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支付给客户的佣金要交税,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应按3%的预扣率预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
支付给客户的佣金要交税,取得的佣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应按3%的预扣率预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按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现凡是礼品都需要纳税的。
按公司常规入账:
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
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具体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是指自产自销的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视为销售,交纳增值税。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异地存放货物的涉税处理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银行送的礼品视同销售交增值税方法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客户端)”。在交税前,必须先完成申报工作。
2、点击“税款缴纳”,按提示选择缴款方式。
3、最后,选择“申报结果查询”,系统显示“扣款成功”,增值税交税完毕。
可以开增值税发票,但是这个账务处理需谨慎。因为给客户送礼品,在税务角度来看的话,涉及到偶然所得,要交20%个人所得税。我们公司之前买茶叶送客户,后来税务稽查过来补缴了这笔的税的。 不知道你能不能理解这个送礼要交税的概念。但是我绝对没有忽悠你。建议你账务处理时,把这个当做办公费或者职工福利费处理,具体看你买的礼品是什么东西。
这个查税的不对。样品赠送给客户的是不要交税的。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编辑本段]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
法律主观:
问:营业税 纳税 人赠送客户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 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其他个人按 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因此,营业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也要纳增值税,无偿赠送客户礼品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有限 公司 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 函〔2006〕1278号)规定:“中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上述文件仅适用于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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