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企业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客户,税务上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购进商品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购进商品赠送给客户,分录如下: 借:销
企业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客户,税务上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其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购进商品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将购进商品赠送给客户,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从接到客户订单开始到把货物送到客户手中,一般经过以下几个物流环节:
1 订单接收:客户下单后,物流公司接收订单,确认订单信息和需求。
2 订单处理:物流公司根据订单信息进行分拣、包装、标记和装载等处理。
3 运输:物流公司将商品运输到目的地,包括陆运、海运、空运等。
4 仓储管理:物流公司对商品进行入库、出库、库存管理、盘点等操作。
5 分销配送:物流公司将商品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分销配送,包括批发、零售等。
6 售后服务:物流公司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退换货等。
此外,还有情报信息等环节,情报信息包括库存控制、采购、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加工等。
基础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送的是境内客户的话,采买时候是根据国外的证明或是单据,或是通过国内平台下单买的,平台的发票入账,赠送客户是视同销售,
2、境外采购境外赠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如果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属于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1、向优秀员工颁发现金奖励
年会期间,企业向本年度评选出的优秀员工颁发证书以及现金奖励,属于年终奖的,可以选择单独计税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终奖金以外的奖励,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制造费用等——奖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外购礼品赠送客户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需做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做账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所得税方面,外购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应视同销售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针对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限额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方面,对于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礼品供应商同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等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实际承担增值税为0;当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礼品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情况下),此时视同销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在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承担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为确认的业务招待费的全额,而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仅能扣除实际发生额的60%,剩余40%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赠送礼品,应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礼品价值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适用20%税率),实务中,这部分税款是由企业承担,计入“营业外支出”,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3、外购礼品赠送内部员工
外购礼品年会期间发放给本单位员工,账务上计入福利费,增值税方面,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购进货物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个税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法量化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发放时,根据员工所在部门,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类科目: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商品时,也可以直接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此时做账时,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库存商品”,后期无需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企业将自产货物发放给员工
会计处理上,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相关收入、成本的确认和结转和正常销售产品一致。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发放给员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具体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5、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客户
企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均需视同销售,账务上不确认为收入(不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直接计入费用支出,同时注意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的规定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法律主观:
随货赠送不属于视同销售。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客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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