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价税合计金额)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为1、记收入、计提增值税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 (代开发票)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代
一般纳税人,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价税合计金额)
贷: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为
1、记收入、计提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代开发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代开发票)
2、计提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代开发票)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代开发票)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附加(未缴纳不用写此分录) (代开发票)
3、缴纳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代开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代开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附加(未缴纳不用写此分录) (代开发票)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代开发票)
注:写分录注明是代开发票,方便查账。
法律主观:
某啤酒酿制企业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巩固客户关系,2010年春季召开了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期间赠送礼物共消耗购进货物50万元,取得相应进项税金85万元,该费用已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这些消耗的货物一部分作为礼品赠送客户,另一部分在活动期间消费掉。如何处理其中的税务问题呢下面 网 小编为你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作为礼品赠送客户的税务问题 活动期间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 增值税 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视同销售成立,增值税 纳税 义务随即发生。根据对本条款的理解,视同销售成立的前提条件可以概括为“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赠送是无任何代价地将货物给予其他单位或个人,但本案中的礼品赠送并非无代价。 首先,无偿赠送更多的是出于某种感情或其他非利益动机,无需受赠人任何经济上的回报。但本案中的业务招待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不可避免的,也是 公司 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内容,目的是为了增加日后的销售量,并非出于其他非经营目的的赠送。同时企业的经济属性以及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包括业务招待费在内的支出必须通过未来的经济业务得到回馈。因此从本质及动机上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所消耗的货物是有代价和有报酬的,当然非无偿的。 其次,本次的活动是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活动期间或多或少地达成 购销合同 或意向,具有明确的销售对象,所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能够从销售产生的销项税得到补偿。 再其次,即使本次活动未达成任何销售合同,无疑也会给公司的销售业务带来帮助,有利于增加日后的产品销量,消耗的货物及其进项税同样可以得到补偿。这些补偿虽然不像商品买卖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那样明确,但也不能因此否定可以从礼品接受方取得代价、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 最后,既然本案的新品供货及业务洽谈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范围,必然带来日后产品销量的增加,其相关费用无疑就是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促使产品增值的直接因素,所消耗的货物虽然其实体脱离了增值税链条,但价值并没有脱离,最终随着价值转移会形成相应的销项税。 因此,如果将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耗货物视同销售而需缴纳增值税,未免有重复纳税之嫌,是不公平的。要判断一项行为是否视同销售不能简单地依据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应看其价值是否已经脱离增值税链条,发生额是否合理。笔者认为,本案业务招待中向客户赠送的礼品不应该视同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活动中消费货物的税务问题 如果说本案中业务招待消费的货物涉及增值税问题,应该就是其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仅从现行税收法规的字面简单理解,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以上两个条款已经规定得很清楚,无需争论。关键是实际操作中要看行为的本质,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执行法规,这也是税务机关一直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笔者个人理解,《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立法原理应该是这些项目的货物消费终结了增值税链条。本案中业务招待中的货物消费是否这样呢笔者认为没有终结。具体事实和理由前文第一点已经作了详细论述,不再重复。既然货物消费没有终结增值税链条,其进项税额就应该可以抵扣,因为货物消费可以带来产品销售及其销项税。 综上所述,本案中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发生的对外礼品馈赠的货物,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无偿赠送货物行为,不视同销售。同时,活动消费的货物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个人消费而不得抵扣进项税,应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给予进项税抵扣。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 法律知识 ,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 委托律师 的想法,我们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赠送顾客的商品还要交增值税吗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对此类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并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视赠送商品方式而定
方案一:与开具销售发票正常销售的产品一同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项税,正常结转成本,只是在单价上有所体现,单价会低于其他客户
方案二: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样品费,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费用贷:库存商品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方案三:不开具销售发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按销售单价确认销项税;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进项税抵扣和视同销售的规定
1、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投资或分配,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出资或分配,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出资或分配,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2、进项税不得抵扣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这实际是意味着,有销项税与之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没有销项税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项目时,可能已经抵扣税款了,应该将已经抵扣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常说的进项税转出
赠送顾客的商品还要交增值税吗根据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大家可以了解到企业赠送给顾客企业的商品,不属于公益性捐赠,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大家可以按照我们上面文章中的分析,进行相关的增值税的处理
一、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及原理分析
进项税抵扣和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增值税非常重要,也容易混淆的内容。
(一)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及原理分析
1、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规定
增值税条例第10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原理分析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这实际是意味着,有销项税与之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没有销项税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增值税条例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诸种情况,就体现了这个原则,上述规定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对应的销项税。
3、进项税额转出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在发生非正常损失等不得抵扣项目时,可能已经抵扣税款了。所以,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应该将已经抵扣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也就是常说的进项税转出。
(二)视同销售的规定及原理分析
1、视同销售的规定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2、视同销售的原理分析
视同销售的作用有两个:
一是防止纳税人逃税。比如投资或分配,如果先销售货物,再用货币出资或分配,在销售环节肯定要纳税。如果直接用实物出资,就可以不缴税,则纳税人就可能改变模式,直接用实物出资或分配,这就为少缴税提供了一条通道。
二是防止增值税链条的中断。增值税之所以能否避免或减轻重复征税,就在于环环相接的抵扣机制。如果不视同销售,不计算销项税,则下一环节无法抵扣,链条的中断,导致重复征税。
视同销售的规定,有两个特点:
一是货物离开本纳税人,形成一个完整的销售过程,除(四)、(五)外的其他项目,都是这个特点。既然形成销售了,就应计算销项税了。
二是没有离开本纳税人的货物,都是有增值额的。无论是自产货物,还是委托加工货物,都是有增值的,有征税对象的。既然有征税对象,也该征税了。
二、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是否可以选择
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否可以互换,可以选择
比如,A公司购进货物100元,进项税是17元,加工后,用于免税项目。按照视同销售的规定,应该视同销售。此时,是否可以不抵扣17元,不视同销售
不可以,该视同销售,就视同销售,该不能抵扣,就不能抵扣。如果可以选择,可能导致少缴税,因为销项税额一般大于进项税额。
A公司将购进货物加工后,货物有增值额,如果视同销售,也许计提销项税的含税价格是234元,销项税是34元。如果能用17元代替34元,纳税人显然少缴税了。
三、购买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如何处理
下面结合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分析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时,增值税的三种处理方式,哪个更符合规定。
(一)不视同销售,也不抵扣进项税
第一种处理方案是,赠送时不视同销售,但也不抵扣进项税。
无论是外购的货物,还是自产的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应该视同销售,不能用不抵扣进项税,换取不视同销售。所以,这一方案,不符合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可行。
(二)视同销售,但也不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方案是,赠送时视视同销售,但也不得抵扣进项税。其理由是,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个人消费,包括个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这种方案,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但是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合法权益。
1、赠送客户,不是个人消费
单位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的行为,尽管客户可能用于个人消费了,但是对赠送礼品的单位而言,不是用于个人消费,是用于单位的经营行为。
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应该是作为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购进货物用于自己单位的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比如购进一批白酒,用于老板个人的消费或交际应酬,不应扩大到赠送客户。
2、无偿赠送和个人消费并列
增值税实施细则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既有用于个人消费的规定,也有用于无偿赠送的规定。既然按照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了,计提销项税了,就不能再按照用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如果这样,就自相矛盾了。
3、有悖进项税不得抵扣的基本原理
前面分析过,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没有销项税与之匹配。如果有销项税,相应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三)视同销售,抵扣进项税
第三种方案,赠送时,视同销售,但是抵扣相应的进项税。
这一方案,无论是销项税的处理,还是进项税的处理,都有法规依据。
赠送时视同销售,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相应的进项税,根据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规定,没有一条可以适用。既然不得抵扣的规定不适用,就可以抵扣。
所以,第三种方案,是最可行的。既没有少计销项税,也维护了纳税人抵扣进项税的合法权益。
遇到具体的涉税问题,在判断如何处理时,应根据税法的规定和原理,详细分析,既不要犯第一种方案,因为一厢情愿导致的可能少缴税的错误,也不要犯第二种方案,因为放弃纳税人合法权益导致的多缴税的错误,选择第三种既不少缴税,也不多缴税的最佳合法方案。
购进的货物赠人,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方面,如果赠人的是自产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该公司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购进该自产货物时相应的进项税也可以抵扣。
如果赠人的是外购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该公司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用于个人消费,所以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在礼品赠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进行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
企业发生上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该公司将购入或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用于交际应酬时,虽然依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处理上不作销售处理。但是按照上述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视同销售确定销售收入。对购入的货物赠人时应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对自产的货物赠人时按照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没有同类货物的对外销售价格,按照成本加利润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要同时调整增加视同销售成本(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将礼品用于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的具体做法是: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作纳税调整,同时视同销售成本在第21行作纳税调减。第二,按照业务招待费支出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05%的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二列。第三,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三列。
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该公司将自产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赠给其他单位的个人,还要按“其他所得”的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在上海注册公司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讲解:
(一)一般公司选购后,即买即用的:
1、招待,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存款
2、送礼,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和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贷记存款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二)商贸企业,从库存商品中取用的:
1、招待,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产成品和应交税金-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借记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贷记产成品和应交税金-销项税(销项税)
二、税收难题
(一)所得税
1、招待,以下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从销项税中抵税:(一)用以简易计税方式记税新项目、增值税免税新项目、集体福利或是消费的购入货品、生产加工维修机电维修劳务公司、服务项目、无形资产摊销和房产。在其中涉及到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房产,只指专用型于以上新项目的固资、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别的利益性无形资产摊销)、房产。经营者的人际交往交际消费归属于消费。因而,选购酒类用于招待,归属于以上“人际交往交际费”,归属于消费,不可抵税进项税额,早已抵税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要求,企业或是个体户的以下个人行为,视同销售货品:(八)将自产自销、委托加工物资或是购入的货品免费赠予别的企业或是本人。因而,选购酒类用于送礼,应当视同销售计缴所得税。
综上所述,针对选购酒类用于招待与送礼,尽管会计师做账全是记入“销售费用-业务流程招待费”,可是所得税解决是有差别的,必须需注意。
(二)所得税
公司将财产移交用以人际交往交际和对外开放捐助(送礼也是一种捐助),因财产使用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理财产,应按照规定视同销售明确收益。因而,公司选购酒类用以招待或送礼,在所得税层面全是必须视同销售的。自然,业务流程招待费是必须依照税收法律要求开展纳税调整的,不可以全额的抵扣。
(三)个人所得税
这个问题,常常会被别人忽视。业务流程招待,大伙儿在一起聚餐,也没法量化分析到本人,因此业务招待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可是,如果是用以送礼得话,就牵涉到个人所得税,应当依照“偶然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根据:《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有关本人获得相关收益可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个人所得新项目的公示》(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公示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要求:公司在业务流程宣传策划、广告宣传等主题活动中,任意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送礼品(包含互联网大红包,相同),及其公司在企业年会、交流会、庆典活动及其别的主题活动中向本企业之外的本人赠送礼品,本人获得的礼物收益,依照“偶然所得”新项目测算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公司赠予的具备价钱折扣优惠或折让特性的卡券、抵用券、抵扣券、优惠劵等礼物以外。前述所称礼物收益的应缴税收入额依照《国家财政部 国税总局有关公司营销开展业务的赠送礼品相关个人所得税难题的通告》(税务总局〔2011〕50号)第三条要求测算。
法律主观:
有奖销售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游戏,如果从中获奖,就是一笔意外收入。按照我国税法上的规定,对于个人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话,你是需要交税的。实际中,你在生活中收获的下面几种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话,就需要交税: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2、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3、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4、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7、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9、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10、其他所得:(1)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2)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3)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4)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5)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6)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7)辞职风险金。(8)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所以,对于有奖销售一般需要你交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但有下列情况的,你就可以免缴个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最后,有奖销售拿到的产品本来就是一笔一笔意外之财,所以,建议就是你要是不确定自己拿到的奖品是不是需要缴税的话,建议就是最好找个专业律师问下先。
在企业运营环节中,送礼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再过一段时间就是中秋国庆节了,各家公司送礼肯定少不了,除了送员工,还得送客户。那我们作为会计,对这些礼品需要怎么做税会处理呢?
大家普遍关注这3个问题:
1企业送礼品时,面对自产、外购商品都应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2企业送礼品时,应该怎么缴税,需要交哪些?
3企业送礼品时,怎样送礼可以合理避税?
今天就分享给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企业送礼品时
面对自产、外购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我们以中秋节赠送月饼为例进行探讨。
甲乙两家公司正在为员工和客户准备中秋节的礼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公司,采购了各类月饼的等原料,自产咸蛋黄月饼。乙公司从超市买了安琪月饼。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甲公司是自己做月饼,乙公司是从超市购买,其中的税会处理差别就较大。
一、甲公司
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种情况应把月饼等同于销售货物,确认收入,交纳增值税。
实际发放月饼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乙公司
外购月饼给员工发福利,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
1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决定以购进月饼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3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这里两种情况都出现了一个会计科目:非货币性福利。
我们先来看相关文件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准则附录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对“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也就是说,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给职工的薪酬,主要包括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将企业拥有的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等。
为了反映非货币性福利的支付与分配情况,应在
应付职工薪酬
科目下设置
非货币性福利
明细科目。
企业送礼品时,
应该怎么缴税,需要交哪些?
知道怎么做账后,那么问题又来了,缴税又应该做什么呢?
其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都是要交的。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4号)规定,自年1月1日起,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是抽奖,属于偶然所得,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政策规定:
自产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外购情况: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乙公司将外购的月饼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认证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那么,外购月饼的专票如何抵扣呢?
财姐认为,可以和本企业产品搭配的,这样可以名正言顺送给客户了,还可以进项税抵扣,这是节日促销活动。
点点认为,也可以按照外购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就可以抵扣不用转出了。
问题:如果是员工福利为啥要专票呢还要转出,普票不就好了?
答案: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
企业送礼品时,
怎样送礼可以合理避税?
这时候小伙伴可能就要问了,买礼物不仅要花钱,还要交税,就没有既赠送礼品也不用缴纳税金的方法吗?
财姐提供了几种思路:
1、员工组织中秋聚餐,聚会,一起吃月饼,这样可以团队凝聚力,还可以不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自己生产的礼品,可以搞促销满减赠送给客户;
3、提供不是自己生产的礼品,还可以采取积分兑换奖品的方式。
这样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是国家有明确税务条文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送礼税务问题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体会到,其实有时候企业送礼的成本是挺高的,除了发票上标的明面的成本,还有很多潜在成本。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北京市A公司2014-2016年度纳税情况进行了一次日常专项检查。检查结果让A公司企业负责人大吃一惊且追悔莫及:
该公司向客户无偿赠送外购的手机,金额共计500余万元,经稽查,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和滞纳金等共计300余万元。
大家一致认为,这个公司没有按规范处理,导致稽查补税。增值税这块如果前期抵扣了进项税的话稍微还好点如果前期也没抵扣过那就麻烦了。
注意,也不是让大家劝公司不要送礼,而是提醒大家规范税会处理,从而更好的帮助公司送礼。
最后,再给大家做一些提醒:
1、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4、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凭据按照销售费用-促销费税前扣除。
5、尽量别往送礼这个思路上靠,促销,积分兑换也可以实现回馈客户的目的。当目的是答谢回馈客户和员工时,不一定让送礼限制了思路。
更多热点问题答疑
问题一:送礼品又没销售,怎么还得交增值税?
答:可以视同销售,这是个人所得税规定,增值税也是这个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问题二:发给职工福利也得交增值税?好像从来没交过。
答:内部是职工福利是进项转出,外部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
问题三:老师上次说可以开个聚会,聚会时吃月饼,想请教老师如果聚会时候月饼员工领走也是要交的吗?
答:样品赠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追问:那样品赠送需要交个税吗?答:个人客户对吗?如果是积分兑换这类的普遍的非偶然的,不需要。
问题四:如果说积分兑换,需要什么资料备查吗?
答:做好活动资料和宣传资料,以及客户兑换数据留档。你们可以节日回馈活动,这是低于市场销售价格,有备无患。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此外,还要好好看看奖励积分的相关内容:
1、奖励积分的概念
奖励积分是一种营销行为,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包括服务、劳务等,下同)的同时按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金额授予客户一定的积分,以鼓励客户进一步在本企业消费,客户在积满一定分值后可以以积分兑换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后的产品。
2、奖励积分的特点
①积分产生与主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积分属于授予方在特定条件下必须兑现的一项承诺,很可能产生一项负债。
②消费者购买商品支付的价款,从实质上看,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部分现时产品的价款,另一部分可以视为预付积分所对应的承诺对价,消费者可以在未来凭借积分获取对应产品或产品的折扣。
③积分具有或有性质。第一,积分只有到达一定的数量,方可按照公允价值兑换产品或者产品的折扣;第二,积分的兑现具有不确定性,兑现时间点、兑现与否均取决于消费者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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