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视同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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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视同销售吗
导读: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视同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

外购的货物免费赠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例如,某手机厂商为扩大销售,对外宣传购买××型号手机一个,赠送品牌电池一个。假定手机标价3861元,成本3000元,电池不标价(实际价值51元),成本20元,则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现金 3861

 贷:主营业务收入——××手机 3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61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20

 贷:库存商品——××手机 3000

 ——电池 20

 从增值税的链条来说,企业生产(销售)手机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但生产(销售)电池只有进项税额而没有销项税额,表面上不合理,其实电池的销项税额隐含在手机的销项税额当中,只是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因此对于赠品的进项税额应允许其申报抵扣,赠送赠品时也不应该单独再次计算销项税额。

 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随货赠送”的销售形式通常应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

 第一,有公司内部销售协议,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同时明确活动的起止时间;

 第二,在发票上注明赠送物品的名称,赠品价值从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可以不注明;

 第三,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必须同步结转主货物与从货物的价值,并且在数量上保持一致。

 总之,企业无论采用什么营销策略,其目的都是为了扩大销售增加利润,即赚取利润的本质不会由于改变销售策略而发生变化,“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外购物品赠送客户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赠送库存商品给客户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非同一县(市),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9、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11月28日,财税(2005)165号文件: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说的,会计上认为这些行为由于大多数不符合常规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而从税法上看,它们与销售行为类似,所以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对其所获相关收益进行计量并对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无论是对外直接销售,还是内部自己使用,在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金时,一律是按照其产品的市场价而不是按成本价。

-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其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促销自家产品,一般都会以抽奖送礼的形式宣传产品,那么对于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该怎么做账?要缴纳个税吗?

公司给客户赠送礼品的账务处理

公司向客户赠送礼品,做账时,一般在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科目核算,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计入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科目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一般纳税人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算销项税额

赠送礼品给客户要不要缴纳个税?

需要按具体情形区分:

1、如果客户不是个人,而是公司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则不会涉及个税的缴纳;

2、如果客户是个人,但属于“买赠”情形,则无需扣缴个税;

3、如果是向个人赠送礼品,并非“买赠”的赠送,才要扣缴个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年第74号)的规定: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涉及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38号)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由以上规定可知,如果公司做宣传活动过程中以抽奖等方式向客户无偿赠送礼品的,则发生了视同销售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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