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对于孩子领养来说,孩子领养要办理孩子领养的手续,一般来说,领养孩子要符合领养孩子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应该如何去办理相应的手续呢一、在医院领养孩子手续 抱养孩子需要的手续: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对于孩子领养来说,孩子领养要办理孩子领养的手续,一般来说,领养孩子要符合领养孩子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那么应该如何去办理相应的手续呢一、在医院领养孩子手续
抱养孩子需要的手续: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三、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流程
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处理:
(一)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收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在财产和生活困难有争议的,一般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经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处理解除收养的纠纷,应当坚持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双方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解决:
1养父母和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查明情况,听取被收养人的意见,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处理。
2养父母不尽抚养义务,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应予解除。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的恶化,再继续共同生活对双方均为不利,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4、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5、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6、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7、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在医院领养孩子手续的相关内容,办理手续的过程中,要按照手续的相关要求来办理手续。
收养孤儿需要以下手续: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收养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领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能力的抚养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领养人子女证明;
(6)领养继子女,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一、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2、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总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收养的机关有公证机关、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分析:送养孩子要符合以下规定:(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二)民法典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未婚送养孩子需要的手续有:
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的书面意见;
2、如果监护人是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监护责任证明和孤儿父母死亡的宣告书,或者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书,以及对收养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证据。
单身领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单身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如下: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赡养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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