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外购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
外购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扩展资料: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以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咨询费、研究费用等其他费用,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期末,应将“管理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业务招待费
给客户的赠品应当视同销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赠品
简介
会计分录亦称“记账公式”。简称“分录”。它根据复式记账原理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列出相对应的双方账户及其金额的一种记录。在登记账户前,通过记账凭证编制会计分录,能够清楚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归类情况,有利于保证账户记录的正确和便于事后检查。
每项会计分录主要包括记账符号,有关账户名称、摘要和金额。会计分录分为简单分录和复合分录两种。简单分录也称“单项分录”。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和另一个账户的贷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复合分录亦称“多项分录”。
是指以一个账户的借方与几个账户的贷方,或者以一个账户的贷方与几个账户的借方相对应的会计分录。
买礼品送客户专票入账的方法是:
1、首先是按招待费入账,应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或是”营业费用——礼品招待费“的二级科目。
2、在税务实践中,将企业因宣传推广需要而发生的赠送业务区别情况对待。凡外购商品用于赠送的,通常作为招待费对待,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对于自产货物用于赠送的,按宣传费对待。
在过去不久的“五一黄金周”中,不少商家都采用了打折促销、买一赠一、满500减50等促销方式,尤其是电商行业,经常会使用各种各样的促销方式。对于会计来说,如何做账就成为了一个大难题,今天我们就来针对常见的促销方式,来讲讲不同的促销方式的账务处理。
1
买一赠一
某商店为了促销,举办买一赠一的促销活动,买售价500元(不含税价)的西装,赠送售价100元的衬衫,西装与衬衫的成本价分别为400元和80元,要怎么做账呢
首先在开票上需要注意,将西装与领带的销售金额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并且在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西装销售金额500元,衬衫销售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
依据:
因此应纳增值税=(500+100-100)13%=65(元)
会计处理: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56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5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480
贷:库存商品—西装400
库存商品—衬衫80
2
打折、满减
“买一件打9折,两件8折”“满100减10,满200减20”,很多商家在做促销活动的时候,经常会采用这两种折扣方式。这两种折扣方式的套路其实都差不多,在会计上,一般称为商业折扣。
由于商业折扣在销售前已发生,并不构成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所以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价格和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例如某商家销售A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每件商品标价标价为500元(不含税价),适用税率为13%,每件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00元,为了促销,决定客户买两件打8折,那么,会计应该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现金904
贷:主管业务收入800
应交税费一应交_值税(销项税额)104
借:主管业务成本600
贷:库存商品600
再次提醒一下,折扣额和销售额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开具喔。
3
发放优惠券、代金券
优惠券和代金券是商家让利给买家的优惠形式,买家在实际购物时,可以使用代金券减少对应的金额,但是,买家也可能不使用,所以,应当分情况来处理。
例如某套书原价100元,买家购买了10元抵20元的优惠券,并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了这张10元的优惠券,实际付款90元,那么,会计处理应当如下:
(1)收到买家购买代金券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10
贷:其他应收款—代金券(10元抵20元)10
(2)买家使用优惠券买书时:
借:银行存款80
其他应收款—代金券(10元抵20)10
贷:主营业务收入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
(3)若到期后买家未使用优惠券,应作冲销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代金券(10元抵20)10
贷:营业外收入10
4
积分返礼
有些商家在买家购物时,奖励一定的积分,在积累了一定的积分之后,可以用积分兑换礼品。这种促销方式可以看成是销售的连带行为,买家在支付货款时,就为将来会兑换的商品预先支付了货款。由于买家兑换礼品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会计在做账时,同样应当分情况来处理。
例如销售一件不含税价100元的商品,赠送100积分,每100积分可兑换1元礼品。
(1)商家赠送积分时:
借:银行存款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9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预计负债(奖励积分)1
(2)买家兑换礼品时:
借:递延收益1
贷:主营业务收入1
3客户放弃积分兑换时:
借:递延收益1
贷:营业外收入1延伸阅读:过年发放开门红包,会计如何做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吗?
送客户作为客户,人情往来: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赠送促销,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商品,
-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主商品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赠品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库存商品(赠品),
买一赠一销售货物目前有两种开票方式:
方式一:将赠品与商品分别按照销售价格(公允价格)开具,同时将赠品价格作为折扣,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
比如,销售A商品,赠送B商品,发票上分别开具A商品和B商品的销售价格,同时再开一栏B商品销售价格的负数作为折扣额。
方式二:将总的销售价格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来计算分摊,确认各项商品折扣后的金额,然后在发票上分别体现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以及折扣金额。
比如,销售A商品,赠送B商品,将实际收到的价款在AB商品的公允价格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折扣后的金额,从而确定出折扣额,然后在发票上分别体现A商品的销售价格、A商品的折扣金额,B商品的销售价格、B商品的折扣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促销自家产品,一般都会以抽奖送礼的形式宣传产品,那么对于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该怎么做账?要缴纳个税吗?
公司给客户赠送礼品的账务处理
公司向客户赠送礼品,做账时,一般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入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科目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算销项税额
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不要缴纳个税?
需要按具体情形区分:
1、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则不会涉及个税的缴纳;
2、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则无需扣缴个税;
3、如果是向个人赠送礼品,并非“买赠”的赠送,才要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年第74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涉及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公司做宣传活动过程中以抽奖等方式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的,则发生了视同销售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更多推荐:企业推广活动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给予的折扣、折让或消费积分兑换的,则实际上该礼品属于有偿性质,个人对礼品支付了对价,也就无需缴纳个税。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外赠与的,个人对于礼品无需支付对价,则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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