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贷: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贷: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法律主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 商业零售业送出的 公司 自身销售的商品给客户,请问要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转出计税基础是什么 解答 1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购进的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 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 消费税 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外购货物无偿赠送时需要视同销售,
1、当购买直接送人时,
借:销售费用,
贷:现金。
2、购买时不确定用途,后才用于无偿送人,
借: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为了提高销售量,和客户增进感情,不少企业在节日都会外购商品作为礼物赠送给客户,对于外购的商品,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的会计分录
对于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属于视同销售:
购入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他形式的赠送会计分录怎么写?
1、外购原材料免费赠送给客户的,不确认收入,但是由于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还是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方面还是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原材料——样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对原材料买多少赠多少的,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产品—赠品
直接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者,随原材料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原材料——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原材料——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是指用来核算企业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所得税等等。属于负债类账户,借方登记实际缴纳的各项税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贷方登记按规定应交的税费,余额则表示企业尚未缴纳的税费。
是的,外购商品用于赠送客户视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立法目的
1、视同销售的规定: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无偿赠送等方式偷漏税。
2、进项转出的规定:是为了满足增值税不在最终环节征收的原理(没有形成对应的销项,故不能抵扣对应的进项)。
3、销项与进项的链接:销项与进项全有全无(不考虑企业无法收到合规票据情况),即一般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一般不可能同时出现,二者是相悖的。
1、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 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所以,该赠送行为 属于视同销售,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 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自产、委托加工或者外购的物品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属于我国增值税列明的视同销售行为,是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的。外购小物品赠送客户,属于外购的物品用于无偿赠送他人这个情形,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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