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写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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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写会计分录?
导读:逢年过节,公司赠送客户自家产品时,应视同销售处理。可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公司赠送客户产品的会计分录若是将产品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

逢年过节,公司赠送客户自家产品时,应视同销售处理。可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库存商品科目等进行核算,具体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公司赠送客户产品的会计分录

若是将产品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库存商品是什么?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库存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

生产成本

科目转入

库存商品

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企业销售商品时,为提升销售量,一般采取赠送商品的方式吸引顾客。销售商品的同时赠送商品,应怎么做会计分录?

销售商品赠送商品分录

1、购入促销赠品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简而言之,库存商品指一切闲置的,用于未来的,有经济价值的商品。

销售商品收入会计分录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核算

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所产生的收入。

本账户期末应无余额主营业务收入属于损益类科目,其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在"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下,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企业应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该科目可按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余额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需要注意的是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在具体核算时。不得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

也不得以营业外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即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区别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进行核算。

对于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的那部分后的余额工程。

分情况处理:如果工程项目已经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工程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因必须试行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

所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是尚未办理竣工手续的,应当自达到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

按暂估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待办理竣工手续后再做调整。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账户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贷方登记期末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数,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营业外支出

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会计分录: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的时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