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会计人员碰到对方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没有足够资金来归还应收账款,然后拿购物卡来抵扣的情况时,应如何做账?对方应付货款给购物卡抵应收如何做账?1、收到购物卡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收账款2、如果不是作为库存商品入
会计人员碰到对方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没有足够资金来归还应收账款,然后拿购物卡来抵扣的情况时,应如何做账?
对方应付货款给购物卡抵应收如何做账?
1、收到购物卡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2、如果不是作为库存商品入账的时候:
借: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如何理解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指的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为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该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等。此外,在有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因此,应收账款的确认与收入的确认密切相关。通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该账户按不同的购货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应收账款表示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为保证企业持续经营,企业需及时收回应收账款来弥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对于被拖欠的应收账款应采取措施,组织催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符合坏账条件的应在取得有关证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作坏账损失处理。
应收账款的作用主要是指它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一是增加销售,二是减少存货,应收账款的发生意味着企业有一部分资金被客户占用,同时企业持有应收账款也是有成本的。
一、购买的购物卡,在尚未确定具体使用用途之前,应挂账“其他应收款”或者“预付账款”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购物卡10000元
贷:银行存款10000元
法律分析:1购卡时:借:预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2发给员工时: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预付账款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借:管理费用-福利费,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发给员工当福利需要行政部门和财务部门配合,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收入,最终保证财务部凭购卡发票复印件、职工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入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对发票印制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审查印制发票企业的资格,对指定为印制发票的企业发给发票准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企业购卡后取得是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的普通发票,未使用的,暂时不得进行税前扣除,建议按照“预付款”性质核算;2购卡后使用的,在使用时相应结转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1)如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只能取得购物清单,所以用卡购买货物或服务,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如购买办公用品;(2)如用于职工福利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与昂坪领卡签名记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据(需合并职工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个税)等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3)如用于销售费用或业务招待的,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其他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可能涉及到代扣代缴个税问题;
又是一年中秋佳节,不管是公司给员工发放福利还是公司选择送礼,购物卡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毕竟送礼送上心坎里还是比较难,直接给购物卡,给予他人自由选择,让礼物更实用,更让人开心。
但是作为商家销售出去购物卡,这部分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税务缴纳的时点怎么确认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还是存在一定的难度。现打算简单说明下具体的处理方式。
对于商家而言,在收到购买购物卡的时候,其实相当于收到了预收款。因为相对应的商品并未销售,即这时候不能够直接确认为收入。收入确认的标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风险和报酬已经得到转移。所以这时候账务处理应该为: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除了账务处理,这里还提及到一点就是增值税的报税处理。存在较大争议,一般正常情况下,销售购物卡,对方购买时候就要求开票,实际上确认收入的时间点还没有达到。所以纳税时点存在争议。现阶段税局的要求是按照开票的时点予以确认。所以应该按照开票时间节点进行纳税。
对于顾客,购买者而言,这部分购物卡具体入账哪个会计科目?这其实取决于购物卡的具体用途。如果说购物卡后续是用于公司自身采购办公用品,则,应该计入办公费用。如果是发放员工福利,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同时这部分需要和工资合并一起进行代扣代缴个税处理。
如果是购买用于送礼物,则这部分对应记入到业务招待费中。由于送礼需要考虑到个税代扣代缴问题,但是送礼无法进行扣缴,所以税费这部分需要由公司代为支付。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这部分按照偶然所得20%进行缴纳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当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充值取得预收资金时,售卡方可以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当售卡方开票时,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选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三)当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如果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企业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一)企业(购卡方)购买购物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放时进行税前扣除处理。
(二)企业在购卡时可以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再取得发票。
(三)入帐凭证包括不征税发票、收款凭证、小票、发放单据等。不能单独凭购卡时的发票进行税前扣除。
(四)购物卡发放给公司员工作为职工福利费时,应并入该员工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赠送客户用于招待应酬等情况时,属于业务招待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三、购买方账务处理参考
(一)企业购买购物卡,取得“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二)发放给公司员工作为福利,取得发放单据。
借:应付职工薪酬-员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三)赠送给客户作为业务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
贷:预付账款-购物卡
(四)使用购物卡实际购买办公用品等,取得购物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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