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大妈顺走外卖被失主认出,大妈应当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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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大妈顺走外卖被失主认出,大妈应当如何赔偿?
导读:应当按照外卖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这位大妈所偷的外卖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只要失主愿意协商,还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来赔偿的,但是不管金额大小,大妈这种行为都构成了盗窃罪。一、这件事情是怎么一回事?根据网上近段时间的消息称,葫芦岛的一位女网友在网上

应当按照外卖的价格进行赔偿,因为这位大妈所偷的外卖所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只要失主愿意协商,还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来赔偿的,但是不管金额大小,大妈这种行为都构成了盗窃罪。

一、这件事情是怎么一回事?

根据网上近段时间的消息称,葫芦岛的一位女网友在网上预定了一份外卖,外卖员在派送中与女网友通话协商将外卖放在电梯中送上楼。但是这位女网友在去电梯里取外卖时,外卖却不翼而飞。之后女网友再次和外卖员电话沟通确认后,决定去查看电梯的监控,不看还好,这一看简直让人不可置信,一位40来岁的大妈居然在电梯里顺走了外卖。更奇葩的是,女网友第二天居然在电梯里遇到了这位大妈,为此大妈下跪道歉,但是女网友表示拒绝原谅。最终2人协商对这次的外卖偷盗事件,大妈赔偿100元。

二、大妈赔偿100元,网友观点不一

在这件事情发生后,葫芦岛的女网友亲自把这件事在网络上公开了。瞬间迎来了很多网友的围观和讨论,有网友表示,现在这个社会什么人都有,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各种下作;还有网友表示,外卖虽然不值钱,但是要大妈赔偿一100元也是理所当然的,毕竟还有其他方面的精神损失;其他一部分网友则表示外卖最多就几十元,要大妈赔偿那么多,女网友太贪便宜了。二女网友表示,外卖虽然不值100元,但是就是要给大妈一个教训,让他以后不要再有这样的行为。

三、关于我的看法

在平时的生活中,喜欢贪小便宜的人也不少,他们的行为实在是很让人厌恶的。在这位女网友公开爆料的事件中,大妈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贪小便宜,女网友对他进行100元的赔偿,我觉得挺合理的,贪小便宜的人大都是吝啬之徒,以高于被偷物品的价值进行索赔,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他下次再犯。

  当时大妈表情非常惊慌失措,毕竟是自己做了亏心事,被抓住内心肯定会害怕。当女子问对方昨天是不是在这里拿了外卖时,她还想狡辩,不过由于女子有监控,大妈也不好一直狡辩下去。对于女子来说,虽然外卖也就几十块钱,既穷不了自己,也富不了别人,不过此行为始终不符合道德,女子选择一对刚刚到底。

  这件事的案发情况。

  事情发生在辽宁葫芦岛,9月15日女子在网上点了一份外卖,后来接到外卖员打电话称,快餐已经送到了,女子就让外卖员先把快餐放到电梯里面,自己会按电梯取外卖。然而当女子打开电梯时,并没有发现里面有外卖,于是女子来到保安处,要求调查监控,在监控里面看到外卖当时被一名40岁左右的大妈取走了。

  由于不知道这名大妈是谁,所以也没有在意。没想到第2天女子乘坐电梯时,竟然遇到了对方,更离谱的是她还穿着同一件衣服,根本就没有一点要掩盖自己的意思。如此嚣张瞬间让女子来气,所以要对方赔偿,女子表示这样做是想让大妈长个记性,不要谁的外卖都去取。

  对于这件事,我表示女子做的并没有错,像这种人有手有脚,完全可以凭借个人劳动能力获得食物。随便将别人的外卖其走,不仅不道德 ,如果这次放过对方以后,很可能对其他人做同样的事情。不过根据网友的反应,大家似乎关注点不在这,而是在讨论40岁的女性究竟该不该称作大妈。对此我表示,无论什么称呼,40岁跑去偷人家的东西,难不成还叫人家美女?她自己都不知道尊重别人,又怎么可能赢得他人尊重。

遇老人摔倒,出于好心上前搀扶,结果被讹上,这种新闻我们听过很多。但真的遇到了,还是会有不少人选择出手相助。萧山一姑娘和她的爸爸最近也帮助了一位不慎摔倒的大妈,但是麻烦也接踵而来。

7月27日,萧山网友‘Grace姐姐’在萧内网发帖说:晚上出手相扶骑电瓶车摔倒的大妈,却被诬赖负全责。

7月26日晚上8点左右,我和我爸正在家里院子里吃饭,听到外面‘咚’很响的一声,我问我爸什么声音走出去看看,我爸走出去去看了,很快我爸回来吃饭了,我问他是什么东西,我爸说有个女的骑电瓶车摔倒在路上。

我听了后也走了出去,看到一辆电瓶车倒在路中央,一个大妈坐在地上,后面还有两个散步的路人走近来。我问怎么摔倒了,严不严重,她说肩膀那边有点痛站不起来了。

因为夏天路面都有点烫,我就试着去拉她起来,但是拉不起来,我就喊我爸。我爸出来后把她扶起来了,同时那两个路人也已经在大妈旁边了。

那个大妈也是同一村的,两个路人是我家前面的邻居,我妈也出来了。在大家的见证下问她怎么摔倒了,她说心慌了下车头没把稳就侧翻了,让我们打电话把她老公叫来。

她说送她去医院看看,我们说我们不能带你去看,让你老公带你去看,她让我爸去她家里叫她老公,我爸就开车去叫他老公。那两路人也走开了。看着她扶着肩膀,我让她去院子里坐一下,她就坐在我们吃饭的那边。

后来她老公来了,一开口就说我爸跟他讲他老婆在我家附近骑车摔倒了,既然人是在我家边上摔倒的就要我家负责了,这个人要交给我家负责了,要带她去萧山全身做检查。

我妈就炸了,跟他吵了起来。是她自己摔倒的我们也问了她,她自己也承认自己摔倒,凭什么我家送医院。

她老公吵不过我们就当甩手掌柜走了,说人不管了你们给她看不看是你们的责任。大妈扶着肩膀一直喊疼,求我们帮帮忙带她去医院。

我怕大妈真的出事情到时候更说不清了,我就打电话给我表哥开车过来,同时我们也跟她讲单独带你去是不行的,我们没有责任的不负责的,我们只是看在大家同村认识上才帮你叫了辆车帮你们送过去,她也是同意的。

我哥到了之后,我们正准备去叫她老公,她老公带着一个亲戚就来了,一定要去萧山。我们不同意,我们只能带到附近医院,剩下的你们自己处理。她老公打电话叫他女儿来。同时他自己又回去一趟把他小女儿带过来了。

她大女儿和她老公来了,问大妈怎么回事,大妈说被路上的狗吓着了就摔倒了,然后他们家人就开始赖上我家了,一定让我们去医院,不然他们就不去。

我们也不同意,时间越拖越久,已经10点多了,这么长的时间我们怕耽误大妈的看病时间,到时候我们落个见死不救就不好了,更何况有路人看到她自己摔倒,我们就当帮人家忙。

于是被他们压着去了医院,同时派他们小女儿做我哥的车,他们车上坐着大女儿和她老公,还有大妈和她老公,我们车上坐着我、表哥、我妈。

到了绍兴人民医院,他们带着大妈各种检查,同时派大妈的老公看着我们,后来要付钱了,我们不同意,她家大女儿在医院嚣张的大喊我家上头有人你们逃不出的,今天一定要让我们付,报了警,还要出手打人,把我手机打在一边,围观的人越来越多。

连医院的保安都看不下去了,说这个女人有毛病。大妈后来又来求我们,医院也是有监控的,强迫我们付钱,我们身上一分钱都没带,我哥让朋友送来了现金两千,先帮他们垫付,到时候警察会调查清楚的。哪里知道好心好意帮的忙被坑的这么惨。

距离事情发生才一天,说是药费花了一万多,看好起码医药费十万以上,一根锁骨和一根肋骨骨裂,为什么药费如此巨大。

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希望大家帮帮我,证我家清白。

网友‘Grace姐姐’说,因为她家住在益农,晚上事发突然,所以就送大妈去了绍兴人民医院。当时骑电瓶车摔倒的大妈,今年50多岁了。

因为家门口和路上都没有监控,而对方咬定大妈在她家门口摔倒就要她家负责,所以现在是说也说不清。

前天下午,大妈家里又有两个人来到她家,还给她家的狗拍了照,说是她家的狗撞了大妈……

毕竟只是Grace姐姐自己一方面的言论,事情真相还是等调查清楚再说不迟。另外,现在都有医保,花费也到不了十几万。

你在电子厂上班,手速慢,有可能会被辞退,不过你既然是电子厂的员工,如果被辞退的话,会给你一定的补偿。

辞退员工。

辞退员工,不论对企业还是对员工,都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然而辞退员工,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又是不得不面对的现实。优秀的人才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要素之一,不能达到要求的员工必然要被淘汰,与此同时,经济的大起大落也引来了一浪接一浪的裁员潮。辞退、裁减员工是人力资源经理必须处理,又是最难处理的工作。辞退员工时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公司正常营运产生深远的影响。

辞退员工中经常出问题的基本都是不正确的甚至是违法的辞退。笔者接触的许多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往往都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点,比如,试用期可以随便辞退员工;员工违纪,可以辞退;只要公司给经济补偿金并提前一个月通知,可以辞退员工……

  这些观点都是很危险的,实践中发生的大量案例已经证明,持有这些观点的企业往往都是劳动争议不断并且屡屡败诉的企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实质上是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事关重大,因此劳动法对其条件和程序做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必须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条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说辞就可以辞。不正确的辞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为严重的就是违法的辞退。违法的辞退主要表现为三大类情形:

  1、辞退员工事实依据不充分;

  2、辞退员工法律依据不准确;

  3、辞退员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种违法的辞退,往往会给公司的经营管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根据现行《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不问解除的事由,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又分三种:

  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被劳动教养的。

  2、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a、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b、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也分为两种:

  1、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没有法定事由,劳动者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主要依据以上第一、第二类规定。从实际发生的案例来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问题不大,辞退员工问题主要发生在以上第二类规定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能够帮到你。