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
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没有离开企业不用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是的,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立法目的
1、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无偿赠送等方式偷漏税。
2、进项转出的规定:是为了满足增值税不在最终环节征收的原理(没有形成对应的销项,故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
3、销项与进项的链接:销项与进项全有全无(不考虑企业无法收到合规票据情况),即一般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一般不可能同时出现,二者是相悖的。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物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属于我国增值税列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外购小物品赠送客户,属于外购的物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这个情形,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税款。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时需要视同销售,
1、当购买直接送人时,
借:销售费用,
贷:现金。
2、购买时不确定用途,后才用于无偿送人,
借: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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