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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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第1张

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
导读: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贷:银行存款3、赠送的礼品、物品

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赠送的礼品、物品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怎么入账其实

企业因做市场推广、品牌推广等产生的费用,包括赠送礼品、给客户安排酒店的费用都属于广告业务宣传费在限额内扣除吗?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推广活动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推广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属于宣传推广费,按规定可以在收入额的15%以内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结转。

给客户安排酒店的费用,属于业务招待活动,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和收入的05%孰低税前扣除。

赠送的礼品需要视同销售吗?

企业赠送礼品给客户的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礼品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此外,企业赠送礼品给本企业员工以外的个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需要按照“偶然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

会计人员对赠送客户的产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赠送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二是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的账务处理。

赠送客户产品如何做账?

一、赠送自产产品,按现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自产产品,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外购产品无偿赠送给客户,账务处理如下:

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涉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礼品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时,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处理。

临近年底,企业交际应酬,赠送客户礼品,发放员工过年福利在所难免,那么企业购进烟酒等货物之后,分别用于不同情况,账务应如何处理呢,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购进烟酒等礼品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宴请客户吃饭

      企业宴请客户吃饭使用外购烟酒,账务上应计入“业务招待费”,采购烟酒取得专票时,如进项税额已经认证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请客吃饭属于交际应酬,交际应酬属于个人消费,所得企业宴请客户使用的货物需要做进行税额转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无偿赠送客户(送礼)

      企业采购烟酒等礼品无偿赠送客户,同样需要计入“业务招待费”,当然如果礼品是企业委托外单位定制的,并且有公司的LOGO,宣传页等也可以计入“广告费或业务宣传费”,计入不同的项目,所得税前扣除限额是不同的,这里有筹划的空间。

      企业将外购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需要区分礼品(货物)和宣传页、宣传册无偿赠送的区别,有货物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如果仅是日常公司宣传页等无偿赠送属于企业发放的广告性质的支持,直接计入销售费用,不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一般为采购金额,所以在供应商和企业均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税率相等,进项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实际企业承担的税额为0。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管招待客户吃饭使用,还是赠送客户,计入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如果计入“广告或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发放员工

      企业采购烟酒等作为福利发放员工,需要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标准为不超过合理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需要做纳税调整。

      企业外购烟酒等货物以上三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方面均需要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宴请客户使用的烟酒等无法量化到人,企业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无偿赠送客户以及发放员工的,均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赠送员工按照“偶然所得”(20%税率)代扣代缴个税,实务中一般为代付代缴,税款企业自己承担;发放员工的部分,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于次月实际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一般会向客户赠送礼品。对于赠送的礼品,可以计入促销费用核算,以下是深空网整理的关于赠送客户礼品账务处理的内容,来一起了解吧。

赠送客户礼品怎么做账?

1、赠送礼品、物品进促销费用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赠送的礼品、物品若属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则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赠送礼品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给予的折扣、折让或消费积分兑换的,则实际上该礼品属于有偿性质,个人对礼品支付了对价,也就无需缴纳个税。若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外赠与的,个人对于礼品无需支付对价,则需由企业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