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
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赠送行为 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如果是普通礼品,那显然你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能抵扣,赠送给他人,不是视同销售,只是交际应酬而已,做在费用的交际应酬科目里面;如果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购进可以抵扣,那么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礼品不同于生活消费品,可以取得专用发票。而无偿赠送,条例规定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的关键在于外购礼品是用于促销还是交际应酬,前者可以抵扣进项,而后者不能抵扣需作进项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的补充解释;“(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这里面的货物指的是应税货物。
扩展资料: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
外购家电用于搞活动赠送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1、赠送外购礼品,视同销售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税法上视同销售计算销项,计税基础是否为购入价
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需要视同销售
1、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因此,对于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销售额应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该规定,直接废除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中的规定:"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最后,变成了跟上述商贸企业外购月饼视同销售一样,需要按照售价确认应税收入
外购家电用于搞活动赠送发生的进项可以抵扣吗赠送外购礼品,视同销售提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有哪些情况是视同销售的,
法律分析:是的,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得税也需要看用途,基本没有离开企业不用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
法律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时需要视同销售,
1、当购买直接送人时,
借:销售费用,
贷:现金。
2、购买时不确定用途,后才用于无偿送人,
借: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不可以抵扣。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企业只能抵扣与其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进项税。赠送商品给客户属于一种促销或营销活动,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对于这些赠送商品所涉及的进项税,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企业在报税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税法规定,合理区分和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以确保遵守税法并符合纳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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