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赠送怎么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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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赠送怎么做账,第1张

外购商品赠送怎么做账
导读:1、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库存商品基础分录: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

1、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库存商品

基础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送的是境内客户的话,采买时候是根据国外的证明或是单据,或是通过国内平台下单买的,平台的发票入账,赠送客户是视同销售,

2、境外采购境外赠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如果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属于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有些生产型企业,会将自家工厂生产的机械设备送给客户,那么对于赠送给客户的设备,该怎么做账呢

赠送给客户的设备怎么做账

一、自产,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将视作销售。

1、赠送的时候,以自产产品为前提,该怎么做账会计分录怎么写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的时候,如何做账,会计分录怎么写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

1、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赠送客户礼品个税问题的处理

1、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除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以外,应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如果企业赠送的礼品为自产产品,则个人应税所得以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来确定;如果赠送的礼品为外购商品,则个人应税所得以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来确定。

第一种方式:外购商品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不确认收入,但是由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还是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方面还是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对商品买多少赠多少的,属于捆绑销售。这种方式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赠品

第三种:直接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者,如钥匙扣、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如企业收到赠送的商品没有任何发票,则按公允价值:

借:库存商品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接受捐赠时,捐赠收入先计入“待转资产价值”科目。在交纳所得税后,再将已交纳税款部分的待转资产价值转出。

同时,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借:长期待摊费用/合同取得成本(代理期限超过一年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说明:(1)如果代理期间在一年及以内,可以直接在支付当期计入损益;(2)收取代理费的供应商属于“销售无形资产”,在收取费用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3)“合同取得成本”,为执行新收入准则后使用的科目。

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纳税

一、功产(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

1、赠送的时候(自产的产品为前提)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

1、入库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银行存款

2、赠送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库存商品

赠送客户的商品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公司赠送产品怎么入账?

进销售费用,相当于广告费了。广告费应该是不能超过年收入的15%如果超过15%可以下一年继续扣除。

财务做账时,赠送的东西怎么做?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贷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处理

外购商品作为赠品如何做账务处理(急)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所以你先做入库处理。借:原材料

应缴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赠送:

借: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贷: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用于赠送的商品,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促销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帐面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平均销售价提取税金阀

销售100个结80个分录

借:应收帐款(100个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80个的)

贷:应收帐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个的)

贷:库存商品

请问企业无偿赠送他人自产产品要怎么做账? 谢谢

无偿赠抚他人产品,要做视同销售,并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赠送的物品怎么做账

买一赠一”作为商业零售企业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那么“买一赠一”行为在企业所得税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2008年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将“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产生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新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衔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使“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有了明确答案。

一、税法基本规定。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政策解读及举例

1、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实质就是将企业的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来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文件的关键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举例说明:如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形式销售,销售A商品,售价不含税(公允价值)1000万元,成本700万元;同时赠送B商品,同类不含税售价(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则该企业“买一赠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1)确认A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1000/(1000+50)100%=952%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952%=952(万元)

则 A商品的销售收入=1000/10501000=952万元,A商品对应成本为700万元。

(2)确认B商品收入:

①计算分摊比例(50/(1000+50)100%=48%

②计算应分摊的销售收入100048%=48(万元)

则B商品的销售收入=50/10501000=48万元,B商品对应成本30万元。

(3)该企业应交纳企业所得税=(952-700+48-30)25%=675万元。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作为视同销售,也就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所列举的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那么“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规定会不会产生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呢?

举例说明:某超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2009年12月开展节前促销活动,该超市服装柜推出了一项某品牌棉袄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凡购买大号棉袄一件,赠送同品牌小号棉袄一件,该品牌棉袄大号进价150元件,售价220元/件,小号进价22元/件,售价40元/件,月末结账前,经核算12月份共销售该品牌大号棉袄900件,票以开、款已收。

(1)该企业的会计帐务应该如何处理呢?一般来说:

收到赠送样品如何做账

直接做到外帐。不用入帐。我们公司都是这样做的。有个记录就行了。

接受赠送的商品再销售,该如何做账?

我认为不应做固定资产处理,要作为库存商品。不然要交税的

受赠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库存商品 3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

销售时,把电脑当作商品销售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库存商品 3000

无偿赠送的,为视同销售,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采购商品用于赠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有一些公司是会赠送自己的产品,有一些是外出购买别人的东西来做礼品赠送,那么采购后用于赠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如果你对这部分内容不了解,那就和深空网一起来学习吧。

关于外购后赠送的相关知识点

企业发生促销展业赠送礼品,属于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发生的促销展业赠送礼品等支出,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购进的商品在计入促销费用同时,要注意两点涉税问题: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将购进物品的进项税转出并转入促销费用,不准作为销项税的抵扣

外购货物用于赠送的会计分录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包括进项税转出)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不可能向受礼人索取个税,只能自己垫付)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3、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4、结账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采购商品时,发生的运费应该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给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为了促进顾客消费或是增加企业信誉有时会给客户赠送商品,在做账时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那给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企业给客户赠送商品的会计分录

1、企业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购进商品赠送给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4、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发出商品——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费用是什么?

销售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现凡是礼品都需要纳税的。

按公司常规入账:

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

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企业的礼品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收礼的人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是由送礼的人代扣代缴。具体按《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增值税是指自产自销的产品作为礼品送给客户,视为销售,交纳增值税。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