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恋爱时赠送的财物原则上讲是可以要回来的,当然特殊赠予部分,法律上是不支持退还的。恋爱当中若是太恋爱脑,动辄各种送送送,分手后是会有损失的!我个人觉得恋爱脑是可以规避的,只要在恋爱时告诉自己多点真心,少点物质就好了!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一定要
恋爱时赠送的财物原则上讲是可以要回来的,当然特殊赠予部分,法律上是不支持退还的。恋爱当中若是太恋爱脑,动辄各种送送送,分手后是会有损失的!
我个人觉得恋爱脑是可以规避的,只要在恋爱时告诉自己多点真心,少点物质就好了!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一定要明确一件事,那就是恋爱是过程,两个人情投意合才能携手走到最后,两个人三观一致,才能进入婚姻,无关其他,无关金钱!
我们可以看一看恋爱统计数据,虽然说这些数据有些偏差,但还是可以反应一些问题的!在恋爱当中两个人都有所付出的,感情一般可以走到最后!反之,在恋爱当中,一个总是在付出,一个总是在索取的,最终会分手!如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恋爱脑要不得,一味地迁就和付出,换来的不是爱情,而是伤心欲绝!恋爱脑不可取,想要告别恋爱脑,就要多看失败的恋爱事例,从中汲取经验教训!爱情不是用金钱堆砌起来的,用金钱堆砌起来的爱情,必定会分崩离析!
官司
这些年,恋爱纠纷的官司越来越多,分手之后起诉索要财物的比比皆是!这可以说是一个好的现象,毕竟,大家已经有了维权意识,那就是遭遇不好的恋情时,懂得用法律尽量地避免损失!当然,这种现象过多,也说明了感情的纯粹性有所下降!
恋爱脑
大多数人对爱情太过于在意,他们认为恋爱就一定会结婚,在这个大前提下,他们便会恋爱脑,便会失去理智,过多地去付出,最终伤的体无完肤!
恋爱中赠送的财物可以要回来,但需要费一番周折!因此,尽量不要在恋爱时恋爱脑!
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分手后能否要回?一般有以下四种情形:
一、基于习俗给付彩礼
如果给付款项的性质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则属于彩礼即婚约财产的一种。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结婚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给付彩礼一方可以要求主张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于彩礼返还情形有明确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一方可要求取得彩礼一方返还彩礼。在确定具有返还彩礼的情形后,应返还多少彩礼,需要从男女双方是否同居生活、双方在解除关系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的大小、婚姻财产数额及给付彩礼家庭的经济状况等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二、赠送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贵重项链、名贵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
如果赠与一方贵重物品不是为了结婚,只是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这种赠与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那么这种赠与以结婚为前提,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如果男女双方最后分手,赠与财产所附带的前提条件无法实现,基于不当得利,接受财物的一方应当将受赠的贵重财物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面对此类案件时必须根据双方实际经济情况酌情处理,防止因无力返还财物造成买卖婚姻。
在恋爱中赠送贵重物品,应该探讨赠与之时赠与人的真实目的,据此认定财物性质,使案件的裁判结果既体现出民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又符合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
三、恋爱期间的消费性赠与
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四、恋爱期间的红包、转账
恋爱期间为了增进情感,双方常常通过发红包、转账的方式来表达爱意。通过支付宝、微信进行的红包、转账虽然能在平台上保留相关的数据和凭证,但其法律性质及是否应当返还依然难以确定。在实践中通常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确定红包及转账的性质。
① 一方给另一方的红包、转账如果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给的,比如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给付对方“520”、“999”、“1314”等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应当认定为是赠与,受赠一方无需返还;
② 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应当认为这系男女恋爱期间的一种表达爱意的物质形式,将这些红包、转账认定为赠与比较妥当;
③ 如果既不是在特殊时间以特殊数字形式,也未注明“爱你”“照顾好身体”之类的钱款往来,那么就不排除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
④ 若红包、转账所涉资金数额较大,明显是附有条件或者带有目的的因素,应当考虑到这样的资金往来有可能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在男女终止恋爱后,由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接受钱款的一方应当返还其接受的大额财物。
婚恋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属于一般性赠与,可不予返还。但是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财物的按彩礼处理,需要按相关规定返还。
一、《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二、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应该返还
1、如果是恋爱期间借贷,那么应于返还;
2、如果是赠与,一要看财物金额大小,而要看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为条件的。
三、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四、恋爱期间赠送对方财物,要求返还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该行为可以附一定的条件,当条件未成就时,赠与行为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恋爱期间为了结婚往往会提前赠送大额财产,这就构成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这与双方在平时交往中出于礼节而赠送礼品的赠与行为是有区别的
恋爱中,从赠与的性质而言,赠与分为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和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两种。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系指一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赠与对方财物的行为,生活中主要包括结婚的彩礼以及为订婚而购买的钻戒等,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上述赠与行为的赠与人,在实施赠与彩礼或钻戒行为时,当事人间往往不可能存在书面甚至口头赠与合同,更无可能明确将解除条件明确表达在赠与行为之中。认定上述赠与行为中附有解除条件(确定不结婚或一定条件下解除婚姻关系),实际上是结合社会善良风俗,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的结果。
上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特定情形下,因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赠与人可请求返还。
案例:
热恋时,女子小王答应男子小张如果想结婚,就要先送自己一辆车作为代步工具,结婚后再以双方名义购买一套位于上海徐汇区的婚房,在小张豪送女友小王一辆价值150余万元的奔驰车后,小王却不愿意与小张恋爱,提出分手。
分手后,小张要求小王归还车辆,小王不予理睬,双方为了争夺奔驰车闹的不可开交。
小杉有话说:
在本案中双方恋爱期间赠送的礼物,一经送出,一般来说不能再要回来。但是,奔驰车价格不菲,而且赠送方小张是以结婚为目的,那么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作为接受礼物的一方小王应该将礼物返还。
送不送礼物看你们两人日常中在不在意这种仪式感。
而我们在意的是,你这礼物送出去了,如果,我是说如果,分手了,还能不能要回来……
警队里办案时经常会说:要做最好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
办案如此,爱情亦如是!
其实,谈恋爱很重要,学习点法律知识也很重要。有人说送出去的礼物还要回来,这人也太渣了!渣不渣咱们不讨论,就讨论法律上怎么规定的:
1、恋爱期间互赠小礼物,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赠予贵重物品,双方分手时可以索回。这种赠予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予,即附加了结婚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3、恋爱期间“承诺”赠予。恋爱期间,一方一激动,挥笔写下《赠予xx协议》等书面协议,承诺赠予,但后来分手,受赠方并未实际获得赠予的,即便双方签署过赠予协议,法院也不再支持该赠予关系。因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予合同是“要物合同”,在实际赠予之前,赠予方可以撤销赠予。
4、送出去的彩礼还想拿回去?在谈婚论嫁的时候,很多家庭都会涉及到彩礼的问题。男方为表示诚意,给了相应的彩礼。可最后男女双方却没有结婚。那这给出去的彩礼还能不能要回来呢?恋爱期间赠予“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意思就是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的,这是对于彩礼的原则性规定,大前提就是没有缔结婚姻,且已经给付了彩礼钱的情况。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这种情况是男女双方已经履行了结婚的必经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况。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钱是结婚前所给予对方的财物,一般数目也比较大,此种情况是指在给付给对方彩礼钱后,导致了给付方无法生活的情况。
5、希望你们早点有对象,就这样。
一、男方送礼女方要回礼吗
1、女方条件比较好的情况
如果女方的条件比较好的情况下,一般女方收到男方的彩礼都会比彩礼送回去的,或者再加一些钱,作为小两口以后生活启动资金,比如男方送5万块的彩礼,女方可能回6万或者8万的礼钱回来;也有的是女方是以金银首饰或者礼品作为回礼的。所谓礼尚往来,不管回礼多少,只要是回礼还是比较符合地方习俗的。
2、女方条件比较不好的情况
如果女方的条件不是特别好的话,可以选择不回礼,可以把一部分彩礼留给女方父母,报答父母的养育之恩,还有部分作为女方的嫁妆。但是完全不回礼也是不太合适的,可以适当的挑选一些礼品作为回礼。
3、男女双方条件一样的情况
如果男女双方的家庭条件差不多,回不回礼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一般的父母都是把钱留给自己的孩子只要小两口过得好就可以了。
二、在恋爱中男生经常会送女生礼物,收到礼物的女孩子虽然高兴,但是她们也在考虑到底要不要回礼。那么你觉得男友送贵重东西给你的时候,你该不该回礼呢?
男生送礼物要不要回礼,得看你们是什么关系
1、情侣关系。男生送给女友礼物,就是为了让女友开心的。女生接受了就可以了。当然也可以准备一份礼物,在他过生日或者情人节的时候送给他。
2、普通关系。普通的男女关系,男生送给女生礼物,一般是对女生有好感的,这时候女生不喜欢男生的话,会拒绝这份礼物。接受了这份礼物,就像无形中接受了对方的情义一样。所以很多女生不喜欢对方,在接受对方礼物后,会选择回礼。
给男生回礼送什么好
1、如果你是女生可以送给他:
贺卡、文具、烟灰缸、火机、钱包、钢笔、数码相框、烟灰缸、烟具、男士护肤品、DIY围巾、瑞士军刀、车模(其他模型)、创意玩具、酒壶、笔筒、运动装备(羽毛球拍、明星球衣、拉力器等)、音响、耳机、机器人玩具、闹钟、摆件等。
2、如果你是女生,你们是男女朋友,可以送给他:
DIY围巾、瑞士军刀、DIY幸运星、DIY千纸鹤、火机、钢笔、数码相框、DIY蛋糕、男士护肤品、DIY十字绣、DIY泥人、石珠手链、竹简情书。
网友看法
该回礼,不过不急着回。
如果是过生日或者妇女节礼物当然不用啦,但是平常其他节日我都会回礼的,而且最好价值相当,预算不多就用心意来补,因为是对彼此都很重要的日子呀!
有工资的话无所谓,如果双方用着生活费的钱或者父母给的钱,那就得回,一定要回。
如果没有同居,花的是父母的钱的话是需要回礼的,说不定这个钱还是对方省下来的。但是感情有那么深了,也工作了,有收入,可以不用特意去回,但是不能一味地去收,可以在平常生活中买点小礼物,或者付个饭钱,买点生活所需之类的。不用花大价钱去回礼,去特意挑选礼物。
可以要回,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种是对方同意归还,另一种是附条件赠与但是对方没有履行。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撤销;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是吸收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一般来说,已经送出去并且交付给对方的东西,物品的所有权就已经是对方的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赠与行为满足法律关于撤销赠与的条件时,就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要回赠与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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