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女孩称被侵犯报警多次未立案,当地对此事作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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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女孩称被侵犯报警多次未立案,当地对此事作何态度?,第1张

甘肃女孩称被侵犯报警多次未立案,当地对此事作何态度?
导读:    甘肃有一女孩称自己被侵犯,可是报警了几次,每一次都没有立案,这位12岁的残疾女孩欲哭无泪,这都得从一封举报信说起,当地经过检查之后表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所以不予立案,可是对于这样的说法,孩子家属都不认可,一次又一次地申请复议,直到事

    甘肃有一女孩称自己被侵犯,可是报警了几次,每一次都没有立案,这位12岁的残疾女孩欲哭无泪,这都得从一封举报信说起,当地经过检查之后表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所以不予立案,可是对于这样的说法,孩子家属都不认可,一次又一次地申请复议,直到事件被曝光,当地的民警说这不属于县镇公安局,随后当地的相关部门表示会进行核查落实,落实之后将会发布公报。

     这位女孩是一位残疾少女,幼时就遭到母亲的抛弃,而女孩父亲又属于常年患病,基本上这位女孩都是马先生照顾的,对于子女的遭遇,马先生表示这对孩子影响很深,根本无法正常上学,当时家属也立刻报了案,不过公安局是给予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对于这样的认定,家属们都无法认同,因此又再次复议,但最终还是同样的结果,得到这样的结果之后,家属继续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可依然石沉大海,家属和相关单位是反反复复的沟通过,但是这个案子始终是没有得到真正的回复。

     忍无可忍的马先生,就这件事情在网上进行了,举报这封举报信,前前后后把这些事实都充分的讲解了出来,当地对于这件事情的态度就是会进行审查,落实之后会发布通告,不管怎么样都希望有一个公正的调查结果出现。

    值得庆幸的是案子终于成功立案,嫌疑人也被成功抓获,家人们原本是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的,可一次又一次的让家属们感到心寒,这件事情不管是怎么样的,始终也要有一个结果,同时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情真的也应该重视起来,如果是犯罪的人绝对不能轻饶,同时每个女孩都要有一定的安全意识,这个孩子的身世本就可怜,更是要小心谨慎,别掉入陷阱。

     

①是行政拘留的,可以向拘留所申请不予收拘;

②是刑事拘留的,如果犯罪不是很严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情形可以申请取保侯审;

③属于拘役的,基本上不能只因为有小孩要照顾就申请监外执行。

法律分析

行政拘留的,因为行政处罚需要符合比例原则,因此如果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拘留所申请不予收拘,拘留所会通知公安机关;

如果是刑事拘留的,取保候审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取保候审本身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可以适用,如果已经办理了取保候审,说明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几种情形,本身的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因此,如果嫌疑人本身涉及的犯罪其结果比较严重,性质比较恶劣的,不应当采取取保候审。如果犯罪情节不严重,嫌疑人危害性不大的,提供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之后可以取保候审,如果不能提出的可以改为监视居住。

如果是判处拘役的,一般不能称为“拘留”,同时拘役期间如果只是因为小孩无人看管的,不能适用监外执行。

建议把孩子交给亲属抚养,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的可以交给政府,安排抚养机构。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出具不予收拘通知书,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一) 不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四) 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 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交警霸气喊话开路送高烧孩子就医,家长遇到这类情况的话,第一时间是寻找120急救中心的帮助,如果是自己开车带孩子去医院,路上又拥堵的话,当然是要寻找交警的帮助。小孩子生病的话,不要慌张,看严重程度,感觉不对劲的话,立马要去医院,而且小孩子因为年龄小,抵抗力差,对药物的反应作用也不相同,所以不要给孩子轻易喂药,一定要去医院寻找正轨医生的帮助。切不可忙碌中失去了分寸,带着孩子去住院的时候,要多个大人陪同,带好常备用品,

一、小孩子发烧不严重的话可以采取物理降温。

孩子生病会分为多种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发烧的话,要采取物理降温的方式,贴退热贴,敷毛巾等等这些物理方式,切不可擅自做主,喂孩子一些感冒退烧的药物。错误的用药,不仅会加重孩子的病情,而且药物排斥的话,会加重孩子的病情,所以 如果孩子单纯的是发烧的话,家长不要着急,要采取物理降温的方式,时刻观察孩子的体温变化情况。

二、其他病情的话,看是不是积食。

小孩子因为会饥饿和饱腹没有明显的感觉,所以遇到自己喜欢的食物,会暴饮暴食,这样就会加重肠胃负担,形成积食。积食就会呕吐,这种情况下,不要轻易用药,只要暂停喂食,带着孩子多运动一下,等到孩子恢复正常了之后,再正常的饮食即可。病情通常在几个小时之内缓解,家长也不用过度紧张。

三、其他突发类的情况要寻求医生帮助。

当然,上面的两种情况,都是简单的处理。儿童出现状况的疾病是多种多样的,遇到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寻找医生的帮助,遇到病情特别危急的时候,可以拨打110寻求医生的帮助,警察会帮忙开出生命通过,保证救护车的顺利通行。当然,这种都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通常情况下,还是不要随意占用公共资源。

民事拘留对孩子以后没有影响。被拘留过对子女影响不大,拘留属于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案底是指犯罪记录,案底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拘留不会留案底,不会有影响。但是如果确实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后,会有案底。父母因民事纠纷被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拘留的,对孩子没有影响,司法拘留不是刑事处罚,对孩子的生活和工作不会产生任何的影响,即使孩子去从事警察一类的工作,也不会有任何的限制,父母存在刑事处罚,对孩子的工作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孩子无法从事特定的工作。拘留属于强制措施,如果拘留后无罪没有处罚,当然也不会影响子女。一般考公务员、事业编、参军等都会要求进行政审,主要审查直系血亲中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的政治问题,父母受治安拘留不属政审不合格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条 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司法拘留可以保释吗

司法拘留不可以保释。司法拘留又称为民事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人依法暂时扣押,拘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关在公安机关拘留所内,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合并处罚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这件事情首先的确是病人儿子不对,他不应该辱骂医生,但医生也受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也不应该出手去打病人儿子的眼睛,既便之后医生被踢了受伤,但因为医生也有打人的行为,他也要付一定的责任,所以才会被拘留。

回应失学:可办手续借读

天水市秦州区教育局经调查后称,2013年10月29日,秦州区育生中学一杨姓副校长受其表弟之托,在没有请示校长、没有履行任何程序、没有任何借读手续的情况下,轻信杨某父亲所谓因其工作调至市区需孩子借读为由的谎话,擅自作主、私开证明,将原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学初三学生杨某接收到秦州区育生中学借读,该生到校后正常上学。

育生中学该杨姓副校长知情后,因其擅自安排杨某借读深感紧张,加之杨某家长迟迟不能提供其承诺的工作调动证明,深感压力巨大,又私下和杨某家长联系做工作,让杨某尽快返回原校就读,以图掩盖其私自安排借读生的错误行为。杨某父亲表示同意,并出具了为该副校长推脱错误责任的所谓书面说明:“现杨某离开育生中学,与育生中学没有任何关系”。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了网传杨某18日早上离开学校的一幕。

经核查后,秦州区教育部门表示,杨某可在秦州区育生中学继续借读,并需补办正式借读手续,也可返回原张家川县张家川镇中学就读。

家属回应: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

不知道孩子行政拘留7天到底是犯了什么法,目前我最关心的,是孩子这次的经历和打击,会不会影响他以后的生活。——杨某父亲

对于警方的指控,杨某的父亲杨牛胡认为,杨某发布这些消息之前,县城的许多居民都知道这些消息,都在传播,杨某并非这些信息的制造者。他还提到,警方曾于2013年9月18日在网上发布的通报中称,“死者家属主观臆断并利用他人炮制舆论散布死者高某系他人殴打致死并抛尸,以此误导群众,混淆视听,严重干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也能证明杨某并非谣言制造者。杨牛胡称,他们家与死者高某家并无关系,虽然儿子发了微博“看来必须得游行了”,但并不能说明他儿子就是游行的组织者,“这件事(煽动游行)肯定有很多证人,等律师介入此事了解情况后,就会有一个真相”。

律师回应:警方需拿出煽动证据

即便杨某发布的微博被转发了500次,也不能认为就构成了犯罪,这要看微博信息与造成的后果是否有直接关联性。——杨某的代理律师王誓华

2012年9月20日下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誓华接受杨某父亲杨牛胡的委托,担任杨某的代理律师。王誓华认为,杨某“看来必须得游行了”的说法,只不过是未成年人在思维不完善状态下的推测,充其量是表达这名初中生对这件事的看法,并非号召大家去游行,警方指称杨某煽动游行要拿出证据。他表示,从网上披露的信息来看,杨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他将尽快赶赴甘肃张家川县,会见当事人,了解详细情况,对此案从法律上进行评估。同时,王誓华表示,仅因为在网上发了几条帖子,就将杨某刑拘,会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使他以后的性格变得偏执起来,对其一生的成长都是不利的。

专家看法:“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

北京青年报记者就“初中生发帖被拘留”一事请教了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毛律师就案件其中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

第二,该初中生在网络上“编发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必须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后果有那么严重吗?司法解释第五条里面第二款写道,犯罪涉及编造虚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及到场所中其他公民的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院内假称有炸弹,造成观众混乱引发了踩踏事件的情况,而这件事未严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当地警方对法条的理解有弹性并有自由裁定权,而司法机关有进一步解释扩大的倾向,但从刑法原理上说,刑事诉讼法是最后的手段,刑诉案件处理中常提到“谦抑原则”,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机关只有在该法规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毛立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后在微博上表示:“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至多治安处罚,动辄刑罚伺候,刑法的谦抑精神何在?”

外媒关注(据参考消息网报道)

2013年09月20日,BBC报道,此案是中国司法当局2013年9月10日开始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利用“转发超过500次”而刑事拘留“造谣者”的第一起案件。

2013年09月23日,英国媒体称,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一初中生因“发帖转载500次以上”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刑事拘留,受到法律界人士质疑。

甘肃“天水甘谷发布”公众号通报一起未成年人霸凌事件的调查结果:案件发生后,已对6名未成年涉案人员进行法治教育,并令其监护人主动到医院看望受害人并赔礼道歉。同时通报披露,网上反映的涉案人员王某(女)的父亲曾为甘谷县公安局“协警”的情况属实。对于网上发布“我里边有人”等不当言论的非该案涉案人员苟某某(未成年人),公安机关进行了批评教育。此前,6名未成年霸凌者围殴1名女生致轻微伤,受害者父亲曾表示,女儿现在的精神状态不太好。

校园霸凌情况时有发生,包括那些霸凌者,还有霸凌者的父母以及学校的老师和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那些被欺负的孩子而言,他们任何逃脱的理由都是苍白的。我中学的时候,就曾一直被欺负,甚至每天中午午饭省下来要上交保护费,还时不时的会被打耳光,踢两脚。当时单纯的以为告诉老师就行了,老师去找那些霸凌者谈话,他们均不承认,即使当众很多人看到了,也没人敢为我作证。最后老师给我安了一个诬陷的罪名,第二天又被揍了。然后又告诉了老师,清楚地记得老师说了一句话,为什么不欺负别人,总欺负你呢。从此人生中很长的一段时间就对老师这个职业很反感,觉得他们都是邪恶的保护伞。希望对那些校园霸凌者严惩直接送进去,永远不要放出来,对于那些为他们说话的成年人能枪毙就枪毙,到现在我也是这样的态度。 

甘肃天水甘谷校园霸凌事件通报。希望被霸凌的女孩尽快走出阴影。面对霸凌要勇敢说“不”!家和学校要做好反霸凌意识培养,关注儿童心理成长,让孩子们了解校园霸凌,更好地学会如何保护自己。未成年霸凌,应该有相应的处罚机制,小不教大了之后更加坏,还要有对其监护人惩罚机制才行,要让他们认识到这个后果的严重性,要不然会一点点都不会警醒。 这种其实应该重罚加教育,轻飘飘的谁怕呀,出来还会比变本加厉,有些时候,心理的伤害比身体的伤害严重一万倍,未成年也的确是个保命符,但这不是你随意欺负他人的通行证。 

未成年不是你们的保护伞,那些霸凌者深知自己是未成年人,犯事不会被重罚,更加肆无忌惮,可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实际保护的是那些未成年人霸凌者,而那些真正在霸凌事件中受伤的孩子,得独自吞咽苦痛,独自疗伤。 就这么算了,等于变相鼓励。是第一次伤人么,是第一人受伤么,恐怕早已嚣张跋扈惯了。违法犯罪的猖狂,遵纪守法的卑微,到底是哪里出了问题。

要说有伞倒不至于,最多算狗仗人势,自己这德行,当然教不好孩子。虽然不算公职,但也沾了个警字,这素质比小区保安差远了。说是校园霸凌,本质还是故意伤害,甚至还是有组织的。像这种有多人情节的,更应该从严从重处罚,否则只会变本加厉,甚至还成了炫耀的资本。校园霸凌无小事,关乎着每个孩子的未来,更关乎着社会的未来。除了做好心理疏导,更应每一起都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做到严厉震慑。学校和老师也要做好引导,要有正确三观,要分清是非黑白。可别说怎么就欺负你,你也有问题这种话,孩子心理阴影只会更大。其实,没什么原谅一说,最好再也不相见。就算你改好了,想做个好人了,也永远无法弥补,那个夏天所带来的伤害。

遭遇校园暴力,说明已经发生了。这就跟发生了火灾一样,无论你是报警呢,还是消防车消防队消防员呢,还是追究责任呢,损失已经造成了。所以,遭遇,已经发生,再怎么处理,再怎么出招,也都是下策。我建议,尽可能预防。怎么预防? 甘肃天水通报女生被霸凌对于小学生初中生,关键还得靠学校靠家长提前预防。

先说个害群之马成语故事:一天黄帝带前往具茨山求见大隗。路遇一个放马的小童儿。小牧童天真的神气引起了黄帝的兴趣,不禁和他开起了玩笑:“你聪明呀!孩子。你既知道具茨山,又知道大隗神住处,真不简单。我想再请教请教你,治理天下的道理,你可懂吗”小牧童不以为然地说:“知道——治理天下的人,其实与放马的人没什么两样,只不过要将危害马群的坏马驱逐出去而已!”黄帝很满意男孩的回答,称他为“天师”,并恭恭敬敬地对他拜了几拜,然后才离开。

学校里也一样,哪个班级里有爱打架的、脾气暴躁的、经常惹是生非的、不服管教的,班主任和学校都应该心里有数,要把这些孩子当作重点对象看住了,一不留声,很可能就给学校惹祸了。至于怎么看住了,那是学校的任务。在其位就得谋其政。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还有一点,班主任老师家访时,平时交流时,也要对本班家长的脾气秉性有所了解,相关情况要汇报学校。比如,对于脾气暴躁的家长,也要适当留神。

学生家长,也要想办法对提醒孩子预防跟某些孩子之间的冲突,惹不起,那就尽可能躲远远的。总之,预防校园暴力,窃以为,关键是学校,关键是大人,不能把责任推给孩子。哪个孩子都承担不起,孩子没那个能力。成年老百姓,如果没有执法者,也恐怕经常被霸凌。

草草了事,怎么能够让群众心服口服?四男两女,把被害人怼在洞口,光巴掌就扇了98下。殴打、侮辱,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大。请问,为什么仅仅是拘留就结束了?不管是侮辱、还是寻衅滋事,那都是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这一个简单的拘留,才几天的时间,有什么用?

起码要抓进去关他们半年,这才是公平公正。关于网传说我里面有人的,我不管是不是真的有人。那都应该一查到底,如果说你们处理严肃点,大家都不会说什么。这才拘留几天,就算没人我都相信有人。至于用未成年人挡剑的说法,我表示相当不满意。李天一犯案的时候也说为成年人,如果为成年人就能够免责,从轻发落。那么我觉得咱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认定应该改一改了,改到12周岁吧。

背后发生警民接力的感人故事。

孩子在玩耍的时候,因为意外把手指蛰到附近,万分焦急开车带儿子送医大,因为道路拥挤不断有车辆通过,车速无法加快,只能求助路上的交警。交警看到情况紧急,一路鸣笛护送这位父亲送身受重伤的儿子赶到医院,因为及时送医孩子的断指已经接好,情况稳定,这背后是警民接力的感人故事,让人看到了人民交警的伟大与无私。

交警不但维持路面安全,保证路面交通查处违章,还会在过往车辆有需要的时候提供必要的帮助,如果不是交警快速行动,护送这位父亲送孩子就医,这个孩子可能就会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断掉的手指再也无法接好,那样孩子就会落下终身的残疾,他以后的求职就业婚姻都会因此受到影响。

虽然在这件事的背后让人看到了警民接力的感人故事,也让人看到了交警的伟大与无私。但作为孩子的家长更应该深深的反思,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没能监护到位,导致孩子在日常生活中发生如此严重的意外,差一点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家长要反思自己什么地方做的不对,以后一定要改正,要对孩子监护到位,保证孩子安全,避免如此严重的意外再次发生。

其他家长更应该从这个意外事故中吸取教训,看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孩子出门危险物品,更不要让孩子去危险的环境中避免让孩子受伤。其他家长也应该从这个事件中学习一点经验,如果真的有一天意外发生到自己身上,需要快速在路面通行的时候,可以及时求助路上的交警,也可以直接与当地交管部门联系,让他们派人协助自己,保障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