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跟我提分手时还要回我们的礼物,正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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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跟我提分手时还要回我们的礼物,正常吗?
导读:这种男生的付出都是需要获得同等的回报的,遇到这样的男生还是远离得好。当然,也有特例,如果女生跟他在一起就是为了花他的钱,没有所谓的爱情,那分手之后跟女孩算账也是情有可原,所以说关键还是要看他们之间发生过什么。如果曾经两人因为爱情在一起了,女

这种男生的付出都是需要获得同等的回报的,遇到这样的男生还是远离得好。当然,也有特例,如果女生跟他在一起就是为了花他的钱,没有所谓的爱情,那分手之后跟女孩算账也是情有可原,所以说关键还是要看他们之间发生过什么。

如果曾经两人因为爱情在一起了,女生是一个比较好的女孩子,男生愿意给她花钱,她也不愿意用他的,除了偶尔吃饭和节日送点礼物她也不会多要他的东西,甚至也会回礼,这样的情况下分手了男生还要找她要回自己送她的礼物就说明分手是对的,女生也可以把那些当作废品一样都扔给他,互不牵扯更好。

谈恋爱的时候花的钱,大部分都是不需要还的。但如果有名表,包包等贵重的物品。以及向对方借的钱款,以及对方为你花的单笔金额较大的钱款。而对方又要求你归还的情况下,是需要归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我会直接还给对方的,我自己觉得,既然分手了,那么尽量的不要再用着对方送的东西了,这样子不利于你尽快的走出那段感情,也不利于你跟以后的恋人好好的相处,所以这些东西,如果对方还要回去的话,那就还给对方,如果没有办法还回去的,你可以给他钱,说这东西是你买的,当然了你送他的东西,你也可以要回来。

我当初跟我的前任分手的时候,我的前任没有要这些东西,当时他给我买了一些首饰,有耳环,有项链,有手环,那时候我把这些东西寄给对方了,因为是某个牌子的,其实价格可能也不是很贵,但是我觉得我们既然已经分开了,我就不好再带着对方送的这些东西继续生活,否则的话很难走出那段感情。

但是他没有收,我把钱给他,当成是我买的,他也不愿意要,最后没办法,我实在是觉得,在失恋以后再看到这些东西真的是有些睹物思人的感觉,所以后来的我就把这些东西卖了,有一些东西可能自己用了,不愿意再卖了,于是就把那些没有办法卖掉的东西埋在了地下。

把自己身边任何与他有关的东西全都解决了以后,我才意识到我们真的回不去了,而把最后卖的钱直接汇到他的银行卡里,我觉得我们之间就此真正的分开了,没有了任何瓜葛了,所以我觉得当你的男朋友,找你要回曾经他送人的东西的时候,你最好还是还给他,如果说你不愿意还给他,你可以给他一部分钱,跟他商量,这些东西你买回来可以不,如果对方答应你就可以给他钱,这样子你与他心里都会觉得两个人分的干净了。

要分就分的没有任何再复合的想法,所以还是给对方吧。

恋爱是美好对我事情,但是也不能被爱情冲昏了头脑 ,一旦两人分手 对于付出的那一方或多或少都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一些损失是追回不来的,比如一些生活消费,一些小的纪念品等,但是在恋爱期间借贷,在分手之后,应当返还,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数额较大的话,应当返还;对他人可能造成影响的财物、礼物等应当返还。

生活中类似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生纠纷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看这个赠与行为的性质而定:

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你好亲~送不送礼物看你们两人日常中在不在意这种仪式感。

而我们在意的是,你这礼物送出去了,如果,我是说如果,分手了,还能不能要回来……

警队里办案时经常会说:要做最好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

办案如此,爱情亦如是!

其实,谈恋爱很重要,学习点法律知识也很重要。有人说送出去的礼物还要回来,这人也太渣了!渣不渣咱们不讨论,就讨论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承诺”赠予。恋爱期间,一方一激动,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予之前,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予。

4、送出去的彩礼还想拿回去?在谈婚论嫁的时候,很多家庭都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男方为表示诚意,给了相应的彩礼。可最后男女双方却没有结婚。那这给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恋爱期间赠予“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5、希望你们早点有对象,就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