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何以苼萧默分集剧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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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何以苼萧默分集剧情介绍,第1张

电视剧何以苼萧默分集剧情介绍
导读:第1集 何以玫开车险些出车祸  人来人往的机场大厅,赵默笙坐在大厅的椅子上休息,一个年轻女人来到赵默笙身边坐下,一不小心碰掉了赵默笙手中的背包,赵默笙的背包里面放着非常贵重的相机,年轻女子一脸愧疚提醒赵默笙赶紧检查一下背包,赵默笙在年轻女子

第1集 何以玫开车险些出车祸  人来人往的机场大厅,赵默笙坐在大厅的椅子上休息,一个年轻女人来到赵默笙身边坐下,一不小心碰掉了赵默笙手中的背包,赵默笙的背包里面放着非常贵重的相机,年轻女子一脸愧疚提醒赵默笙赶紧检查一下背包,赵默笙在年轻女子的提醒下打开背包拿出一台相机仔细检查,相机完好无损没有问题,赵默笙将相机放回到背包里面没有再为难年轻女子,年轻女子见识出赵默笙手中的相机非常昂贵,脸上露出一丝惊讶猜出赵默笙是一名摄影师,一般摄影师都是男性居多,年轻女子一脸惊讶对赵默笙产生了敬意,赵默笙性格内向没有跟年轻女子闲聊,年轻女子坐在赵默笙身边涛涛不绝讲述在美国生活的情景。何以琛来到一家公司跟客户开会,开会的客户是一名洋人,洋人向何以琛介绍助手许影,许影与何以琛曾是大学同学,两人当场亲密握手,洋人一脸惊讶方才意识到何以琛与许影认识。会议结束何以琛离开会议室遇到妹妹何以玫,许影不知道何以玫与何以琛是兄妹关系,还以为何以琛跟何以玫是恋人关系,何以琛见许影产生误会,只得主动公布跟何以玫是兄妹关系,许影见何以琛与何以玫不是情侣,脸上露出笑容非常开心,何以玫的面色看起来却开始变得不太自然。赵默笙来到一所杂志社面试,杂志社的老总是一个中年女子,中年女子笑容满面与赵默笙谈话,赵默笙给中年女子的感觉文艺时尚,中年女子当场提醒赵默笙可以来杂志社工作。何以玫在开车过程中提议跟何以琛晚上逛街看**,何以琛没有心情陪何以玫看**,何以玫心中升起不悦加快车速开车险些撞到一个年轻男子,年轻男子的名字叫路远风,路远风一眼认出何以玫,何以玫在市内小有名气主持过电视节目,路远风惊喜交加向何以玫索要签名,何以玫二话不说写下签名送给路远风。路远风得到何以玫的签名回到杂志社工作,赵默笙成为了路远风的新同事,路远风向上级讲述之前险遇车祸受伤的经过。赵默笙晚上逛超市购物意外遇到何以琛,何以琛与何以玫正在超市里面购物,赵默笙惊喜交加看着何以琛,何以琛却像是没有认出赵默笙一样一声不吭离去。赵默笙与同事路远风为第一个客户拍照,第一个客户的名字叫少梅是赵默笙的同学,赵默笙拍完照总觉得没有拍好,路远风劝说赵默笙没有必要过份认真工作,两人说话的时候少梅一边走出摄影室一边提醒赵默笙一起到外面喝咖啡。

第2集 箫筱刁难赵默笙  少梅是赵默笙的大学同学,成名之后少梅改名为箫筱,箫筱与赵默笙业务合作故意提出停止合作,当年赵默笙狠心扔下何以琛出国,箫筱依然记得当年何以琛因为赵默笙出国茶饭不思如同丢了三魂六魄。为了教训一下赵默笙,箫筱故意提出跟赵默笙的公司结束合作,路远风见箫筱无原无故取消合作,脸上升起不悦与箫筱发生争吵,箫筱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就是不愿意再合作,路远风拿出合约书提醒箫筱无故结束合作等同违约,箫筱趁着路远风不注意夺过合约书撕得粉碎,路远风惊怒交加看着箫筱,箫筱声称事后要控告路远风的公司。路远风与赵默笙回到杂志社向张主编汇报与箫筱吵架的经过,张主编愤愤不平决定主动控告箫筱,箫筱为人蛮不讲理已经得罪过很多公司,张主编心知就算她不主动控告箫筱,箫筱也会主动控告杂志社。正如张主编猜测的一样,箫筱在经纪人凯文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找何以琛求助,何以琛是箫筱的法律顾问,箫筱要求何以琛控告张主编,何以琛见箫筱又跟客户发生纠纷,脸上升起不悦盘问箫筱为何控告张主编,箫筱不愿把原因说出来,何以琛一本正经提醒箫筱跟他合约结束之后就不会再续约,箫筱见何以琛不愿意再做她的法律顾问,脸上升起不悦只得在凯文的陪同下离去。赵默笙来到何氏律师事务所想找何以琛,由于不知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是何以琛,赵默笙走进律师事务所向前台工作人员提出找何律师谈事情,何以琛出门办事不在律师事务所,赵默笙只得在一家餐厅等待何以琛。何以琛开车来到餐厅外面不愿意跟赵默笙见面,而是打电话让手下人来餐厅从赵默笙手中拿走资料,赵默笙送出资料离开餐厅冒雨回家,何以琛从在汽车里面目不转睛盯着赵默笙从汽车外面经过。赵默笙离去不久,何以琛回到办公室查看赵默笙转送的资料,何以玫来到办公室接何以琛一眼看到资料上写着赵默笙的名字。文总监是赵默笙的上司,赵默笙因为跟箫筱闹不和影响杂志社推出新期刊,文总监因为工作无法顺利开展训了赵默笙一顿。赵默笙为了完成任务邀请一名知名洋人男模拍摄相片,张主编对赵默笙拍摄的相片非常满意,叮嘱赵默笙不要再担心其它不相关的事情,把所有精神放在工作上便可。何以琛晚上来到超市购物,在购物过程中何以琛想起不久之前与赵默笙在超市相遇的经过,当时赵默笙一脸震惊看着何以琛,何以琛神色复杂盯着赵默笙一会儿扬长离去。

第3集 默笙以琛忆当年  默笙下班回到家发现灯泡坏了,只得来到超市购买。超市保安看到她发现似曾相识,想起之前捡到皮夹里夹的照片似乎就是眼前这位姑娘,他拿来皮夹问默笙这是不是她的,默笙说不是自己的,但保安坚持让她打开皮夹看看那照片是不是她,默笙一看照片确实是自己的,但推说皮夹不是自己的坚持不能拿,保安说既然皮夹的主人藏着她的照片,必然跟她有关联,说不定自己还能促成一段好姻缘呢。默笙回家打开皮夹,费起了思量,如果说这皮夹是以琛的,但他如今似乎都不想见自己了,怎么还会放着他的照片?她翻过照片看到背后的留言“my sunshine”,笔迹确实是以琛的。默笙决定将皮夹送去袁向何律师事务所,以琛不在,默笙将皮夹交给美婷,让她转交。主编宣布一个好消息,因为封面启用了大卫摩根,本期杂志的销售特别好,销量超过往期50%,并且仍在突破,大家得知这一消息都十分兴奋。事务所的两个小律师记错了开庭时间,被何以琛一顿批评。袁律师拿着皮夹来找何以琛八卦,让他承认自己在外面干了什么骗财骗色的事?为什么害得人家小姑娘一直躲在咖啡馆等他出门才敢把东西送来?以琛打开皮夹发现照片不见了,他知道皮夹是默笙送来的。他不禁回想起两人的第一次见面,那时的默笙就是一个死缠烂打的小丫头,只为了知道自己的名字,不知羞地追着自己走。小红三八地赶来告诉默笙有人找,还垂涎地说是个帅哥哦。来人正是以琛,一见面以琛公事公办地叫她“赵**”,默笙只得犹豫地叫他“何先生”。以琛告诉默笙自己是萧筱的律师,自己此行除了公事还想要回自己皮夹里的照片,默笙说照片里的人是自己,以琛劝默笙不要跟一个律师讨论物品所有权的问题,自己要拿回照片是想时时提醒自己不要再上当,临走时以琛说明天会来取,但默笙答应自己会送过去。参加完同事的聚餐回家,默笙独自走在大街上,不禁回想起刚考上大学入学的那天,那天是他第一次见以琛,默笙坚持不要老爸送她到宿舍区,她边走边拍着风景,看到在大树下专心读书的何以琛,她偷偷拍他,被发现了还狡辩自己在拍风景,以琛起身说把风景还给她,默笙追着以琛走,非得知道他的名字。默笙来到新生宿舍见到新同学十分亲热,建议大家一起合影。默笙对以琛一见钟情,在校园里到处可以看到默笙追着以琛走的情景,她巴巴地给以琛送照片,以琛收下照片,她又缠着人家请他吃饭。她一次次地制造着偶遇,但以琛总是对她冷冷的。

第4集 以琛默笙初相识  少梅看到以琛走了留下默笙一人在吃饭,还过来安慰她不要难过,但默笙反而高兴得很,说是自己的作战计划成功,以琛不仅记住了自己的名字,而且记得很牢呢。默笙来到法学院抄以琛的课程表,以琛问她为什么老是跟着自己,而且自己在大学里不准备找女朋友,默笙连忙说自己可以先排队。默笙在图书馆借法学的书,偶遇以琛,她赶紧发誓自己不是尾随他而来的,以琛告诉她如果选修课的话她借的书太难了。以琛在寝室里看着默笙给他拍的照片,被同学发现,问他何时有这闲情逸致,他只说是一个意外。学校辩论社招聘,默笙也去报名,她由于摄影特长被录取了,一度受到质疑,但以琛作为副社长认为不一定法学系的才适合进辩论社,他同意录取赵默笙。辩论社的许影副社长教育赵默笙,不要把辩论社当成一年级女生追男生的场所,没想到赵默笙厚脸皮地说,自己一定会在社内好好工作,社外认真追人的。把许副社长气得不轻。默笙替辩论社的社员送盒饭,来到食堂看到一堆的盒饭犯了愁,正好看到何以琛和另一同学在附近,她赶忙招呼他们帮自己看着盒饭,自己先送一趟再回来取,她一边说着还一边打着喷嚏。以琛看着冷冷淡淡的,却默默地买了一盒三九感冒灵给默笙。少梅浑身是伤地被搀回寝室,她伤心地说自己打工的钱全被抢了,但不出去打工自己下学期的学费都没有着落,默笙心疼地对少梅说,如果一定要打工,自己下次陪她一起去。辩论社开会,许影说赵默笙已经好多天没来社团了,自己早说过一年级的新生能有什么毅力啊。何以琛推说自己还要去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前走了,他陪着律师在咖啡厅见客,发现默笙居然也在这里,默笙说少梅在附近打工,自己怕她晚上回去不安全,所以在这里等她,以琛说她消费的金额比少梅打工挣的还多,自己最近会在律所实习,如果少梅不介意的话自己可以陪少梅一起回学校,默笙不愿意以琛陪着少梅,以琛无奈就让她每天晚上到他实习的律所自习,把默笙乐得不行。没想到少梅怕耽误默笙的正事已经把工作辞了,默笙一听急了,拖着少梅回去找老板说情,但老板已经找到了顶替的员工回绝了她们。默笙想着以琛反正也不知道少梅辞职的事,于是照旧每天按约好的时间和以琛见面。一天下着大雨,他们一起帮助了一个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后发现时间已晚,何以琛提醒少梅该下班了,默笙硬着头皮打电话回寝室,然后告诉以琛少梅已经自己先回家了,机敏的以琛早就发现了默笙在说谎,他送默笙回到学校,默笙心虚地坦白,争取从宽处理,她当然没有看到转身而走的以琛露出了微笑。默笙来到辩论社被许影质疑,以琛替她说话,默笙高兴地说一定会把何师兄拍得很帅的。辩论社外出比赛,默笙做着服务工作,站在车下发早餐,她拜托以琛帮她留个靠前的位置,自己晕车,以琛突感身体不适,说是可能昨晚吃了羊肉串引起的。到了比赛场地以琛发现自己比赛用的提示卡不见了,许影趁机责怪是默笙坏事,但以琛自信地说一个需要提示卡才能赢的选手不是一个好辩手。比赛在紧张地进行着,赵默笙在场下卖力地拍摄着。正在台上作着总结陈词的以琛突然忘词了。

第5集 默笙和以琛甜蜜相恋  以琛迅速调整状态,非常出色地完成了结案陈词,场下爆发热烈的掌声。比赛结束默笙发现以琛不见了,许影故意大声地说是被对方辩手约出去表白了,默笙着急地找了出去。

默笙在寝室里继续钻研《经济法》,希望能和以琛多一些共同语言,室友回来说外面都在传说以琛的女朋友是赵默笙呢,要她请客。默笙不知谣言从何而起,担心以琛知道了会生气,她急急地找以琛去澄清,说这谣言不是自己传出去的,但以琛说知道,因为这消息是自己放出去的,因为如果注定三年后默笙是自己的女朋友,那何不提早行使自己的权利呢,默笙高兴得跳了起来。从此默笙就成了以琛的小尾巴,一起自习、一起上课,温馨而甜蜜。许影喜欢以琛,所以处处针对默笙,但以琛却总是呵护着她。一次许影让默笙替辩论社的同学买盒饭,买回来却非说默笙少买了一盒,以琛息事宁人把自己的饭让出来,自己和默笙分一份饭吃,没想到这更惹怒了许影。许影趁着默笙出来扔垃圾向她示威,说默笙得到的只不过是一个穷鬼,连出国交换生的名额也因为交不出学费而让给她,一向温顺的默笙发怒了,她斥责许影不配得到交换生的名额。以琛听到了她们的对话,心里默默发誓一定会让默笙过上好日子的。期末考试结束了,就要放寒假了,因为两家都是宜市人,所以默笙丝毫没有离愁别绪,她觉得寒假里两人也可以天天见面的。但以琛拒绝将家里的电话号码告诉默笙。默笙回到家闷闷不乐,老爸安慰她,告诉她以琛一定是因为太爱她了,出于男人的自尊才不让她去找他的,默笙瞬间就高兴了,决定到大街上去制造偶遇,果不其然,在大街上她遇到了和妹妹何以玫一起逛街的以琛,她兴奋地冲上前去扯着以琛的袖子,她跟以琛约好一起返校。以玫问以琛不是说过大学里不找女朋友的嘛?以琛告诉她默笙是自己送上门来的,以玫松了口气,但她忽略了以琛说起默笙时眼睛里荡漾的笑意。默笙在火车站等到以琛和以玫就直冲了过来,以琛训她行李就扔在那里也不怕人拎走,默笙吐了吐舌头,笑说他们兄妹怎么一点不象,一个这么凶,一个这么温柔,是不是一个象爹,一个象妈啊?以玫看她还不知道自己和以琛并不是亲兄妹,觉得默笙和以琛并没有那么亲密。默笙总是对以玫很好,但以玫因为喜欢以琛所以总是对默笙亲热不起来,她总是自欺欺人地告诉自己以琛对默笙总是凶巴巴的,也许两人的感情并没有那么好的。直到有一天,她亲眼看到以琛和默笙激吻,她终于决定勇敢面对自己的心,她不想再这么等下去,等有一天以琛喜欢上她。她约出默笙,跟她坦白自己和以琛并不是兄妹,是自己的父母收养了以琛,她爱以琛,不想再这么偷偷摸摸地爱,她问默笙自问是不是抵得过自己和以琛多年青梅竹马的感情吗?受了刺激的默笙决定向以琛问清楚。同一天,默笙的父亲约了以琛见面。

经常被领导送回家同事不会怎么想而是自己怎么想。没有无理由的付出,除非是父母,每天都送回家,证明老板对有想法,关键在于以什么关系相处。首先,是雇佣关系,是老板,是打工人,实际地位是不对等的,工作可以选择,但选择当老板,工作时间是受支配的,不要想着谈人权谈平等,那在现实社会是不可能的。

男子唐某某与一女子樊某某在餐厅喝酒,女子醉酒遭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被樊某某的男朋友发现二人衣衫不整地睡在床上。唐某某以强奸罪被提起公诉。

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樊某某约被告人唐某某在龙华区餐厅喝酒。樊某某醉酒不知反抗,被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樊某某男朋友回到住处,发现唐某某、樊某某二人衣衫不整地睡在床上,遂将樊某某叫醒,樊某某发现被强奸立即拨打电话报警。

民警在龙华区抓获唐某某。经鉴定樊某某阴道擦拭子检出混合的STR分型,包含唐某某血样检出的STR分型,不排除包含樊某某血样检出的STR分型;樊某某阴道擦拭子检出的Y-STR分型与唐某某血样检出的Y-STR分型相同,不排除来源于同一父系。被告人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唐某某违背妇女意志,被害人醉酒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要在外多喝酒,喝酒真的会误事,曲某醉酒强行和张某发生关系,也并不是清醒的行为,清醒时想必他也不会做出这种事情,事已发生总要为自己做出的事情负责,付出了法律的代价,害人害己。希望每一个女孩子都能够保护好自己,不要做一些出格的事情,也要做到自尊自爱,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好自己,才能保护自己,不落入其他人的手中。所以说女孩还是要保护自己,和异性相处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你是要找交通事故方面的律师么还是怎么样先给你看下一个交通律师的案例吧,你再做决定。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 (截至2012-02-26)

目录(共50例)

(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

(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

(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十四)擅自驾车出事故,车主有错同担责

(十五)乘客摔下车受伤引发保险赔偿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

(十六)保险公司拒理赔,告知不明判给付

(十七)车祸之后签署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合法,当事人不得单方反悔

(十八)车头车尾牌照不同,撞死他人一起担责,司机、车主及车头车尾所属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十九)厦门终审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农民工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50万

(二十)车辆超载压垮高架桥,3名司机被判徒刑并付巨额赔偿

(二十一)购二手车未过户上路肇事,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理赔

(二十二)公路晒麦引发事故,管理部门失职担责

(二十三)特种车也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救护车肇事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四)交通事故胎儿死,精神抚慰获支持

(二十五)出好意同乘一车,出事故司机有责

(二十六)父亲车祸身亡,遗腹子索赔抚养费获得支持

(二十七)交通事故受重伤,继发癫痫获续赔

(二十八)车祸导致孕妇早产,法院认定新生儿死亡应获赔偿

(二十九)婚车司机交通肇事,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费用超出交强险,按比分配赔偿额

(三十一)父亲“无证”驾车轧死儿子,母亲状告保险公司获赔偿

(三十二)车辆保险变更期间出险,保险公司应负保险责任

(三十三)事故责任说不清,保险公司要赔偿

(三十四)高速公路置砖块,管理不善有责任

(三十五) 受伤未愈强行出院,损失扩大自己分担

(三十六)证照不符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三十七)司机因私酿车祸,车主疏忽也摊责

(三十八)司机乱停车,乘客随开门,剐伤行人后三方摊责任

(三十九)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四名农民工车祸遇难,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四十一)紧急避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的适用

(四十二)河南“1·21”交通肇事案民事部分一审宣判,6被告赔偿6死者亲属190万

(四十三)扣满12分仍然驾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未获支持

(四十四)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计算无法律关联——上海一中院判决王国珍等诉陈伟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十五)车翻摔残车内客,无偿搭乘也得赔

(四十六)违规设置减速带,发生事故也担责

(四十七)车辆送修期间出事故,因未投保车主需担责

(四十八)驾驶人醉驾致人受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负责赔偿

(四十九)事故导致车辆贬值,肇事方应依法赔偿

(五十)事故虽然处理完毕,漏算项目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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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

2006

年8月,叶某为自己的汽车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为10万元。同年9月16日,叶某在送同事小金回家的途中,与三轮车相撞,致使小金死亡。事故发生后,叶某拨打110报警,经交警处理,认定其负事故全责。法院判令叶某赔偿受害人小金13万余元。后叶某将相关理赔材料交到某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其未及时告知为由不予理赔。今年2月,叶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载明的内容,叶某应该在出险后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否则被告无法核实事故损失,故被告拒绝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叶某未在48小时内向被告报案,但其拨打110报警,事故现场在交警支队的控制之下,不存在损失扩大的情形;且该起事故损失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也不存在损失无法确定的情形。据此,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叶某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款8万元。(200878)

(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

2006年4月,原告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2007年1月,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万余元。事后,刘某前往被告处理赔时,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含有3000元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不在被告理赔范围内为由,拒绝理赔。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了精神损失拒绝理赔的条款,因此,被告应当理赔3000元精神损失。5月4日,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刘某138万余元保险金。

(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

2007年6月的一天清晨,王某持失效的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的拖拉机清运垃圾,行驶至某岔口时,遇到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拐弯,结果两车相撞,由于于某未带头盔伤势较重,不幸身亡。事后,王某支付了死者家属部分款项,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王某负主要责任,于某负次要责任。由于王某是为某村委会清运垃圾的,当年9月,于某家属一纸诉状将王某及该村委会告上法庭,以村委会雇佣王某为由,要求两被告还需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8

万余元。

庭上,王某对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仅仅在部分数额上有意见,而村委会则表示自己不应该作为被告,并且在事发后考虑到死者家属的情况,村委会已经主动借款7万元给死者家属,要求法院驳回死者家属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据审理该案的法官说,王某接受村委会的委托,用自己的拖拉机为村委会清运垃圾,村委会则定期支付清运费,王某与村委会之间形成承揽关系。因事故是在王某持失效驾驶证驾驶车辆清运垃圾过程中发生,因此村委会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30%赔偿责任。

该法官介绍,承揽一般指一方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承揽与雇佣往往会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本案中村委会应该事先了解王某是否有驾驶资格,但村委会没有掌握该情况却让王某负责清运垃圾,导致发生事故,因此村委会理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

2007年12月22日,原告杨春民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沪杭高速公路与被告郑孝锋雇佣的驾驶员陈雨木驾驶的中型厢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原告杨春民及其车上乘员徐奎受伤,徐奎经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2月,原告杨春民与死者徐奎的家属分别向海宁法院起诉,均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强制险的赔偿限额是指一次事故的额度,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

据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判决保险公司对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和受伤的当事人,根据两者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其中赔偿原告杨春民17万余元,赔偿徐奎亲属4万余元。(2008725)

(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

2007年3月9日,金川乡农民罗南海以4380元的价格,买下了邻村洪善发的一辆无牌报废的拖拉机。第二天,罗南海的亲戚王济伯驾驶拖拉机至“胎盘石”路段时,让罗学习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指导。因操作不当,拖拉机行至不远就从公路左侧坠入河中,王当场死亡,罗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3月29日,罗与王的家属达成协议,罗赔偿39000元。6月28日,歙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罗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0月9日,王的妻子和两个儿子把出卖拖拉机的洪善发告上法庭,认为洪的出卖行为是导致事故的原因之一,请求赔偿各项损失的

30%合人民币40000元。而洪认为,他出卖的只是废品,只能与罗发生买卖关系,根本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力间接结合,判定被告承担该起事故的15%责任,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1847974元。

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被告违反国家报废车辆回收强制性规定,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导致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客观上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险隐患,被告的出售行为与罗、王的共同危险行为间接结合,实际导致了车毁人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间接结合侵权形式是共同侵权的一种,是指由动态行为和静态行为相结合组成的,当然这里的动态与静态只是相对概念,其参照是损害结果发生的过程。具体一点说,侵权行为原因力一部分是主动实施了某行为,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成为可能,是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

本案中罗南海的违法驾驶是主要原因;另一部分原因力是为损害发生提供了条件,这一原因力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是损害发生的间接原因,二者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损害事实。本案被告违反了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性规定。(200863)

(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

2005年9月5日,原告为自己的出租车向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限额5万元。被告向原告收取了相关的保费后,发给原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但原告本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字。2006年1月31日,原告雇佣的司机驾驶出租车将两名行人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原告得知后即报案并将车送至交警部门,交警部门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原告遂赔偿两受害人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其后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事宜,被告认定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不属保险责任,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单上关于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属格式条款,有关于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免予赔偿的内容。但原告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不能证明被告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该条款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故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不能免除。

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贺冬颖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318560元。(2008529)

(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

2006年1月18日,张家港金港镇的卢士华驾驶汽车时,将行人赵某撞伤。由于当晚下雨,卢急于送赵某前往医院抢救,双方未在现场报警。次日,卢士华向该车投保的大地保险公司报了案。该事故因事故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无法查证事故的全部事实,未作责任认定。同年9月,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士华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卢士华系机动车一方,在没有证据证实赵某有过错的情况下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卢士华赔偿赵某经济损失39000余元。卢履行赔偿义务后向大地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卢自身原因导致责任大小无法确认,要求重新确认责任并按比例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士华在事故发生后因抢救伤员未能报警,导致现场变动,交警部门未作出责任认定,但法院可以在案件审理中依据事实对事故责任予以确认。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判定卢士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卢士华理赔款39000余元。(2008527)

(八)车主未买交强险出了事故要担责

2007年4月25日19时30分许,被告叶长城驾驶顾惠新的无号牌“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建军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常熟市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长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建军不负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黄建军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顾惠新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将肇事人叶长城及“五羊WY125”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惠新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惠新辩称,叶长城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惠新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

2008年5月27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惠新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长城承担赔偿责任。(2008527)

(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明示告知中注明:“4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等,应书面通知本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07年10月9日,韩良君将该被保险车辆转让过户给本案原告黄前。次日,黄前驾驶该车与赵荣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乘车人王小红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月24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前、赵荣香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小红无责任。今年2月26日,有关部门作出伤残评定,确认赵荣香骨盆损伤属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当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于同日办理了交强险批单,同意自2007

年10月11日被保险人由韩良君变更为黄前。同日,黄前向被告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保险单批改手续,保险公司同意变更,其他条件不变。随后,黄前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为由拒绝赔偿,引起纠纷。

法官说法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手车”未及时批改商业保险单时,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问题。近年来,交强险实施过程中,交强险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统一,即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后,无论车辆发生几手转让,即便保险公司没有批改保单,并不影响交强险的效力,保险公司任何情况下都要依据保险合同对事故中的第三者承担责任。那么,商业保险合同能否比照交强险呢

主审法官认为,商业保险不应比照交强险。他说,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排他性;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有着特定的相对方。通常情况下,合同一旦形成,当事人之间就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特定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相对特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投保车主,一方为保险公司,合同也只在这特定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车主发生变化后,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改,新车主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保险公司依照新合同承担责任。如果保险合同未经保险公司批改,由于原保险合同只对原车主有效,原合同对新车主并不自然产生法律效力。交强险打破了原有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只能视为法律规定的特例,不应以特殊性来推导一般性。法律未作特别规定时,仍应坚持合同的相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那么,本案事故发生前并未依法变更合同,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呢这实质上涉及民法上追认的法律效力问题。本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原告黄前当即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被告收到报案并委托他人代为查勘,已知晓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仍然为原告办理了保险单批改手续,且在保险批单上注明其他条件不变,应视为其已经对加大的风险进行了评估认可,同意继续承保,因而保险合同利益已随保险车辆的转让转移至原告,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2008527)

(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2007年11月9日,一辆车牌号为冀G40109的黑色小轿车与原告郭泽驾驶的摩托车在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新华街入口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肇事后小轿车逃逸。交警支队认定小轿车方应付事故全部责任。张家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查明,冀G40109车牌号实为红色金燕CZ212

消防指挥车所有,车辆所有人为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但该车已在库房中停驶数年,所有人称该车号牌不知何时丢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号牌是证明车辆身份的标志之一,按有关交通法规,车号牌必须与公安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配置。被告河北燕兴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车号牌所有人负有对车号牌的管理义务,丢失后亦应及时申报。因其管理不善,致车号牌为肇事车辆所用并上路行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赔偿责任应先由车辆号牌所有人承担。

日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车号牌的所有权人赔偿原告郭泽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

 搭顺风车是现在很多人都会经历的事情,尤其你们家的方向是一致的,这种情况多半出现在同事之间,那么回家顺路带异性同事好吗?这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来看了,下面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1、如果你跟异性同事都已经有男朋友或者是女朋友,又或者你们都已经结婚了,这种情况的话,那就不适合让异性同事坐你的顺风车。毕竟,孤男寡女在车里是非常暧昧的,而且时间长了很容易日久生情,相信你们彼此的另一半也是不会愿意的。

 2、如果你跟异性同事都是单身的话,那这种情况是可以顺路送异性同事回家的。如果你对这个异性同事有好感的话,那你们之间还可以发展一下。毕竟,异性相吸的道理大家都是懂的。另外,如果一个异性愿意搭你的顺风车,这也说明,对方对你肯定是有想法的。

 3、如果你跟异性同事都是单身,但你又不喜欢对方的话,这种情况还是不要让对方搭你的顺风车。毕竟下班回家这段时间也挺长的,如果你要是有其他事情的话,难道还要每天跟对方报备,说你不能让对方搭顺风车回家了。这样的话,也会影响你的生活。

 4、如果你跟异性同事关系很好的话,而且你也愿意让对方搭顺风车回家,这就无所谓了。当然,最终是不是下班顺路把异性同事送回家,这就根据你自己的情况来决定了。实际上,无论是男人还是女人,回家顺路带异性同事都是非常暧昧的事情。如果你们之间没有发展下去的可能,那还是不要答应对方。

 5、作为搭顺风车的人,也是需要好好考虑一下,这样是不是好,毕竟是同事,对方可能不愿意带着你,但你们又是同事,对方不好意思拒绝你,所以作为搭车的人,还是需要换位思考一下的,搭车的人起码要付一下油费。

单位聚餐,我开车后没喝酒,领导让不喝酒的人开车送喝酒的同事回家。我应该拒绝吗?

这个问题涉及饮酒和驾驶机动车。我来说说我自己的感受。

单位聚餐。

同事们因为工作关系而互相了解。下班后,大家一起吃饭是一件好事。

这次聚餐,有领导参加,我觉得你们领导很友好。

而且领导积极安排吃过饭喝过酒的同事,怎么回家都很人性化。我们可以看到你们的领导在生活中很体贴。

自己开车没有喝酒。

你在吃饭的过程中没有喝酒,我觉得你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因为你知道你今天晚上是驾驶机动车来的。开车不喝酒。你吃饭的时候没有喝酒,我觉得你做的很对,因为你知道你今晚是坐机动车来的。

吃饭的时候一开始不喝酒的朋友很多。但是一旦看到别人喝酒,就忍不住了。喝几杯后,你就不会害怕了。你可以打电话给司机,然后开车回去。但有些人就是没有。喝酒后,他们变得更加疯狂。他们喝酒后开自己的车。

我认为你能在聚会上忍住不喝酒是件好事。

领导安排你开车送同事。

我觉得这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朋友之间和同事之间在一起喝酒。没有喝酒的人,开车送喝酒的人回家,这是人之常情。你的领导安排了你送同事回家,这是给了你一个机会,增加你和同事之间的感情,你应该感谢你领导才对。安排你开车送同事。我觉得这是很正常的事情。和朋友同事喝酒。不喝酒的人,开车送喝酒的人回家是人之常情。你的领导安排你送同事回家,这给了你一个增加你和同事之间感情的机会。你应该感谢你的领导。

我认为在这件事上你不应该拒绝。

我的个人建议。

就你个人这种想法和你的这种境界,我建议下次单位同事在一起聚餐,你就别去了。这样可以省地给你平添一些烦恼。我个人的建议。就你个人的思想和你的状态来说,我建议你不要和单位的同事去参加下一次的聚餐。这样可以省去你一些麻烦。

但如果是异性女同事喝酒,建议你和领导一起带她回家,避免误会。

那是我个人对这件事的看法。如果有什么不妥,或者你有更好的想法,可以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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