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主观:未婚生子可以送人。但只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送养。且送养应当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
法律主观:
未婚生子可以送人。但只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送养。且送养应当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 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法律分析:(一)父母双方同意
(二)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民政抚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也即是说,送养孩子必须得经过生父母双方的同意,且有双方共同送养。如果是未婚生子的,也应征得孩子的生父的同意才能将孩子送养。除非孩子生父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否则就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
孩子送养需要以下相关手续:若为生父母送养其子女的,应当有生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与收养人达成协议,并进行收养登记,若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按照前述程序办理收养。
法律分析
需双方一同到民政局办理送养手续。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分析:需要子女父母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送养手续。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法律分析: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其次,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想要要回送养孩子,通常是一是收养人担心被领养人在成长过程中会被送养人找借口要回去,二是送养人一段时间后觉得舍不得或者是看到被领养人在收养家庭过的不幸福想要解除收养关系,那么送养孩子能要回来吗下面为大家介绍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送养孩子能要回来吗
送养的孩子,如果没有办理收养证,可以要回来,协商对养父母一些补偿就行了。如果已经办理了收养证,或者是1992年4月1日之前的事实收养,要回孩子需要养父母同意,如果不同意可以起诉到法院,但要有特殊情况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比如养父母虐待孩子或没有条件再继续抚养孩子等。
二、送养人的条件是什么
1、孤儿的监护人
孤儿已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以监护人为送养人是出于保护孤儿权益的需要。关于孤儿的监护人的选定,应适用《民法典》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儿童福利机构
《民法典》第1094条将1998年《收养法》规定的“社会福利机构”改为“儿童福利机构”,使该项送养人主体指代更准确。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作为送养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体只能是生父母。第二,生父母必须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第三,关于特殊困难的证明。
4、监护人送养子女的限制性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变更亲子关系对父母是不利的,因为送养有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将直接导致该生父母的亲权消灭。
5、生父母应共同送养子女
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收养关系一旦成立,虽然并不影响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亲关系,但是生父母将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因此,送养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在送养子女时,法律规定应当由双方共同送养,任何不经对方同意的送养行为,都是严重侵犯对方亲权的行为,也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法律关系。
三、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二)收养的消除效力
消除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消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三)养子女姓名权
子女姓氏的更改,是收养的法律效力的表现之一。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前述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我国收养制度中,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
(五)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发生的法律效果。收养关系解除后,根据被收养人此时的年龄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首先要解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利益保护问题。法律应始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没有继续对未成年被收养人提供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不会继续承担与此相关的经济支出。
2、对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否恢复的问题上,法律赋予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以选择权,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给付义务。《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综上,我国收养关系成立后有两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一是双方因收养协议解除,二是因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送养孩子能要回来吗的相关内容。
1、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2、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3、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一、领养孩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领养孩子的流程是:
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此时无论生父母之间是否是夫妻关系,都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其中一方不同意送养的,另一方不能送养。但是,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允许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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