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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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第1张

公安机关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办法
导读:第一条 为完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制度,建立警衔审批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符合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条件

第一条 为完善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审批制度,建立警衔审批责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符合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条件,按规定程序招收、进入公安机关并确定了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依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评授警衔。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评授警衔:

  (一)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

  (二)初中(含)以下文化程度的;

  (三)未按人民警察录用、转任和调任的条件和程序录用接收的;

  (四)未按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下达的计划或批复而擅自办理转任和调任的;

  (五)录用后经培训考试不合格的;

  (六)未被列入评授警衔范围的;

  (七)被组织决定辞退的。第五条 首次评授警衔材料包括请示、名册、审批表及有关说明。

  (一)录用人员需附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计划或批复,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任职通知。

  (二)转任、调任人员需附组织人事部门任职通知及考试、考核的有关材料。第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衔主管部门实行集体审核首次评授警衔的制度。审核内容包括:

  (一)请示、名册和审批表;

  (二)地、市以上公安机关录用、转任和调任人民警察的计划、批复;

  (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人事管理部门任职通知;

  (五)录用人员考试、审查材料;转任、调任人员考核考察材料等有关情况。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衔主管部门对首次评授警衔情况的检查负有下列职责:

  (一)公安部警衔办公室对各地公安机关首次评授警衔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随时通报检查情况。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市公安机关警衔主管部门分别对地、市和县级公安机关首次评授警衔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同时向上一级警衔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每年通报一次检查情况。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警衔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审核并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警衔主管部门报送首次评授警衔材料,填报项目应当清楚准确。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辅警工资待遇标准为4500全国辅警的工资待遇大多在2500-3500这个水平左右,部分好的岗位或地区会达到四五千甚至是7000元新进警员工资除去五险一金和各种奖金,每月到手3000左右。以后每三年或者四年警衔晋升,每升一级警衔加300元。还有职务晋升,职务晋升安职务享受相应职务工资。山西辅警的工资待遇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每月分别为:总警监2250,副总警监2000。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在中国,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辅警是什么?

辅警是为了社会治安、公安实际工作需要,所招聘的能够为人民警察提供辅助帮助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辅警的主要日常工作是保证公安机关的工作正常运转、辅助警察完成各种警务活动。辅警的身份比较特殊,但是仍然要恪尽职守完成自己日常工作。辅警(辅助警察)是指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警:辅警队是公安机关直接指挥和管理的队伍。主要用于社会联防巡逻。它的功能和设备介于现有安全和正规警察之间,赋予基本的执法权力。辅警将配备警棍等基本警务工具。辅警,顾名思义是辅助正式公安民警工作的工作人员,由政府出资,公安机关统一通过笔试、面试、政审、体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1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2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3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4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5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6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有符合人民警察法第22条规定的情形的,可能被依法取消警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