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1、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0平米/人、直系亲属均可办理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实际入住(物业管理出具入住证明)4、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5、如果是私营业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6、原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1、人均居住面积达到30平米/人、直系亲属均可办理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实际入住(物业管理出具入住证明)
4、有稳定的职业和生活来源(职业证明和收入证明)
5、如果是私营业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
6、原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户口本、身份证原件
7、如果是一次性付款购房需要房产证原件和买卖合同;如果是按揭购买住宅需要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其实我写的7点是严格要求,1、3、6、7比较重要,其实重庆的户籍管理还没有上海北京那么严格,到当地派出所沟通沟通也很好办的,就像收入证明,职业证明只要有公章的单位多可以开,谁知道是真的是假的
补充,没有大专学历要居住3年后可向当地派出所申请,有大专学历可以马上办
我朋友是湖南户口,但因为和当地派出所所长关系还行,那个所长就帮她直接把户口办了。说白了,在重庆办户口相对简单。
上面是我说的重庆的基础要求,其实说简单一点,30平米可以上一个户口。90平米就可以上3个户口,你75平米(注意这个面积是建筑面积,不是套内面积哟,你看看你的房屋是哪个面积),最重要的是把孩子户口上到重庆,这样以后的教育问题比较好解决。
对于学历那个其实重庆没有严格卡死,你直接去当地派出所沟通一下。
最后祝你办理顺利。
房子在老公名下,可以公证给老婆。
只要房屋的产权归属于男方,那么可以采取公证等的方式将产权赠送给他人,如果采取的是公证方式赠与,除了需要支付公证费之外,还需要支付契税、房屋转让登记费等的费用。
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购房人已婚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2)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2、购房人单身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3、购房人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房产证加名字流程如下: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房产证变更登记申请表及其他必要性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产证加名变更登记;
2、房屋登记机构对当事人双方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房屋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材料审核后,确定自愿合法后,进行不动产登记簿的加名登记。
综上所述,办理房产证不一定需要本人去,是需要提供产权证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代领人需提供产权人提供的委托书(内容必须包括:代领取之后,一切后果由产权人承担),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男人戴戴绿帽子,不算什么卑庇下硫的!现在有你这样心态的好男人已经越来越多了,再说现在出轨的女人已经不再稀奇或者神秘了,都是公开化的秘密了,数量之多,如过江之鲫,令人嗔目结舌!就按你说的,只要你老婆与那少年男人,她们过得舒服就行,你就不要去谴责你自己或者你老婆了,如果那个少年男人能满足你老婆的需要,他有男子汉的虎威,你也可以把他请回你家里来的,三个人坐下来好好商量和沟通,一定能达成某种协议的,你那方面功能的确不行的话,可以"让贤"给这个少年男人的,让他"顶班"你,和你老婆做做,也未尝不可的,现在好多家庭都是这样的,如果你某一天,心血来潮了,你们三个人也可以做做三 披的!让你老婆得到彻底的显授!也不枉做女人了!所以,作为男人你要看开一点,心胸开阔,放大视野,老婆那事情不就是平常事了吗?!
如果男方的房产未因其犯罪而被查封,且不属于涉案财产的话,其赠与行为是合法可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说在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赠与系赠与人将其个人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男、女双方可以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但赠与合同的形式并非仅局限于签署书面合同,以谈话的方式所订立的口头赠与合同也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是无法撤销赠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房产作为不动产,其物权的变更应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后发生效力,但是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不代表双方所签署的赠与合同无效,但赠与人在房产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口头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只要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即可采用口头的形式达成合意。但是,口头合同的缺点是当各方发生纠纷时难以进行取证,为避免取证难的问题,建议采用签订书面合同的形式来记载双方所协议的内容。
按理说,父母和孩子应该团结一致,应该和外界保持一致,应该为了整个家庭而携手共进。但是,说到婚姻,父母和孩子的关系有时并不是同心的,因为中间有算计。从理想化的角度来看,父母认可并支持孩子的婚姻。他们不去数孩子,还给予帮助。婚姻会顺利开始,操作起来不会太麻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有这么好的运气,有的父母很贪心,想通过和孩子结婚发财。
这种问题婚姻的具体表现就是不仅男方父母算女方,女方父母也算男方。说白了就是一切为了钱,一切为了利益,总想让对方为自己承担费用。比如有的婆婆让媳妇给嫂子或者姐夫买房,这是婆婆作为父母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让媳妇替她承担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也是如此。有些婆婆让女婿给嫂子或者姐夫买房也是不合理的。有很多婚姻因为这样的问题而毁了。更有甚者,这样的问题在婚姻开始前就已经出现,往往从一开始就导致孩子婚姻的毁灭。婆婆命令准女婿给小侄子买房,却意外惹恼了女儿:我看你穷疯了
欢欢的妈妈曾经因为算计毁了欢欢的婚姻。欢欢虽然选择了放弃婚姻,但那是因为妈妈的算计。她说她想和别人一样和父母在一起,但是她妈妈命令男友阿莫给姐夫买房子,说这是他作为姐夫的义务,这是他娶欢欢应该付出的代价。阿莫斯之所以没有果断选择放弃婚姻,是因为他爱找乐子。他想看看能不能排除婆婆的障碍,但是得不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他也想过接受婆婆的要求,但如果那样的话,他和欢欢的婚姻质量会大打折扣,他养家糊口的梦想也会破灭。
相比之下,欢欢更爱阿莫。她不想让亲人难堪,也不想因为母亲的算计而让婚姻不幸福。于是当妈妈第五次命令阿莫给姐夫买房时,欢欢做出了分手的决定。她先吐槽她妈说:“我觉得你穷疯了。”然后她主动和阿莫分手。分手的时候,她是这样说的:
“我爱你,特别想娶你,但我不忍心看着我妈算计你。没办法。分手是最好的选择。你可以继续找不算你嫁的人。我也可以重新考虑如何让妈妈不要再算计了。你不用等我,因为根据我妈现在的样子,她无法打消她的算计。如果我们结婚了,生活肯定会很艰难。分手后还不如分道扬镳,就当我在练习那句“有一种爱叫放手”。
Amo还是想坚持一段时间,再试一次。但是,他已经下定决心,再也没有关注过阿莫,以至于他们的关系走到了尽头。这个感情的结局听起来很可笑,但对于欢欢来说,她选择放弃婚姻是出于自己的原因:“第一次带男朋友回家见爸妈,我妈就开始算计,让他给我哥买房。虽然我反对,但是没用。我妈坚持让我男朋友给我哥买房。男朋友想娶我,又担心我妈的命令,让我很尴尬。虽然我不能理解我妈的做法,但我也不能完全解决问题。最后,我别无选择,只能和男朋友分手。否则,如果你继续走下去,对我和我爱的人都没有任何好处。』
可能有人会觉得欢欢很傻,觉得她不应该放弃婚姻。反正一个男人愿意做出牺牲,这样他才能做出牺牲来帮助家人。有些人会觉得开心是明智的,觉得长痛不如短痛,不如放弃一开始就不会长久的婚姻。如果欢欢像她妈妈一样算计,从“算计”上来说,她想和妈妈在一起,肯定不会轻易放弃婚姻。但问题是,如果她有自己的算计,就放不下。阿莫肯定会选择放手,因为她的算计会让阿莫觉得不值。
正是因为欢欢和她妈妈不一样,她不想算计阿莫,所以阿莫在面对婆婆的算计时没有果断放弃婚姻,因为在他看来,欢欢值得他爱。但问题是,爱是一回事,被算计是另一回事。当这两样东西混在一起,任何人都会陷入两难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彻底解决问题,消除婚姻道路上的障碍;或者只能分手,一别两宽,谁也不算谁,谁也不欠谁。
总的来说,欢欢放弃那段婚姻没有错,因为在她不能完全消除母亲算计的情况下,不适合结婚开始。不然就算她妈婚前算计不成功,婚后继续算计,婚姻迟早会因为她妈的算计而走到尽头。不是说一定要放弃这种问题。重点是大家要有防范意识,提前考虑相关问题,多做准备。不是什么坏事,这样遇到问题可以直接用自己已经准备好的方式去处理,不至于因为不知道怎么解决而放弃婚姻。




去医院看妇科,是什么样的心理?.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
.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