩毒线索
张弘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时揭发、提供了邓飞跃收受宋卫林贿赂的犯罪线索。
在押期间,张弘企图“戴罪立功”,他供出了他的前下属,后去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任职的邓飞跃。
邓飞跃是张弘的老部下,早在2010年,邓飞跃介绍宋卫林为长沙城投公司办理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并且从宋卫林处收受了回扣。2010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邓飞跃为感谢当时的直接领导被告人张弘在这笔业务中的关照,在光大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张弘的办公室里,将用纸袋子装的4万元现金送给了张弘。
邓飞跃跳槽到广发银行长沙分行后,2014年4月份,成某为请张弘帮忙其拉拢与广发银行长沙分行邓飞跃及其审批部门的关系,送给张弘20万,当天晚上,张弘在与邓飞跃见面后,将其中5万元转交给了邓飞跃,将余下15万元带回了家。
在侦查阶段,张弘便供述了邓飞跃收受贿赂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对邓飞跃进行立案侦查,相关案件已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认为,邓飞跃收受宋卫林现金,已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未予以认定为邓飞跃的受贿金额,因此被告人张弘不构成立功表现。
不过,张弘还举报了一贩卖毒品案件线索。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张弘向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举报了周佳亮贩卖毒品的犯罪线索,益阳市公安局已以周佳亮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其刑事拘留,进行立案侦查。
后面,这条线索已经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查证属实,依法构成立功表现。
两人均获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弘、欧鸿剑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张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欧鸿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另外,被告人张弘辩护人提出以下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是张弘在职期间负责贷给成某公司的银行借款均已收回,未给光大银行造成损失;
二是张弘主动退缴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并愿意继续积极退缴其余的违法所得,悔罪表现明显;
三是张弘在侦查阶段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时揭发、提供了邓飞跃收受宋卫林贿赂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据此对邓飞跃进行立案侦查,相关案件已移送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张弘构成立功,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四是张弘举报了一贩卖毒品案件线索,已经查证属实,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归案,因此张弘构成立功,对其应当减轻处罚;
五是张弘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对其应当从轻处罚;
六是张弘无前科,本次犯罪属于初犯。
而欧鸿剑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鸿剑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欧鸿剑仅仅是光大银行一名最基层的办事人员,没有任何决定、决策权,根本谈不上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欧鸿剑平时表现好,无前科,因法律意识缺乏导致本案发生,但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办案,认罪伏法,且积极退赃以减少经济损失,恳请法庭对欧鸿剑减轻处罚。
法院最后认为:
被告人张弘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弘、欧鸿剑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张弘、欧鸿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张弘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欧鸿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不会幸福。在婚姻当中,一般都是男高女低,而在你的婚姻中,很明显的是男的条件不如你。你找这样一个人做老公,不知图的什么?是除了经济条件之外,其他的都很优秀吗?好象也不是,能够偷拿别人钱的人,道德品质肯定是有问题的呀。
这些钱是怎么偷走的,是拿了现金吗?应该不会吧!你丢了那么多钱,肯定会报警的,不会等他把钱赔光你才知道的。如果是从你的卡里取钱,那密码他是怎么知道的。如果你不告诉他,他能取出钱吗!我对你的问题,有点想象不通。
假如你说的事情存在,你能够原谅并和他结婚,这也是够奇葩的。那你和这样的人婚姻能不能幸福,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他的品质有问题。能对老婆下手偷的人,没有丝毫的行为底线。结婚以后可能会掏光你的收入,成为他的囊中之物,再怎么样,可以自己想象。
偷了钱不去创业,而是去炒股,说明这个人好逸恶劳,没有实干精神,将来结婚以后,必定悠手好闲,吃巧粮食,最后的结果必是一事无成,荒废一生,甚至走上吃喝嫖赌抽,坑蒙拐骗偷的犯罪道路,受到法律治裁。跟这样的男人结婚,你说能不能幸福呢!
从偷钱的那天开始,他就和你分心了。一个和你同床异梦,心猿意马的人,能给你幸福吗?和这样的人生活,你能收到幸福吗?既然如此,答案不就不言而喻了吗。
所以恕我直言,嫁给这种人大概率是不会幸福的!“偷”说明此人品行不端,一个人品有问题的男人能成为好丈夫好父亲好女婿吗?对此我表示高度怀疑。
“炒股”偷钱去炒股说明他不是一个踏实可靠的男人,这种人好逸恶劳,总想着通过走捷径而实现一夜暴富的梦想。试问一个眼高手低的男人是值得依靠一生的良人吗?
“亏损”炒股赔钱,说明他对相关的投资知识一无所知,把股市当成了赌场,以为凭运气赚钱后再撤出来。这种人就是一个好堵且无知无能的人,以后能指望他养家吗?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个男人不可靠,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是很不明智的行为,生活最终会告诉你,你的选择是错误的。
当然,很多时候不碰壁是很难回头的。也许是几年也许是半辈子,这要看你自己的运气了。年少不懂事,有情饮水饱!女人对待感情是很不理智的,尤其是具有“恋爱脑”的女人更是如此。所托非人,代价沉重。
所以永远不要和三观不正的人做朋友,何况结婚。自己一个人不好么,这16万可以逛逛逛、买买买、玩玩玩,干嘛找这么个玩意,嫌自己过得太好了整点事?试想想,早上醒来一睁眼就看见这么个东西日子真心难过啊?扶贫就算了可不要扶邪。
背着老婆炒股,从100万亏到只剩下30万,遇到这种情况最好的做法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第一步:如实跟老婆交代在股市亏损的事实,力争老婆的谅解。
有句话这样说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只要你在老婆为发现之前,你如实向老婆交代清楚,把炒股亏钱的事实告诉她,也许这件事很容易处理,两公婆勇敢面对这个事实。
但如果被老婆发现之后,才去坦白说明事实,恐怕那个时候别这么简单处理了,永远都要知道女人的想法摸不透。还要清楚一点,毕竟是100万,不是100元,这笔数目迟早都会发现,纸包不知火,提前告诉老婆说不定很容易处理,这是当前最需要做的。
第二步:找逢高机会把手中的被套个股割肉,及时的做出止损,只有这样才能遏制亏损进一步扩大,这种非常重要的一步。
割肉之后自己内心也勇敢地接受现实,千万不能由于炒股亏钱70万来个要死要活的状态,感觉已经到了世界末日一样。
只要自己内心勇敢接受亏损的事实,不要存在不甘心,不情愿,想要再度从股市赚回来的念头。发自内心去接受这些事实之后,最后再度进行去走下一步。
第三步:把剩下的30万“套现”意思就是把这笔钱转出银行,最起码这100万还没有亏完,还剩下有30万元,转出银行给生活开销。
把钱转出银行之后,然后带着身份证去证券公司进行销户,只有把证券账户处理了,彻底打消再次炒股的念头,发誓永远远离股市,永不踏入股票市场。
以上就是根据自身情况采取最有效,也是最理想的处理办法,也许这样处理才是最完美的结果。假如采取继续奋战股市,内心不甘心,不情愿的话,想要用30万从股市再度赚回70万元之后才愿意退出股市。
如果真有这种想法,这是不可取的,只怕在股市越陷越深,最终连30万都亏进入,这是最悲剧的结果。所以能及时退出股市,不踏入股市才是最好的办法,一了白了的办法才是最理想的结果,大家是否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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