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客户 0 69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第1张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导读: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仅

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问题内容:

 银行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银行因业务开展中赠送客户的礼品是否应交增值税?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如果存在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征增值税劳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银行因开展业务中赠送客户的礼品,属于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

 拓展阅读: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赠送给客户的库存商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注销企业以货抵债本身就是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属于销售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因此,该公司应按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你公司将购买的小礼品赠送给客户属于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按礼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的有哪些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包括:(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8)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9)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在会计处理上得以体现,即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体现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无需在会计处理中体现,只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调表而不调账,在会计利润中不反映视同销售利润

赠送给客户的库存商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根据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收入都是需要缴纳税金的,企业的主要税金中包括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具体的针对上面问题的分析请大家参考我们上面文章中的介绍

首先,要确认是不是应该缴纳个税:

根据2019年12月18日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及《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赠送礼品是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税的,并且税率是20%。

其次,要确认企业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以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所以企业是有代扣代缴义务的。

最后,企业出还是个人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是纳税人,在企业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时候也有义务自己申报。所以说,如果企业想完全规避合规风险,就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这是企业的责任。然而当企业无法履行义务,个人就要自己申报纳税。至于这笔钱该谁承担,没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和客户商议。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通常会采用赠送客户礼品、为客户提供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方法促进销售。作为会计人员,应熟练掌握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会计分录

1、赠送礼品、物品进行促销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2、代缴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赠送礼品自己垫付)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银行存款

3、若赠送的礼品或物品属于企业生产的产品,则在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视同为销售产品处理

(1)企业赠送的礼品、物品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产成品

销售给客户送的礼品费用,计入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均可,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视为销售的账务处理应计入销项税额)

企业赠送客户礼品的税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的支出主要涉及3个税种: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是将产品视为销售,作为礼品送给客户,应交纳增值税。

2、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3、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属于交际应酬应视同销售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无偿赠送客户一批器械,要取得对方的收据。所得税申报时,要在视同销售的收入栏加上算销项税额的基数,即器械销售额,在后面再扣除器械成本。

 若是公益性捐赠,对于以上分录中营业外支出金额大于本年利润乘百分之十二的限额,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若非公益性捐赠,则要按上述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赠送的汽车精品也需要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种情况,汽车4S店可以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纳税筹划:

将赠品的成本纳入到汽车销售成本中,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额度。

可以将赠品的成本计入到营业外支出中,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

可以将赠品的成本计入到广告宣传费用中,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避税。同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