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不要想太多好吧,这种事情无论是谁,只要是个有责任感的男人都会这么做的。换句话说,如果那天他送的不是你是别的女孩子,他也会这么做的。一种对同事的关心,很正常。不过看得出来你喜欢上了人家喽。我朋友在我家喝酒,路上我送他回去,我开我车,他开自己车
不要想太多好吧,这种事情无论是谁,只要是个有责任感的男人都会这么做的。
换句话说,如果那天他送的不是你是别的女孩子,他也会这么做的。
一种对同事的关心,很正常。
不过看得出来你喜欢上了人家喽。
我朋友在我家喝酒,路上我送他回去,我开我车,他开自己车开车出车祸
明知道他开车、还让他喝酒、还让他开车回家、你有责任的。
你好。律师。我朋友在我家喝酒。回去路上驾车出车祸死样。我付多少责像你这种情况如果对方家属追究起来,在一起酒喝的人要负责任,一般是次责。明知驾车不允许喝酒,却提供其喝酒,所以要负责任。
朋友在我家喝酒回去出车祸和我有关系吗既然喝了酒了,你作为朋友就不应该让他开车,纵容他酒驾。你有责任。
朋友让我开车送他,出车祸,我负什么责任?这个你要负责任。就像公交车司机如果开车出车祸,公交车司机要负责,或者说是公交公司要负主要责任,难道还要所有乘客负责么
我是车主,和朋友一起喝酒后,他开我车出车祸,我也在,请问我要承担你把车交给一个喝了酒的人开,你责任重大
朋友在我家喝酒出车祸我有什么责任
汗,出车祸的责任是有交警来定的。责任是有事故双方负的、
朋友请我吃饭在回家路上自己开车出车祸我负什么责任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应该由交警定性,与朋友请你吃饭没有关系。你开车就应该按照交规驾驶。不知是否投了第三者伤害险,情况可能会好一点。如果是饮酒驾驶处罚应该是比较重的。
我朋友求我开车拉他去他朋友家在回来的路上出车祸了,我朋友的住院费这要看你的承担能力与过错程度来确定,一是作为机动车驾驭人有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驾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尽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如果你不是合法的驾驭人属于你朋友的过错,他应承担主要责任;三是这是一种委托代驾行为(虽然是帮忙),双方并没有约定明确责任的承担方式,都有承担责任的义务;四是这样的事还是从感情与事物的特殊性上协商处理,各自自觉承担一部分为好,如果诉讼起来一伤感情二是都逃脱不了责任。
朋友开车出车祸了,我要怎么开到他?大难不死,必有后福。
好好生活。会有奇迹发生。
朋友开我的车出车祸自己死了怎么办按照你的描述,你想问的是以下问题:
1、你有没有责任,要不要赔偿你死去的朋友?
如果你的车,手续、年检、保险、无安全隐患、你朋友满十八岁,无借车过错、你没有责任。
2、驾驶员死了,你的车损谁来赔?
①自己若购买了车损险,保险限额内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
②根据《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现在的当事驾驶员死了,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事故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你是否要负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什么是车主无过错呢?要符合3个条件:
1、借车的人有驾照且未吊销和过期。
2、驾照型别符合驾驶车型,例如C2型别的驾照就不能开C1型别的驾照。
3、对方借车时是否有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
如果车主在明知对方喝过酒的情况下把车借出,最终造成事故的,那车主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一同喝酒的人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一同喝酒的人已经履行了相互帮助的义务。
法院判决一同喝酒的人承担责任,基本上都是没有将受害人安全送回家,交给受害人的家人。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一起喝酒把对方安全送到家应该得到家属确认后对方又开车出去出事一起喝酒的人没有事,要是没有家属确认送回那就有责任。
聚会喝酒致人死亡,如果同喝酒的人不存在劝酒等引导行为,那么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饭店的老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如下:
1、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案情
2015年12月初,曹某被河南省西平县某酒店聘为副总,12月23日晚,曹某召集同事郭某等五人在县城另一酒店聚餐,聚餐时其六人(三男三女)共饮用牛栏山二锅头白酒3瓶半,曹某喝的较多。聚餐结束后,郭某等人将曹某送回西平县某酒店即离开,次日中午曹某被发现在宿舍已死亡。
尸检表明,曹某鼻腔内有呕吐物,颈部衣物上有呕吐物附着,余未见明显异常。之后曹某近亲属周某等三人以侵害生命权为由起诉至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郭某等五人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9万元。
2、裁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等人与曹某饮酒后,一起将曹某送到宿舍,已尽到了看管照顾义务,其后曹某在宿舍死亡,原告无证据证明系饮酒致死,其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的五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原告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驻马店中院二审认为,曹某聚餐当晚喝酒较多,不久后死亡,期间并无其他情况发生,应认定其死亡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郭某等五人认为曹某并未饮酒过量,酒后也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轻信不会出现问题而离开,导致曹某最后死亡,故对曹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曹某作为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曹某自负80%的责任,郭某等五人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某等五人赔偿原告119万元,郭某等五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等。
判决生效后,郭某等五人不服,以“已尽到看管照顾义务,曹某死亡与共同聚餐饮酒不存在因果关系等”为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高院经审查认为,从曹某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无人陪护、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郭某等人在聚餐中喝酒、劝酒的作用大小难以区分,且将曹某送回酒店宿舍后轻信不会出现问题,未对曹某作出相应的安全护理措施,致曹某醉酒后处于无人照顾的危险状态,导致死亡后果发生。故郭某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遂裁定予以驳回。
你的朋友在别的地方喝醉了,当他来你家让你开车送她回家时,发生了一些事情。当然,你应该负责,因为你开车送他回家。两个人独处的时候很方便。领导没有把喝酒的员工送回家,有危险。领导要负主要责任,因为员工属于为了工作娱乐而工作。因此,它应该负责任。大多数司机不喝酒,但只有少数人喝酒。毕竟方向盘在手,关系到人际生活,不能轻视。这不是说好听的话,而是给我们血淋淋的教训。
我觉得要想和同事搞好关系,酒驾同事没什么不好。即使领导不说话,他也可以主动把同事送回去。这是一种情分。当然,如果那个同事很讨厌,那就算了。同事注重团队精神。合作会成倍提高工作效率。中国人被批评最多的是支离破碎。单个人可能能力强,但一个团队合作能力不一定强。同事聚在一起喝点酒很正常。甚至有些同事因为开心喝得醉醺醺不敢开车。
不喝酒的同事会送同事回家,说明同事之间可以互相帮助,拉近友谊。开车容易,得到同事朋友的友谊,是小投入,大收获。有人可能会说可以打车回家,但司机是陌生人,肯定是粗心大意。如果打车,司机只能送到小区门口,同事可以送回家。大家都很熟悉,可以在路上妥善照顾。到了小区,可以通知家人来接,让同事安全到家,体现了同事之间的亲切感。
吃饭时喝酒可以活跃气氛,但不喝酒的人对喝酒的人有“亏欠”,因为总有人陪着他们,所以送喝醉的同事回家是合理的。如果你能做个男人,就应该主动提出送醉酒的同事,不提车费,这样大家才能在职场上和睦相处。但是,也会有安全问题。如果同事因为喝酒突发疾病,他/她将无法逃脱这个责任,所以是否送同事回家要考虑清楚。
晚上你喝酒了,领导让你开车
送他,直接告诉领导,你已经
喝了酒,不能酒后开车。让他
自己另想办法。虽然他是领导,
但是不要怕他,因为晚上是私
人时间,由你自己支配。酒后
不驾车,是对你对他都负责任
的表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