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法律主观:随着互联专车的兴起,现在许多人都会选择拼车上班,如果上班途中因为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搭乘的车辆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符合工伤认定情况的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主观:
随着互联专车的兴起,现在许多人都会选择拼车上班,如果上班途中因为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搭乘的车辆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符合工伤认定情况的还可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上下班搭顺风车遇到车祸受伤,乘客无过错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说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后还能要求工伤赔偿的话,就要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 一般来说,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连个条件: 1、“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比如说搭顺风车的路程与以往不一样的话,那么在认定为工伤就较为困难了。 2、车祸事故是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同时获得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受害者既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由第三人(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这两种权利都是有的。 关键在于当事人的情况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如果自己不知道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而且用人单位不配合申请工伤的,建议可以找个搭顺风车出车祸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如有需要可在文章右栏查找合适的律师。
法律客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然而,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多种多样,但并没有对特殊情形进行排除。以下情形都可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都会遇见坐同事的车辆回家,或者是顺便带着同事一起回家的事情,但是我们都是出于好心,毕竟是顺便的事情。可是有很多人忽略到,如果送同事回家的过程中出现了交通事故,这样的话题,其实在生活中已经被很多网友们关注着,然而也会有很多人拒绝去,在自己的亲朋好友,毕竟出现交通事故的话,对自己也有很不好的影响。
遇见同事是否搭载一般在生活中我们就会发现,在下班的时候通常有很多同事是开车回家的,但是这个时候有的同事因为自己没有开车就会坐同事的车一起回家,但是现在这个年代如果坐同事的车回家的话,出现交通事故,车主还是需要进行赔偿的。如果遇见这样的事情其实可以选择拒绝搭载同事,可以向同事说明原因,毕竟这件事情如果不发生还好,如果发生的话,对自己来说还是很不友好的。
可以委婉的拒绝一般现在的人都是比较有文化性的,他们发现同事比较为难的时候,也不会选择搭同事的顺风车,其实生活比较方便的,我们出门都可以坐上公交车或和共享单车,都是可以回到家里,没有必要去麻烦别人。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通常都会有一个很直接的答案,就是拒绝搭载同事或者是朋友,但是有的时候出去游玩的时候也避免不了,但是要明白如果搭载的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其实还是要公平的去纠纷,不要盲目的去给同事们添麻烦。
交通事故影响其实现在有很多家庭都是有汽车的,甚至一个家庭也有很多辆汽车,我们平时在路上开车的时候也比较慎重,但是车辆发生碰撞是难免的事情,如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话,第一时间还是要拨打保险电话。毕竟很多公司都是会进行赔偿的,如果有同事需要帮忙的话,尽可量的去帮助,但是也要向同事说明原因,如果出现事故的话还是要自己承担。
车子借给女同事被撞报废,修车前曾信誓旦旦,报价后却把人拉黑!
大家曾都调侃说男人有两不借:一不借老婆,二不借车。老婆肯定是不可能借的,但是在现实中车子被借走倒是比较正常,不过也得考虑好借车人的人品才行,不然就如同新闻里常出现一样,借车把两人的友谊都借没了,轻则小擦伤车主自费修理,重则出了事故将原车主赔得个倾家荡产也不是没有出现过。下面这个事情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告诫我们借车需谨慎!
小罗有辆自己的大众轿车,有一天,他的一位女同事秦女士对他说她的家里人生病住院了,着急赶着回去,希望小罗能够把车借她一用。小罗想说毕竟也挺熟悉的,这么久的同事,于是就将自己的车借给了她。没想到,车子借出去还没几个小时,就接到秦女士电话,说是她不小心把车子开翻车了,车辆损伤比较严重,自己也受了一些伤,让小罗赶紧过来把车子送去维修,所有的花费都她来负责!
听她这么说,小罗也只能替自己的爱车心疼了,但也没计较什么,这毕竟她也不是有意的,何况她也说了要出钱修理那就修把,送去4S店定损后说是要5万,而且还需要小罗先垫付一部分定金才可以进行修理,于是小罗找到秦女士,但是让小罗没想到的是秦女士的态度居然发生了180度扭转,她表示自己没这么多的钱,而且外公也还在住院需要钱,她一时间也拿不出几万这么多。而小罗也是一个工薪族,一下子拿这么多出来也非常吃力,所以他让秦女士能拿多少先拿出来,自己再凑一点,把车给修了再说,结果对方回答说她是一分钱也拿不出来。
秦女士的回答让小罗感到有些气愤了,当初都信誓旦旦的说要全款负责,怎么到了现在就连一分钱都不肯出了?等小罗打算再跟秦女士协商一下的时候,他发现自己已经被对方给拉黑了。后来在电话沟通中,秦女士却在装疯卖傻,说自己根本不认识小罗,也什么都不知道,甚至不承认自己就是秦女士!秦女士的种种行为让小罗万分失望,没想到竟然像是变了一个人似的,之前的信任全都没有了,摊上这样的事小罗也是无奈至极,只好报警求助。如今正在逮捕秦女士,相信用不了多久就会有结果了!
所以说我们交友过程中一定要谨慎,像秦女士这么不厚道的人还是要睁大双眼看清楚,不值得结交,想必小罗以后肯定不会再随便借车给别人了。
2020年8月24日,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
搭同事车出事故,
同事该赔偿我吗?
丹东市赛马林场职工胡先生顺路搭载刘某等几位同事上班。当车辆驶至赛马岔路村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伤势较重。经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后,胡先生和刘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大呼冤枉,并称自己没收同事一分钱,搭载同事纯粹出自内心的善良,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情理角度有点说不通,自己难道不应该免赔吗?
法院:“好意同乘”不免赔
但可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可减轻胡先生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啥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一个民法术语,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本案中,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发生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
但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绝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减轻善意供乘人责任
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司法裁判不一,容易产生争议。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此次,将“好意同乘”写入民法典,将使好意搭载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充分凸显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
同时,关于“好意同乘”的新规定也将进一步规范裁量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
“好意同乘”咋认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
一是非营运性,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非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以下几种不属于“好意同乘”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
二、搭乘人明知机动车存在超载或者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等行驶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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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准确的判断谁来赔偿的问题。
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好意搭载朋友和同事的情况,因为在很多人看来这是举手之劳的事情,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免费搭单位同事的车上班,如果发生了意外导致了损失,事后谁赔?”这个问题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如果这一起车祸是你同事的责任,还造成了你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发生意外时,车主是需要承担乘坐人的损失的。并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便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不能因为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所以你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你的同事负责。
二、如果这一起车祸是对方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你的同事是没有过错的,如果他没有违反任何交通条例。所有的责任都是由撞车那方来承担,撞车的那一方,就需要赔偿你的同事损坏的车以及你受伤造成的损失。
三、《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所以说,大家在平时开车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如果碰到同事或朋友,对方想要搭乘便车,那么一定要更加谨慎,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因为发生事故的时候你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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