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和老婆芜湖市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目前只有我自己有公积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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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老婆芜湖市想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目前只有我自己有公积金,自
导读:最多可以贷50万公积金贷款条件: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5购买

最多可以贷50万

公积金贷款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缴存状态正常,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和良好信用;

3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4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住房合同、协议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住房的,已经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全部费用30%的前期费用;

7建造、翻建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8大修住房的,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9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10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01

都说兄弟之情血浓于水,当一方有困难之时,另一方总会发扬亲情的力量,想方设法帮助对方一把。

帮忙也有大帮和小帮,举手之劳的帮忙,则不足挂齿,也是体现兄弟情谊的象征。

如果是大忙,比如说赠送或者借给对方较大数额的财产,是否合适,是否能这样操作也要放在特定场景下进行综合考量。

虽说兄弟手足情深意浓,但亲兄弟也要明算账,兄弟之间有经济来往也必须得厘清缘由。

02

哥哥大刚早年大学毕业出来就进入房地产行业,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再加上自己本身身处房地产行业,有着对房市天然的敏锐嗅觉。

因此,在当年房价低迷之时,大刚靠着自己的积蓄加上亲戚朋友借来的钱,低价买了一套房产,没过两年,房地产行情有了起色,之前购买的房产大幅升值,自己后来不仅还清了亲戚朋友的借款,还有一定结余。

借着房地产行情向好的势头,大刚又拿着自己结余的积蓄继续购买房产。

所以在大刚结婚之前就已经有了两套房子,婚后哥哥大刚职务得到了提升,收入也是水涨船高,加上自己妻子的积蓄,两人婚后又购买了两处房产,其中一套是别墅,供夫妻二人居住。

而弟弟小刚就没这么幸运了,大学毕业出来之后正赶上房价大涨的时候,靠着自己微薄的薪水根本无力购房。

这时正好弟弟通过相亲认识了一个女友,女方家要求结婚必须买房,否则一切免谈。

弟弟小刚很是为难,自己父母都是普通的城市打工者,供兄弟二人读书大学毕业就已经非常不容易了,根本不敢奢求父母能对自己有所赞助。

小刚回家愁眉苦脸,父母一问,得知小儿子的女友要求不买房不结婚,可父母口袋里面也没钱,父母心里比小儿子都着急。

等小儿子走后,父母打电话把情况告诉了大儿子大刚,想让大儿子送一套房产给弟弟结婚用。

大刚想到自己父母打工供养兄弟二人上学的确不容易,身上也的确没钱,弟弟结婚要房子,两人从小长到大,关系一直不错,自己身为大哥不能见死不救。

所以大刚在电话里面就一口答应了父母的要求。

可没成想,大刚把自己的想法告诉自己妻子的时候,妻子表示极力反对,认为小忙也就算了,送一套房子不是小事,坚决不同意。

大刚见妻子不同意也恼怒了:“我送一套我自己的婚前房产给我弟弟怎么了?我又没动我们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你要是送房子给你弟弟,那咱们就离婚!”妻子也是毫不退让,甚至把离婚的狠话都说了出来。

大刚生气归生气,毕竟夫妻多年,从未有过上纲上线的矛盾,一边是自己的发妻,一边是自己从小到大的亲弟弟,而且自己想送的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大刚既纠结也为难。

03

这的确是一件非常让人难以立判高下的事,很难做出兼顾双方的决定。

虽说想送的是自己的婚前房产,但结婚了之后,尤其是结婚多年下来,情理上妻子应该是把大刚的婚前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法律是法律,情理是情理,尤其是夫妻在一起共同过日子,有的事情都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那只会陷入死胡同。

法律规定是死的,情理是有温度的,小刚是大刚的亲弟弟,兄弟二人有手足之情,无可厚非,但小刚并非是大嫂的亲弟弟,自然大嫂不会理解和待见丈夫大刚的想法。

再者,送房产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肯定不是小事,必须要和自己的妻子商量过后再做决定,先斩后奏极容易衍生出家庭矛盾。

如果可以,大刚可以事先和自己的妻子进行商量,最大程度尊重妻子的想法,妻子不同意,可以进行劝说,如果无法劝说成功,也可以想一个折中的办法,比如可以借一套房产给弟弟结婚,将房产按照市面价便宜点折现给弟弟,约定弟弟婚后攒钱还这套房产的钱。

方法其实有很多,通过沟通和思考,也许不一定能让双方都满意,但多少可以尽最大程度折中双方的想法和态度。

从大嫂角度看来,自己多少有一定必要理解丈夫的兄弟情义,能理解丈夫兄弟情谊的妻子也必定会得到丈夫的珍惜和理解。

而从丈夫大刚角度看来,免费白送一套房产给弟弟,也确有不妥之处,先不说没有事先和自己的妻子打过招呼,这样白送的方式,可能会助长弟弟不劳而获的思想或者其他一些消极的想法,可以采取半卖半送等方式,让弟弟也懂得奋斗的含义。

04

兄弟之间的情感是世界上最珍贵的感情之一,但面对物质考验的时候,理性有必要占据主导地位,有温度的理性决定往往才是让人最容易接受的。

一味地以感情绑架利益无关方,不仅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很可能使自己陷入自我的情感是非观中,多方兼顾,理性思考,才不至于让感情失去原本真正的温度。

截止2019年,芜湖并没有发布限购令,外地户口是可以在芜湖买房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扩展资料: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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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这种情况来讲,同居几年都不会影响双方之间钱财上的分数关系,正常来讲,如果是男方拿出了60万来买房子,然后是男方提出来分手的话,那么女方应该会得到一部分的补偿。

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的话,那么男方这60万可以要回来,因为双方没有再确立婚姻关系,没有领婚姻证的时候,也没有经过法律的正规程序之前他们都属于独立的双方。

基本上各自所拿出的钱财都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女方拿着钱也基本是属于女方,关键是看这双方之间的关系,如果他们能够协商的好的话。

可能直接协商就能解决,如果协商不好的话,那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毕竟60万是一个不小的数目。

你用女朋友的名额去买了,我首付钱你给她如果将来他不愿意和你结婚了,你要能够证明这个首付钱是你给的,比方说让他给你打一个借条,或者是你给他的转款记录,或者是你们有微信以及通话记录等流程内容。其实最好的办法是你们要结婚,成为你们的共同财产是最好的。

您好。

写名字并不是赠与行为,只是加了一个名字,享有共同的房权。

夫妻结婚之后的收入,买入都算是婚后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夫妻间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如果有婚后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了婚后夫妻各自的收入怎样分配,那么婚后取得的财产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分配;

如果没有婚后财产协议或者协议约定无效时,就要遵循《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的规定。

第一:法律规定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三)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婚姻法》解释规定

1《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以上几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希望能够帮到您,谢谢,望采纳。

法律分析

买房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根据各地购房政策的不同,当事人在本地购买房屋时,需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夫妻有购房需要的,需要双方携带本人证件及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查验有关证件及产权,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并登记;2、如果当事人在外市购房,则应当根据城市的不同要求,办理相关证件;3、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可以办理立契手续。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