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将其购进的商品作为礼品赠送,按照规定计提了销项税额,如果购买该商品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销项税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实用型:笔、本子、领带、钱包、香水、打火机、各类球拍等
此类最常用,了解客户爱好、性格,投其所好。客户比较容易接受,可以慢慢建立良好关系。
2、摆设型:台历、招财猫(类似的有牛、羊什么的吉祥物)、“水晶摆设“等。
此类多用于初始接触阶段,给客户有好的感觉,但因为礼物没有太多实用及经济价值,不会给客户留下太深印象。打单子的关键阶段,这类礼品还是免了吧,省的浪费
3、代币型:交通卡(当然是冲了值的)、手机冲值卡、各类超市代物券
此类礼物好处不用多说,送者方便,拿着实惠!是不可多得的好东东!
4、奢侈型:手表、高级礼品(高兴的话,你也可以打根金条,上不封顶) 等
此类纯粹是腐蚀人家了 (Sorry,我也不想的),单子已经到了关键时候了,此时不出手要待何时?不过,切记一定要摸清楚客户的“身世”,否则,哼哼都不知道自己怎么死的!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种类是有很多的,有数码类礼品、家居类礼品和商务类的礼品等等都可以送给客户的,当然如果可以在礼品上面加印公司的名称和标志那是最好不过的了,因为这样更加可以宣传公司的品牌形象,比如像这样的礼品都是可以的
这些礼品都加印有公司的logo这样就会突显出公司文化了。
为了达成合作双方长期的生意往来,企业往往会外购商品赠送给客户,那么企业外购产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该怎么做?
企业外购产品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若是将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什么是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
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购买的商品赠送给客户税务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产品预收账款会计分录
答:企业预收的款项应计入预收账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收账款账户:
1、账户性质:负债类账户
2、账户用途:核算企业因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根据合同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货款
3、账户结构:贷方记增加,登记企业根据合同预收的款项;借方记减少,登记发货后与购货单位结算的款项;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已经预收而尚未结算的款项;期末余额咋在借方,表示购货单位应当补付的款项
4、明细账户:按不同购货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会计分录是怎么回事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的会计分录是什么?为了提高销售量,和客户增进感情,不少企业在节日都会外购商品作为礼物赠送给客户,对于外购的商品,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的会计分录
对于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形式的赠送会计分录怎么写?
1、外购原材料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不确认收入,但是由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还是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方面还是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原材料买多少赠多少的,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产品—赠品
直接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者,随原材料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原材料——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原材料——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是指用来核算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所得税等等。属于负债类账户,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贷方登记按规定应交的税费,余额则表示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
送客户的红酒如何做分录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手机用于赠送客户的账务处理
如果是用于赠送客户,那么购进时即应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申报时需要视同销售,填入相应的应交增值税,不需要进行特别的账务处理
公司购买预付卡赠送客户是否代扣代缴个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如果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也不属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则不属于偶然所得,不需要代扣代扣个税
送客户的红酒如何做分录由于是赠送给客户的关系,放在"业务招待费"科目里是可以要是赠送客户的红酒金额比较大,也比较多,那就要按照视同销售行为来处理账务如果红酒是送给员工的话,则可以当做福利费来入账处理
是的,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立法目的
1、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无偿赠送等方式偷漏税。
2、进项转出的规定:是为了满足增值税不在最终环节征收的原理(没有形成对应的销项,故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
3、销项与进项的链接:销项与进项全有全无(不考虑企业无法收到合规票据情况),即一般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一般不可能同时出现,二者是相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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