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赠送客户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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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赠送客户进项税可以抵扣吗,第1张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导读:不可以抵扣。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只能抵扣与其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赠送商品给客户属于一种促销或营销活动,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于这些赠送商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税法规定,合理

不可以抵扣。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只能抵扣与其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赠送商品给客户属于一种促销或营销活动,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于这些赠送商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税法规定,合理区分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确保遵守税法并符合纳税要求。

法律主观: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 商业零售业送出的 公司 自身销售的商品给客户,请问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计税基础是什么 解答 1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 消费税 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外购货物赠送给客户视同销售的计税依据按照以上三个条件顺序确定计税依据(确认销售额)。

法律主观: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在活动宣传过程中赠送的,是需要 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就是不需要缴纳的。

法律客观: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在商业合作中,经常会出现赠送客户服务的情况,比如合同上注明服务期限为1年,并依此计算服务费,但同时赠送3个月服务。那么赠送的服务需要确认收入吗?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赠送给客户的服务怎么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如果是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销售收入;如果没有按照折扣的形式开具增值税发票,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建议按照折扣的方式开票。如果没有开具折扣发票,应将收入分摊至赠送的月份,赠送月份按照分摊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销售服务并赠送服务时,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法规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但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