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你邮了快递,快递员点签收却不派送,说明是快递员私自签收了,这种行为是违规的,你可以投诉快递员,或者让快递员及时给你派送。快递维权,可以这样做。快递丢件了,找快递公司申诉,被当成“皮球”了。当快递不见以后,立马联系了快递员,但是他说,自己只是
你邮了快递,快递员点签收却不派送,说明是快递员私自签收了,这种行为是违规的,你可以投诉快递员,或者让快递员及时给你派送。
快递维权,可以这样做。
快递丢件了,找快递公司申诉,被当成“皮球”了。当快递不见以后,立马联系了快递员,但是他说,自己只是代送的,让找仓库。仓库又说找快递员,快递员接着说找代收点,打了快递公司总部电话,总部又让我找仓库…
甚至,还有些快递公司电话一直没有人工接听,只让我们弄公众号查询,官网回复也一直都是机器人,怎么能好好沟通呢
既然这样就休怪我们“无情”!
看这里!
通过邮政局申诉网站进行投诉
但是大家要记住,第一时间还是要先向快递公司投诉,如果快递公司七天内没有处理或处理结果不满意,才能向邮政总局投诉,否则邮政局是不会受理的。并且投诉一定是要有证据的,大家在权益受到威胁时,要懂得保存证据,以便后期的使用哦!比如,物流信息、快递公司的处理结果等。
在邮政局申诉网站投诉以后,成功获得了的赔偿。网友们填完信息以后,邮政局承诺30天内即可有答复,但是第二天就接到了快递公司的电话,主动联系处理,并且态度极好,完全没有了被当成“皮球”的感觉。因为一旦投诉落实,快递员要被严罚,同时整个快递公司也会被警告!
在人人都是剁手党的时代,快乐“拆拆拆”的同时,有时也会遇上令人恼火的“问题快递员(公司)”。今天我们就讲一讲遇到这种情况如何维权吧,毕竟又快到了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剁手节”。可能有人会问:"快递小哥那么辛苦,怎么能投诉快递小哥呢?" 我想说的是维护快递小哥的合法劳工权益是快递企业的责任,并非消费者的责任。快递企业应当遵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快递小哥足够的劳工保护。以“快递员辛苦论”绑架消费者,让大众因此去容忍快递企业的不合格服务是明显的强盗逻辑。当然也并非说我们应该吹毛求疵的要求快递小哥。包括我们在内的任何人在工作中难免会有各种各样的小错误,如果快递小哥及时予以纠正,我想大部分人还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是大的错误(比如丢件)、态度又十分的恶劣,那就站出来勇敢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我们的权利
快递企业有义务将我们的包裹在规定的时间内安全的送到我们手里,同时也要保护我们的隐私,不能私开快递。这些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在此就不再赘述。我想强调的一点是,根据最新的《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未经同意随意将快递扔在“菜鸟驿站”“蜂巢”是违规的。有时候代收点很远,快递员未经同意就放在代收点,甚至连短信都不通知。碰到这种情况我们有权要求快递员送货上门。
如果快递员上门取件,但是快递没有寄出去,电话也被拉黑了,您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 联系快递公司:您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查询包裹的状态和物流信息,了解包裹是否已经被寄出。如果包裹还没有被寄出,您可以向快递公司提供快递员的姓名和****,让快递公司帮助您解决问题。
2 寻求快递公司的赔偿:如果快递员未能按时取走您的包裹,导致您错过了重要的邮寄时间,您可以向快递公司索赔。您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如取件记录、快递单号等,向快递公司申请赔偿。
3 投诉快递员:如果您无法与快递员取得联系,或者快递员的行为让您不满意,您可以向快递公司投诉。您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的官方网站或客服电话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取件记录、快递单号等。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建议您尽快与快递公司联系,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如果因为特殊原因没有接快递员的电话,导致快递员无法将快递送到收件人手中,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
1 联系快递公司:收件人可以联系快递公司的客服,向他们说明情况,并要求他们安排再次派送。
2 尝试联系快递员:如果收件人无法联系到快递公司的客服,可以尝试再次联系快递员,向他们说明情况,并要求他们帮忙送货。
3 前往快递自提点: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收件人可以前往快递公司的自提点,自行取回快递。
4 申请退款:如果快递公司无法解决送货问题,收件人可以向卖家申请退款,或者要求卖家重新发货。
总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收件人应该保持耐心和礼貌,并积极与快递公司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你好,快递显示派件快递员不送,一般要一个星期以后才可以投诉。如果是高层住宅的话,一般呢需要自己到快递网点或者驿站去取,如果是商业门面的快递员是要送货上门的。如果一个星期没有配送可以到国家邮政总局网站进行投诉,一般48小时会有合理的解释。
快递员不送货上门可以投诉的。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